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主與民爭利
地主與民爭利表現為土地兼並。“民”一般指耕作的農民。土地兼並是與民爭利最普遍的社會問題。他說,“用商秧之法,改帝王之製,除井田,民得買賣”。土地兼並的原因是公有的土地變成私有,成為商品,可以自由買賣。
以上三種情況,受害者都是“民”,這裏主要指遭受土地兼並之害的農村貧民。“以與民爭利於下,民安能如之哉!”他認為,土地兼並的結果是“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與民爭利”是影響社會安定和諧的。
董仲舒從經濟和倫理的角度出發,論證了“與民爭利”的危害性。針對這一道德認識,他把這一主張作為經濟政策的最高道德準則。
“與民爭利”的危害有:
一、“與民爭利”損害“義”
在義利的關係上,他傾向於重義輕利,“義”是對統治階級的要求,其源於儒家的等級倫理思想和義理思想。他說,“夫皇皇求財利常恐乏匱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義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這一觀點也繼承了儒家的傳統思想。君主代表國家,是要行“仁義”的,國家和“食祿者”與民爭利,就是在損害“義”。
他認為,統治者應以身作則,行仁講義,這樣有利於國家安定和諧。如果統治階級“與民爭利”不僅損害了“義”,可能還會導致“民”犯法作亂、爭利害“義”。“富者愈貪利而不肯為義,貧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忘義而殉利”就會“夫處位動風化者,徒言利之名爾,猶惡之,況求利乎”。所以“與民爭利”必然會使民眾“棄理而走邪”。
二、“與民爭利”破壞了倫理道德
董仲舒的理想社會是一個大一統的和諧安定社會。這樣的一個社會,必然是一個有序的,安定的,君主推行仁政的封建等級製社會。
在他看來,“與民爭利”是上級爭奪下級的利益,這就破壞了倫理道德的等級名分。儒家思想最注重的就是“名分”。他認為,倫理等級製的危害來源於統治階級。“與民爭利”是“大亂人倫而靡斯財用”的形為,這樣動亂和紛爭就難於避免了。“居君子之位而為庶人之行”則“其禍患必至也”。
“與民爭利”對等級秩序的損害,會破壞理想的有序社會,從而導致社會動亂,也就必然會危及到統治階級的政權地位。
三、“與民爭利”違背“天意”
“天”學說是他的思想哲學的一大特點。他把人事附為“天意”。他認為,遵循仁義禮誌是合乎“天意”的,否則就違背了“天意”。“與民爭利”損害了“義”,破壞了倫理道德,所以說,“與民爭利”就違背“天意”。
董仲舒倫證了“與民爭利”的種種弊端,從而確立了“不與民爭利”的道德準則,並把它作為自己的經濟政策主張。
“不與民爭利”的內容有:
一、“鹽鐵皆歸於民”
他提出國家必須脫離經營工商業活動。國家如果從事這些活動就是違背了“義”和“禮”,侵害了人民的謀生之路。
二、“薄賦斂,省徭役”
他認為,繁重的賦稅徭役違背了“義”化民的倫理主張。為維護倫理規範、減輕人民負擔,他提出,“勸農事,無奪民時,使民歲不過三日,行十一之稅”,“薄賦斂,省徭役,以寬民力”的仁政主張。
三、“受祿之家”應“食祿而已”
他以道德主義的說教,奉勸“受祿之家”,要通過國家財政的渠道取利於民,從而享受國家的俸祿,不再“與民爭利”,謹守等級,“食祿而已”。
四、“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並兼之路”
隨著土地私有製的確立,土地兼並局麵也越來越嚴重。所以,他主張“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並兼之路”的政策。
董仲舒提出了限田的主張,卻沒有具體的措施,但這一主張是依社會實際情況而出發,可行的解決了社會中存在的問題,對後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這一主張緩和了封建國家、地主階級與農民之間的矛盾,鞏固了封建製中央集權的國家政權。同時,他的“不與民爭利”的思想政策也起到了保護農民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