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從一開始就有反對意見,其中最大的阻力來自聯邦最高法院,它數度裁定“新政”法案違憲,嚴重阻礙了“新政”的推行。於是,羅斯福倡導改組最高法院,此篇談話的中心話題即在於此。羅斯福在談話中批評了那些阻礙“新政”實施的保守派法官,同時提出了改組司法機構的具體建議。後來,羅斯福的提案雖然受阻,但到他去世前,仍舊以先後任命八位大法官而促進了司法機構的改革。
上星期四,我詳細描述了我國目前麵臨的某些經濟問題。對此,所有人都表示認同。那次談話後,我接到了很多信件,卻不可能一一回複,隻有說聲“謝謝各位”了。
今晚,我坐在白宮的辦公桌前,開始我第二個任期的首次廣播報告。
我想到了四年前的3月那個夜晚,當時我頭一次通過電波向大家做彙報。那時我們正處於銀行業大危機之中。
之後不久,按著國會的授權,我要求全國人民將私人持有的黃金全部上交美國政府。
今天的複興證明那時的政策是何等的明智!
但是,在差不多兩年後,美國最高法院僅以五票對四票的表決結果維持了該政策的憲法地位。1一票之差就可能將我們這個偉大的國家的各項事業重新推進絕望的深淵。實際上,四位大法官裁決道,按著私人契約原則,要求做合法但極不合理的事情的權利比建立一個持久的國家的這一憲法主要目標更加神聖而富有尊嚴。
1933年時,大家和我都知道,我們再也不能讓救濟體製出現完全脫節的現象了。也就是說,我們再也承受不起冒另一次風險的代價了。
我們也確信,避免那種暗無天日的日子重演的惟一途徑是建立一個有權威的政府,讓它去防止並治理權力濫用和不平等現象。這些現象是導致救濟製度出現脫節的罪魁禍首。
然後,我開始了一項治理權力濫用與不平等現象的計劃,使我們的經濟體製保持平衡與穩定,以使之能抵禦造成1929年大危機的各種因素的衝擊。
今天,我們隻是部分地通過了該計劃。複興進程正快速發展到重現1929年危局的關節點上,雖然或許不是這周或這個月,但也就是一兩年之內的事。
我們需要製定國家法律來完成此計劃。個人的、地方的或更各州的單獨行動在1937年已經不能像10年前那樣更好地保護我們了。
即使立法通過後,我們也需要時間,而且是大量時間來製定出補救措施。因此,為了及時完成我們的保護計劃,我們必須毫不遲疑地授予我們的聯邦政府執行此計劃的權力。
四年前,我們等到第十一個小時才采取行動。2那幾乎已經很遲了。
如果我們從大危機中汲取了某些教訓的話,那就是我們不能允許我們自己再因為無謂的討論和爭鬥推遲作出決定的時間。
美國人民已經從大危機中汲取了教訓。因為在過去的三次全國選舉中,絕大多數人投票同意國會和總統啟動這項提供保護措施的任務——是現在,而不是等到幾年的漫長爭論之後!
但是,法院卻對我們的民選國會直麵我們當代的社會經濟形勢、保護我們免受重大災難傷害的能力提出了疑問。
我們在繼續那些保護措施的能力方麵遇到了危機。這是悄然無聲的危機。在大門緊閉的銀行外沒有存款人的長隊。但從長遠看,這有可能對美國造成深遠的損害。
我想和大家非常簡略地談談我們在當前中采取行動的必要性。我們需要迎接的是一場無聲的挑戰:整個國家有三分之一的人營養不良、衣衫襤褸、無家可歸!
上星期四,我將美國的政府形式描述為美國人民依據憲法建造的三駕馬車,它們各行其道。當然,這三匹馬就是政府的三個部門——國會、行政部門和法院。今天,其中的兩匹馬相處和諧,而第三匹馬就不同了。那些宣稱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正試圖要駕馭這個團隊人們忽略了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總統作為最高行政長官,本身三匹馬中的一員。
恰恰是美國人民自己才是掌鞭之人。恰恰是美國人民自己要這駕耕犁動起來。
恰恰是美國人民自己期望著那第三匹馬能夠同另外兩匹馬和諧共處。
我希望大家在過去的這幾周裏已經重新溫習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像讀《聖經》一樣,我們也應該不斷地讀一讀憲法。
如果大家記得,憲法的成因是,美國獨立戰爭結束後,最初的13個州試圖依據邦聯條例進行運作;但事實表明,需要一個擁有足夠權力的全國政府來處理全國性問題,那麼,理解憲法就容易了。憲法的導言宣稱,它的目的是為了建立更完善的聯邦,並促進公共福利;而我們可以將為了實現這些目標而賦予的權力恰如其分地理解為:這些權力指的是為了應對每一個全國性問題,而這些問題單靠地方政府的力量無法解決。
但是,憲法的創立者們立意更為深遠。記住,接下來的幾代人中,許多做夢也想不到的眾多其他問題將成為全國性問題。憲法條文賦予國會強大而廣泛的權力,“征稅權……提供合眾國共同防務和公共福利。”
朋友們,我們誠摯地認為,這就是那些愛國人士的明確的和優先的目標。他們起草了一部聯邦憲法以創立一個擁有國家權力的全國性政府,其目的就像他們所表達的那樣,“為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後代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盟。”
在將近20年的時間裏,美國國會和最高法院之間一直和睦相處。然後國會通過了一項法令。1803年時,最高法院裁定該法令違憲。最高法院宣稱它有權宣布該法令違憲,並且確實是這樣公布的。但之後不久,最高法院自己又承認,它行使的是特別權力,並通過大法官華盛頓先生對此加以這樣的限製:“假如對其合法性予以支持,直到完全證明其違憲,這隻是出於對立法機構的智慧、正直和愛國主義精神的巨大的崇敬所致。”
但是,自從依法進行的現代社會經濟進步運動興起以來,最高法院就越來越頻繁、越來越大膽地對國會和各州議會通過的各項法律行使其否決權,而完全無視這條最初的限製性條款。
過去四年間,法律享有受到合乎情理的質疑的所有權益統統被束之高閣。最高法院不是作為一個立法機構而是作為一個決策機構在行動著。
當國會采取措施穩定全國的農業、改善勞工環境、保護商業免受不公平競爭之苦、保護我們的國家資源,並以許多其他方式明顯地在為國家的需要殫精竭慮時,最高法院的大多數大法官們卻在行使著通過國會的這些明智的法律的權力,並對寫盡法律的公共政策指手畫腳。
這不僅僅是我個人的譴責。這也是當前最高法院的大部分傑出的大法官們的一直譴責。我沒有時間將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們在許多案例中寫下的所有判詞一一向大家引述出來。但可以略舉數例,比如在判定《鐵路退休法》違憲3的案例中,首席大法官休斯4在一份不同意見中寫道,那種大多數意見是“對合理原則的一種背離,”並對“商業條款施加了毫無根據的限製。”而另外三為大法官對此意見表示讚同。
在判定《農業調整法》違憲的案例中,5斯通大法官6談到多數派的意見時指出,這是對“憲法的曲解性解釋。”另有兩位大法官對他的意見表示同意。
在判定紐約最低工資法的案例7中,斯通大法官說道,多數派實際上用他們自己的“個人經濟偏好”曲解了憲法。他同時認為,如果立法機關無權自由地選擇解決國家中眾多公民的貧困、生計和健康問題的話,那“政府也就形同虛設了。”他的意見也得到了另外兩位大法官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