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做個忠臣好不好(1 / 3)

諸葛亮是忠臣的楷模,更是中國古代臣子的榜樣。他“受命於敗軍之際,奉命於危難之間”,而後鞠躬盡瘁,一生為蜀漢政權盡忠職守。那麼,他為什麼要做一個忠臣,他的治國方略與忠臣操守是否協調,如果不做忠臣,他會如何?

千古忠臣的治國方略

諸葛亮扶助劉備父子治理蜀國數十年,陳壽《三國誌》評價:“諸葛亮之為相也,撫百姓,示儀軌,約官職,從權製,開誠心,布公道;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服罪輸情者雖重必釋,遊辭巧飾者雖輕必戮;善無微而不賞,惡無纖而不貶;庶事精練,物理其本,循名責實,虛偽不齒;終於邦域之內,鹹畏而愛之;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戒明也。可謂識治之良才,管、蕭之亞匹矣。”

蜀地的百姓也在諸葛亮死後追思景仰,“因時節私祭之於道陌上”。

蜀漢在諸葛亮的治理之下,“田疇辟,倉稟實,器械利,蓄積饒,朝會不華,路無醉人”,由劉璋父子治下的“肌膏草野”,到劉禪降晉時仍然“百姓布野,餘糧棲畝”,“錦、綺、彩、絹各二十萬匹”。

後來人們對諸葛亮的治國功績給予的評價就更高了,並且由治國功績上升到完善人格的稱頌。隨之又添人了文學渲染、迷信的色彩,從其人到其事都被神化了。從君主官僚、文人學士,到普通百姓,曆代以來真正達到“眾口一詞”,這在中國曆史上是罕見的奇觀,形成了在中國古今社會所獨有的文化現象——“諸葛亮現象”。

今天我們分析這一文化現象,就不能仍然沉緬於神話演義的層麵,也不能為諸葛亮究竟是儒家、道家抑或法家而無謂地爭論,而應用現代的觀念與方法來科學解讀,總結、闡釋這一人類文化的傑出遺產。本文擬通過對建構“諸葛亮文化現象”基礎的治國思想的分析並聯係中國傳統文化特別是先秦諸子的思想,對其作一不揣淺陋的探索。

三國時期與春秋戰國相似,社會處於文化轉型期。地方豪強大量兼並土地,形成惡性膨脹的地方割據勢力,中央集權的專製政治日益瓦解,兩漢以來占統治地位的儒家經學地位開始動搖。社會矛盾日益尖銳,農民起義紛起,這一切都使東漢社會處在沉重的危機之中。

由於社會動蕩、群雄並爭,社會思想從穩定的禁錮中解放了出來,原來被兩漢統治者罷黜的百家都得以複興,被獨尊的儒術麵臨著革命性的發展。諸葛亮的治國思想就是在這一大的時代背景下孕育出來的。

諸葛亮的治國方略,最突出的莫過於“明罰信賞”的法治精神。

法治在諸葛亮治國思想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說法治思想貫徹於其治國思想的每一方麵。諸葛亮法治思想的內涵在中國曆史上是絕無僅有的。他的法治思想與先秦申韓(申不害、韓非子)的法製思想和西漢奠其端、隋唐達極盛、曆代延用的後來構成世界一大法係的中華法係的儒教下的“德主刑輔”思想截然不同,他的法治的核心,不是儒家以禮為中心的有等差的道德,而是適應於社會轉型期的富國強民、有利於社會總體發展的價值原則是“昭平明之治”的法治。

賀麟教授曾將諸葛亮的法治與申韓式的法治、近代西方民主式的法治並稱為人類法治三類型,稱是“諸葛亮式的法治或基於道德的法治”,雖然他這種區分未必科學,對所謂“道德”的含義也沒有作詳細的分析,但他指出諸葛亮的法治有“信賞罰,嚴紀律,去偏私,公平開明”的特點,有其獨有的內涵,則是準確的。

諸葛亮的法治思想有幾個最重要的表現:

其一,是將“嚴、公、明、廉、信、忠”等價值原則置於法律規範之上,貫徹於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法律運行過程之中,使法發揮了最大的社會效用。

這在古代社會特別是中國古代建立在農業生產方式之上的東方專製主義社會中是難能可貴的,也是他治蜀得以成功的關鍵,也是“威畏而愛之”的根本原因。

這一強調價值基礎的法治模式自然與申韓式的法治截然有別。申不害、韓非子雖然也強調“有法必依、信賞明罰”,但卻存在忽視法的人道主義價值的構建,“重法不重人”,“獨製天下而無所製”的弊病,必然走向秦始皇式的暴政。而儒家的法製雖然“德主刑輔”,但其“德”是建立在“禮”也即宗法倫理之上的價值,公然強調“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使法在特定社會階層麵前失去了效用,必然阻滯法律的實行。

其二,主張“明法”,反對“濫刑”,刑罰講求人道主義。

諸葛亮認為“賞不可以虛施,罰不可以妄加”,如果賞罰不明,就會造成“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的局麵,給國家帶來危害。

在劉備集團據有蜀地之後,為了讓蜀地盡快得到治理,諸葛亮立即厲行法治,他親自組織了法正、劉巴、李嚴、伊籍等人製定了蜀漢的重要法典《蜀科》,同時他還相繼製定了《法檢》、《科令》、《五懼》、《六恐》、《七戒》、《八務》等法規,做到上下“皆有條章”,“教令為先,誅罰為後”,使法製完備。

同時諸葛亮重視法治的具體落實“決獄”,他說“忠直可使理獄,廉平可使賞罰”。強調決獄行刑要慎重,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掉壞人。在刑罰中講求人道,縱觀諸葛亮用法,雖“竣急”而不殘酷,對李平、廖立等人的處理就是最好的例證。

其三,刑事政策靈活,強調“教化在先”。

在有名的《答法正書》中諸葛亮闡述了建立蜀漢之後,之所以厲行法治而且是“嚴法”的道理,“君知其一,不知其二。秦以無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濟。劉璋暗弱,自焉以來有累世之恩,文法羈縻,互相承奉,德政不舉,威刑不肅。蜀土人士,專權自恣,君臣之道,漸以陵替。寵之以位,位極則賤;順之以恩,恩竭則慢。所以致弊,實由於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則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則榮;榮恩共濟,上下有節。為治之要,於斯而著。”

在這裏諸葛亮一方麵強調依法而治的重要,又指出法律要因時而製,該寬則寬,該嚴則嚴。

他比較了蜀漢與西漢初年的區別,認為漢初因為秦王朝有法無道,“政苛民怨,急需緩刑息民,因此漢高祖“弘濟”,廢除了秦朝殘暴的法律,隻“約法三章”,卻緩和了社會矛盾,鞏固了政權。

蜀漢由於此前劉璋父子統治時,昏庸懦弱,法紀不明,地方勢力專權放任,致使一片混亂。在此時就必須製定嚴法,以打擊豪強,製裁放縱。

另外,諸葛亮還強調將厲行法治與加強教育相輔而行,使法真正實現“賞以興功,罰以禁奸”的目的。因此他主張“為君之道,以教令為先,誅罰為後,不教而戰,是謂棄之”。

晉人習鑿齒在評價諸葛亮的法治時說:“法行於不可不用,刑加乎自犯之罪,爵之而非私,誅之而不怨,天下有不服者乎!諸葛亮於是可謂能用法刑矣,自秦、漢以來未之有也。”這種讚許並不過分,事實上在三國以後的中國其他王朝也再未出現過像諸葛亮厲行法治所得到的治國效果。

諸葛亮的法治思想雖然充滿了創造的智慧,但卻並非無源之水。從中國法律思想發展的淵源上看,他主要吸收了《管子》法、禮合一的法律思想。

《管子·心術》上解釋禮說:“禮者,因人之情,緣義之理。而為之節文者也。故禮者謂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論義也。故禮出乎義,義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同孔子講的“禮”是有區別的。

《管子》解釋“法”的內容說:“法者,所以國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殺戮禁誅以一之也。”就是說法是人們共同遵守而帶有強製性的規範。同時對禮與法都作了肯定,強調禮的社會價值內涵的法和統一規範性。諸葛亮就是對《管子》這種禮法結合的思想進一步發展,從禮的義、理、宜的價值中派生出一係列價值原則,並與法結合起來。

縱觀三國各路諸侯,政治、軍事、外交常常結合在一起,任何一項成功的政治軍事活動都離不開外交策略的配合。諸葛亮非常熟悉春秋戰國時期蘇秦、張儀等人的外交謀略,並將這些前人的智慧靈活應用於自己的外交實踐。

在諸葛亮的治國思想中“聯吳抗曹”的外交政策占有相當重要的位置。後來雖然屢遭挫折,但他一生都在堅定地執行。這為他治蜀、伐魏創造了條件。赤壁之戰以後,孫劉聯盟大為鞏固,劉備集團“借得荊州”,取得益州、漢中,力量達到極盛。

後來由於關羽大意失荊州,吳蜀關係急轉直下,緊接著劉備意氣用事,伐東吳而致夷陵慘敗,吳蜀聯盟破滅,孫權倒向了曹魏一邊。

在劉備死後,諸葛亮為了扭轉國勢大削的不利局麵,著手解決的第一件事就是與東吳修好盟約。為此他選派鄧芝出使東吳,聯盟很快修複,為國內“理政撫夷”、休養生息創造了極好的外部條件。後來,他又多次派費禕、陳震等人出使東吳。

蜀漢建興七年(公元229年),孫權稱帝,這在蜀漢朝內引起了一番爭議,有人從蜀漢的正統地位出發,提出與東吳“絕滅盟好”的主張。為此,諸葛亮從大局出發,作了一番詳細分析:

“權有逆之心久矣,國家所以略其釁性者,求掎角之援也。今若加顯絕,仇我必深,便當移兵東伐,與之角力,須並其土,仍議中原。彼賢才尚多,將相輯睦,未可一朝定也。頓兵相持,坐而須老,使北賊得計。非算之上者。昔孝文卑辭匈,先帝優於吳盟,皆應權通變,致思遠益,非匹夫之為忿者也。今議者鹹以權利在鼎足,不能並力,且誌望以滿,無上岸之情,推此,皆似是而非也。何者?其智力不辭,故限江自保,權之不能越江,猶魏賊之不能渡漢,一非力餘而利不取也。若大軍致討,彼高當分裂其地以為後規,下當略民廣境,示武於內,非端坐者也。若就其不動而睦於我,我之北伐,無東顧之憂,河南之眾不得盡西,此之為利,亦已深矣。權僭之罪,來宜明也。”

從諸葛亮的這一番分析中可以看出,盡管諸葛亮在思想上也認為孫權稱帝是“逆”行,是對蜀漢正統地位的挑戰,但他卻並不因此就貿然主張與東吳斷絕聯盟關係。相反,他根據當時的軍事、政治形勢,認為不但不能與孫權絕交,而且應繼續保持、乃至加強孫劉聯盟關係。

諸葛亮還特別引證當年漢文帝為與匈奴和親,用很謙卑的言辭給單於寫信;劉備為與孫權結盟,割讓三郡給孫權,訂立湘水之盟。在他看來,這些“應權通變,弘思遠益”的措施,都是根據形勢的變化而采取的靈活策略。

在內政方麵,諸葛亮還虛心納諫,並且以個人清正廉潔的作風以身作則,為當時蜀漢的官場樹立了良好的榜樣。

諸葛亮從早年起就不恥下問,虛心好學,他廣泛聽取別人的意見,喜聽逆耳之言,後來還鼓勵部下揭露自己的缺點、失誤,挑自己的毛病。

他曾說;“昔初交州平,屢得失;後交元直,勤見啟誨;前參事於幼宰,每言則盡;後從事於偉度,數有諫止。雖資性鄙暗,不能悉納,然與此四子終始好合,亦足以明其不疑於直言也。”

他認為領導者的正確決策至關重要,事情的成敗往往“在一人耳”,因此他說“但勤攻吾之闕,則事可定,賊可滅,功可蹺足而待矣”。對曾共事多年,經常給自己提意見的參事董和大加褒獎。

他在丞相府專設參署,廣泛聽取意見,說“夫參署者,集眾思廣忠益也。若遠小嫌,難相違覆,曠闕損矣。違覆而行中,猶棄弊蹺而獲珠玉”。認為隻有不計較個人恩怨,遇到難於處理的事情互相爭論,相互質疑,錯誤和損失自然就少了。並且把適時提出疑問比做棄去爛草鞋而撿到珠玉一樣。

在中國古代中央集權的專製主義政治中,由於政治結構呈現出多層次的金字塔式的官僚政治結構,各級官僚隻唯上不唯下,隻唯名不唯實,政治的成敗得失往往最終決定於各層次官僚個人的品格修養,尤其是皇帝宰輔的品格修養,而不是製度本身的力量,因此“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一直是社會政治運行的基本規律,官僚皇帝能否廣開言路、開明政治就成為克服這種政治模式根本性弊病的唯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