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愈的法製思想
韓愈的法製思想依然承襲傳統的儒家觀點,他主張“德主刑輔”、“經、律無失其指”等法製觀念。
“德主刑輔”
韓愈持儒家的“德主刑輔”觀點。
韓愈雲:“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免而無恥,不如以德禮為先,而輔以政刑也。”
韓愈認為,秦“傳二世而天下傾者”,就是因為先王之道衰,紀綱亡;治國當“先仁義”,以德教化,隻要用先王之教,加強個人修身養性,就可使人“順而祥”、“愛而公”、“和而平”,順從封建統治者,不破壞封建社會秩序。
但是,韓愈也不忽視刑的作用,特別強調絕不可“憚於行刑”,如果勞動人民不盡力“奉事”封建統治者,就要使用刑罰,“民不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則誅”。
韓愈繼承董仲舒的人性論,認為人性是“與生俱生”的,分為上、中、下三品,以此論證封建等級製度是合乎人性的。這種理論也為封建法律把主要鋒芒指向勞動人民提供了一種依據。
在韓愈看來,具有上品性的人生而具有仁、義、禮、智、信等完善的品德,中品之性可能走向上品或下品,至於下品之性,與五種道德相悖逆,是不可改變的“惡”性。與性三品相適應,人情也分三品。上品的情“動而處其中”,有所發動也恰到好處,能符合封建道德原則;中品的情的發動有過與不及;下品的情的發動,完全不符合封建道德標準。具有下品之情的人,天生具有犯罪的因素,實際上所指的就是勞動人民。
韓愈認為,對於中品以上的性可以進行教育,使“上之性就學而愈明”,即中之性改變為上之性。至於下之性,是不可教育的,隻可采取嚴峻的強製手段,控製或減少其犯罪,因為下之性“畏威”。
“經、律無失其指”
韓愈認為,封建執法活動不僅要依據法律,而且應當與儒家的經義相合;律是“聖人”製定的、符合儒家經義的;但執法者不能都是“聖人”,因此需要以經義“製有司者”,使執法活動與經義相合。
對於法律無明確規定的疑難案件,“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即根據儒家的經義處理。
韓愈在論述如何論處複仇案件時說,法律沒有這方麵的條文,是因為“不許複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即與儒家經義不合;“許複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對於這種案件,即可“酌其宜而處之”,使“經、律無失其指”。
韓愈的人才思想
韓愈的人才思想產生於他的求薦經曆和政治理想。少年時代的顛沛流離,無疑使他產生了濃重的憂患意識;長大之後,應試“四選於禮部”、“三選於吏部”、“三上宰相書”,到升任朝官後的兩次被貶的仕進經曆,又使他對中唐社會下層的生活實際和“日入於衰壞”的社會現實有了更深的認識。以上種種,使他形成了係統的人才思想。
重視人才,善待人才
對於人才,韓愈首先主張“重視人才”,在此基礎上,還要做到“善待人才”。
(1)重視人才
韓愈繼承了儒家以道德治天下的思想,主張先通過教育的手段向廣大百姓灌輸封建的道德觀念,然後再用刑罰的手段加以控製。因此,他非常重視教育事業,因為德治的問題實際上是人治的問題,人治就需要有大批的人才,人才的培養主要靠教育,教育的任務就是要為治國興邦培育人才。
基於這樣的認識,他建議上層的統治者要從長遠的利益出發,應該效法孟軻“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的精神,為鞏固封建統治,培養合格的官吏而教育天下之英才。如果不重視教育事業,勢必造成人才缺乏的局麵,封建統治就會產生“四海所以不理,有君無臣”的問題。
(2)善待人才
韓愈主張,在“重視人才”的基礎上“善待人才”。他以千裏馬與伯樂的關係說明了人才之難得,批評統治者愚昧無知、鼠目寸光,以及對人才的摧殘和埋沒。
韓愈認為,統治者要了解人才的所欲所求,然後視其才之大小,安排適當的官職,並為其創造能充分施展其才能的條件,否則,像對待千裏馬那樣,“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盡其材,鳴之不能通其意”,“欲與常馬等不可得,安求其能千裏也”。
何蕃是一個“學成行尊”的人才,但由於得不到善待,隻是做了一個太學生。在韓愈看來,“蕃之仁義,充諸心,行諸太學,積者多,施者不遐也”,他的才學德行隻能行之於太學這樣一個狹小的範圍內,倘若他能得一適當的官職,功業成就肯定要比現在大得多。
韓愈的朋友柳宗元也是因為被貶後,沒有得到善待,“無相知有氣力得位者推挽,故卒死於窮裔,材不為世用,道不行於時”。
凡此種種,都為執政者敲響了警鍾,不僅要廣泛韓愈的人才思想及其延攬人才,還要善待人才,否則,即使他們有化俗之方、安邦之策,如不在其位,也就難有施展的機會。
確立人才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