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0章 價格歧視(1 / 1)

價格歧視,實質上是一種價格差異,通常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時,在接受者之間實行不同的銷售價格或收費標準。

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地將同一種商品或服務,對條件相同的若幹買主實行不同的售價,則構成價格歧視行為。

實行價格歧視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多的利潤。如果以較高的價格能把商品賣出去,生產者就可以多賺一些錢,因此生產者將盡量把商品價格定得高些。

但如果把商品價格定得太高了,又會趕走許多支付能力較低的消費者,從而導致生產者利潤的減少。

采取一種兩全其美的方法,既以較高的商品價格賺得富人的錢,又以較低的價格把窮人的錢也賺過來,這就是生產者所要達到的目的,也是“價格歧視”產生的根本動因。

“價格歧視”的前提是市場分割。如果生產者不能分割市場,就隻能實行一個價格。如果生產者能夠分割市場,區別顧客,而且分割的不同市場具有明顯不同的支付能力,這樣企業就可以對不同的群體實行不同的商品價格,盡最大的可能實現企業較高的商業利潤。

如果沒有歧視,人人平等,實際上必然造成對高“需求者”(需求彈性小、支付意願強的消費者)的歧視。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大學生春節放假要坐火車回家,如果鐵道部堅持價格無歧視,取消學生票半價,結果可想而知。所以說,價格歧視本身也是一種市場公平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