正文 第33章 為官施政忠字當頭(3)(1 / 3)

三是才具。就才具方麵而言:既抱淑世之心,當有用世之具。”才須學,學須識“,曾國藩既稱述武侯之言,”取人為善,與人為善“,曾國藩複樂道孟子之語。蓋舍多學而識,無以成其才;舍集民廣益,無以長其智。既無用世之才具,空抱救世之熱忱,於事終無所濟。曾國藩生平雖好以德取人,亦兼顧才識。如複左宗棠函雲:”尊論人才惟好利沒幹兩種不可用,鄙意好利中尚有偏裨之才,惟沒幹者,決當摒斥“.而”原才篇“亦雲:”民之生,庸弱者戢戢皆是也,有一二賢且智者,則眾人君之而麵受命焉,尤智者所君尤眾焉“.故曾國藩理想中之政治家當有用世之才具。

四是態度。就態度方麵而言:於曾國藩所謂”廣收,慎用,勤教,嚴繩“,已可知其大概。蓋自古官箴,為清慎勤;曾國藩亦嚐以此自勉,並曾作三字箴。其清字箴曰:名利兩淡,寡欲清心,一介不苟,鬼伏神欽。慎字箴曰:戰戰兢兢,死而後已,行有不得,反求諸己。勤字箴曰:手眼俱到,心力交瘁,困知勉行,夜以繼日。

曾國藩生長民間,深知民眾之苦。深知”民心順,國家安“,君愛民,吏勤政,才能維護封建統治的長治久安。可以說他一生辦事,兢兢業業,既為君,也在民。

5.重禮慎法,禮法結合

曾國藩主張重禮慎法,禮法結合,以治天下。他強調禮,但又充分注重法的重要,認為五刑是”不易之典“.禮與法隻是順序上的先後而已,即”不當以賞罰為先“.這是對西漢賈誼”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和東漢陳寵”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思想的實踐。曾氏重視法製,主張法治的重要表現是,既不能任意赦免,又不可隨便贖罰。他稱讚西漢匡衡、東漢吳漢不願赦,三國時期劉備、諸葛亮不談赦。認為赦免會使子孫不肖,士兵傲慢。曾氏雖說贖有定數,不排”過失“、”老疾“,似乎特殊情況可以贖罰,但他又強調”於詞訟罰捐,概行停止“,主張有罪必得罰。

這種不準赦免與贖罰,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麵前的平等和一律依法辦事的原則;但不免缺乏一定的靈活性和沒有掌握好時宜,並反映了他嚴厲懲罰農民起義軍的立場和態度。

曾氏重視執法人才的品格、才識,要求執法者既公又明,為民便民,否則立法再好,也會”全失本意“.他強調”任法不如任人“.這既是曆史經驗的總結,又對後來產生了深刻的啟示和影響。如清光緒年間刑部尚書薛允升說:”有法治而無治人,法亦係虛設耳“.”有法治尤貴有治人。“清末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認為,執法人才之重要,不僅在立法,更在執法。他說:”有其法者,尤貴有其人矣。“

曾國藩主張認真執法,重視執法人才;而執法人才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級官吏。官吏有維護政權,保證實行國家所定法律的責任。但因他們有權,也可破壞法律的執行,借用法律謀私利,毀法壞法。

曾國藩以法治吏有其特殊的手段,首先明確為官任職是為民,並將管理錢糧、獄訟視作為民的主要標尺。曾氏采取培養、甄別、選舉、考察等方法選拔官吏。對於官吏的要求是平等待人,不貪汙不受賄,用人唯公唯賢,不唯私唯親。對於謀私、受賄、害民之吏,懲治嚴厲,立即斬首,”就地正法“.自《漢律》、《唐律》及以後曆代法律,對貪汙受賄、謀私害民的官吏,均有懲治規定。如《唐律》將”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財物“列為”六贓“之三。正如薛允升所說:”《唐律》之受贓,俱指官吏而言,枉法為重,不枉法次之,所受監又次之,故載在職製律。“”職製律“是專門考察、檢查官吏行為的法律,受賄、坐贓為其重要內容,並要求官吏廉潔,嚴懲貪汙腐化。曾國藩關於選舉、考察、培養官吏及以法處理謀私、受賄的思想和主張,繼承了漢、唐以來任人唯賢和嚴懲貪官的優良傳統,對於晚清政治特別是地方政權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影響,對後世也具有積極意義。

曾國藩在對太平天國革命的軍事鎮壓活動的同時,便對所轄地區的吏治進行了整頓。曾國藩認為地方是全國的行政機構的基礎,整飭吏治也必須由州縣做起。為此,曾國藩親手製定了約束州縣官吏的《勸誡淺語十六條》,作為各級地方官吏廉潔奉公的準則。從”十六條“的內容中反映了曾國藩對於整飭吏治的態度。”十六條“包括了勸誡州縣、勸誡委員、勸誡紳士、勸誡營官等各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