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結算資金”與“結算資金占用”,屬於應當結算和處理而尚未結算和處理的款項。在一般情況下,“結算資金”來源抵補“結算資金占用”。如果有一方大於對應的另一方,說明不是“結算資金”來源被“商品及材料”所占用,就是“結算資金占用”擠占了“自有流動資金”。通過對“應收款”與“應付款”分析,考察商店資金有無不合理地被占用,或不適當地占用了其他單位的資金。“待處理損失”與“待處理收益”相對照,便於了解待處理商品物資的長短情況,有助於迅速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3.“專用基金”與“專用基金占用”,兩者在原則上應相等。但是,為了充分利用資金,現行製度規定,專用基金在尚未用完時,可以暫時參加商品周轉。如果“專用基金”小於“專用基金占用”,這說明“專用基金占用”擠占了流動資金,這是不允許出現的情況。
4.資金來源方第五項“固定資金”應與資金占用方第五項“固定資產”的金額相等,如果前者小於後者,說明“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占用了其他資金;反之,如果前者大於後者,說明有一部分固定資金被挪做它用。
5.資金來源方第一至五項合計金額,如果小於資金占用方第一至五項合計金額,其差額就是未繳利潤;反之,如果資金來源方第一至五項合計金額大於資金占用方第一至五項合計金額數,其差額就是未補虧損。未繳利潤或未補虧損的數額應與資金來源方第六項和資金占用方第六項的差額相等。
6.“利潤及繳撥款項”與“虧損及繳撥款項”,這兩大項反映企業在報告期的盈虧情況及盈虧撥補情況。在正常情況下,兩者數額不會相等。如果前者大於後者,說明商店是盈利的。利潤要如期上繳。反之,如果前者小於後者,說明商店發生了虧損。
7.資金來源方第一至六項金額總計數,應與資金占用方第一至六項金額總計數相等。因為有多少資金來源,就有多少資金占用。假定商店從銀行借款一萬元,並全數購買了商品,反映在資金表上,資金來源方第二項“銀行借款”增加一萬元;資金占用方第一項“商品及材料”增加一萬元,因此,兩方是平衡的。
1.(自有流動資金580,000元+銀行借款410,000元)——(商品及材料1,040,000元+非商品資金55,000元)=-105.000元……“來源”,小於“占用”。
2.結算資金15,000元一結算資金占用5,000元=10,000元……“來源”大於“占用”。
以上兩項相加:-105,000元+10,000元=-95,000元……“來源”小於“占用”,尚需進一步查明原因。
3.專用基金35,000元一專用基金占用20,000元=15,000元……“來源”大於“占用”。
4.固定資金120,000元——固定資產120,000元=0。
5.利潤及繳撥款項840,000——虧損及繳撥款項760,000元=80,000元……“來源”大於“占用”。
6.資金來源方第一至三項合計數小於資金占用方第一至三項合計數95,000元的原因,一是占用了專用基金15,000元,二是占用了未繳利潤80,000元。
7.資金來源方第一至五項合計1,160,000元一資金占用方第一至五項合計1,240,000元=-80,000元,這正是資金來源方第六項與資金占用方第六項的差額。即840,000-760,000=80,000元。
8.資金來源方一至六項金額總計2,000,000元,與資金占用方一至六項金額總計2,000,000元相等。
通過上述簡略分析,該商店的資金運用是合理的。在實際工作中,對於未到解繳期限的利潤和對專用基金的未用部分,是可以參加商品資金周轉的,但對資金表的分析,不能僅僅滿足於此,還應通過資金表與財務計劃比較,並結合有關曆史資料和深入調查,進一步分析如下問題:①流動資金占用分布是否合理;②流動資金定額遵守情況及利用效果;③銀行借款增減情況,是否與商品流轉額變化相適應;④庫存商品質量結構情況,是否完全適銷對路;⑤流動資金來源是否完全符合規定,如銀行借款計劃執行情況,占用其他單位的資金是否合理,有無拖欠應繳財政款項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