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對這些不同意見,最高法院某些大法官的主張就站不住腳了。這些人宣稱,憲法中的某些因素迫使他們滿懷歉意地對人民黨意願橫加幹涉。
麵對這些不同意見,事情已經再清楚不過了。正如首席大法官休斯所說,“我們生活在一部憲法下,但憲法的內容卻是大法官們說了算。”
最高法院除了恰當行使其司法職能外,還不恰當地將自己變成國會的第三院——一個超級立法機構,就像其中一位大法官所說的——無中生有地解讀憲法的詞句並無端地推定憲法的含義。
因此,作為一個國家,我們已經走到了必須采取行動以把憲法從最高法院手中挽救出來,並使最高法院自我解救的關鍵時刻。我們一定要找到一個將最高法院起訴到憲法本身的方法。我們需要的最高法院是一個依據憲法伸張正義的機構,而不能淩駕於憲法之上。在我們的各級法院,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法治而非人治的機構。
我想要,全體美國人民也想要一個憲法的製定者們所設想的獨立的司法機構。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執行憲法的條文,而不會武斷地行使司法權——最高法院的修正案——的來修正憲法。這並非就是說,司法機構獨立到可以否認公認的事實的之存在。
那麼如何來繼續行使賦予我們的權力呢?去年的民主黨綱領中這些寫道,“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在憲法的框架下有效地解決,我們就要尋求將能確保這些法律的權力得以實施的修正案,以便有效地規範商業、保護公共衛生與安全、捍衛經濟安全。”也就是說,我們說過,隻有其他所有可能的法律途徑都宣告失敗後我們才能對憲法進行修正。
當我著手回顧擺在我麵前的形勢與問題時,經過慎重考慮,我得出了這樣的結論:在沒有憲法修正案的情況下,明顯符合憲法同時又將能落實其他必要的改革措施的惟一方法是,給所有的法院注入新鮮血液。我們必須得有既有能力又有資格去履行不偏不倚的正義事業的人士。但同時,我們還得有有些能夠把憲法的時代感帶給各級法院的法官。這些法院的法官將維持法院的司法職能,並放棄目前各級法院所承擔的立法權力。
聯邦的48個州中有45個州的法院法官的任期為幾年而非終身製。在許多州,法官在70歲時就得退休。所有法院的聯邦法官們如果願意在70歲時退休,國會將付給他們全額人壽保險以保證他們衣食無憂。就最高法院的法官們來說,保險金額為每年兩萬美元。但所有聯邦法官一經任命,如果他們願意,就可以終身任職,而不論其年齡大小。
我的建議是什麼?簡單說,是這樣的:每當聯邦法院的法官或大法官到了70歲而沒有自覺地領份人壽保險退休回家,在任總統就將根據憲法的要求,在獲得合眾國眾議院的批準後任命一名新法官。
該計劃的主要目的有兩個。第一,我希望持續不斷地為司法係統輸入新鮮而年輕的血液來使整個聯邦司法機構高效運轉起來,並因此節約一部分開支;第二,使年輕人參與社會經濟問題的決策。這些人同普通人不得不生活其間的當代實際環境有親身經曆與接觸。
被任命的法官數額將完全取決於現在超過70歲,或即將達到70歲的現任法官的決定。
比方說,如果最高法院六位現年超過70歲的大法官中沒有人按著計劃的規定退休,那麼就不會有多餘的職位空出來。其結果是,雖然大法官的數量絕對不可能超過15個,但可能隻有14個、13個或者12個名額。而且還有可能隻有九個名額。
這個想法既不新鮮也不激進。它是要使聯邦機構保持旺盛的活力。1869年,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了類似的提案以來,許多身居要職的人士都曾經討論並同意了該提案。
為什麼要把年齡限定在70歲呢?因為許多州的法律、公務員的任職、陸軍和海軍的規定、我們的許多大學的校規和幾乎所有大型私營企業都普遍將退休年齡限定在70歲或者更早。
該法令將適用於聯邦係統內的所有法院。下級聯邦法院普遍同意。該計劃僅在合眾國最高法院遇到了阻力。如果這個計劃對下級法院有好處,那當然會對不會受到起訴的最高法院有好處。
那些反對該計劃的人聲稱,我要把最高法院“打包”(pack),8這將造成一個不良的先例。這些人企圖藉此引發人們的偏見與恐懼。
他們說“將最高法院打包”(packing the Court)是什麼意思呢?
我來坦率地回答這個問題。這將使對我的目的性的所有正直的誤解化為烏有。
如果有人用“將最高法院打包”這樣的字眼來指責我,認為我希望使最高法院成為惟命是從的傀儡,該機構將無視法律的存在,按我的意願決定每個具體事件,那麼,我對此的回答是:任何稱職的總統都不會任命這樣的人最高法院任職,任何稱職的令人肅然起敬的參議員也不會認可此類任命。
有人通過那個字眼指責我說,我將任命而參議院也會認可合適的人選,將他們安插進最高法院。這些人理解當前的形勢;認為我我將任命這樣的大法官,他們是作為大法官而不是立法者來履行職責——如果此類大法官的任命可以被稱作“將最高法院打包”的話,那麼,我的答複是,我連同和我站在一起的大多數美國人民會支持這樣做的,而且馬上就做!
改變大法官的數目對國會來說會成為危險的先例嗎?國會一直有,將來也會擁有那種權力。大法官的數目以前在約翰·亞當斯、9托馬斯·傑斐遜、10安德魯·傑克遜、亞伯拉罕·林肯和尤利塞斯·格蘭特11政府時期曾經被多次變動過。其中約翰·亞當斯、和托馬斯·傑斐遜還是獨立宣言的簽字人。
我建議按著與明確限定的年齡相關的明確的原則將另外的大法官送進最高法院。大體來說,如果將來美國不再信任它選舉出來用以防止濫用我們的憲法條文現象的國會,那麼民主製度的失敗程度也就遠遠超出了任何先例對司法體製造成的破壞。
我們認為,為了公眾的利益,保持司法體係的活力很重要,因此,我們鼓勵年老的法官退休,並付給他們全額人壽保險。那麼,我們為何應當靠偶然性來實現此項公共政策,或者使此政策的實施依賴於任何個別大法官的意願或偏見呢?
我們這項公共政策的明確目的是不斷為司法係統提供新鮮和年輕的血液。通常,每位總統都會任命一大批地區和巡回法院法官,以及少數幾個最高法院大法官。實際上,到我的第一個任期屆滿時,美利堅合眾國的每位總統至少都任命了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塔夫脫總統12任命了五名成員和一位首席大法官;威爾遜總統任命了三位;哈定總統13任命了四位,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柯立芝總統14任命了一位;胡佛總統任命了三位,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
這一連串任命本來應該使最高法院在年齡方麵取得良好的平衡。但是,偶然性因素以及個人不願離開最高法院等原因給我們留下了這樣的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每年6月份前將年過75歲,還有一位超過了70歲。這樣,一項合理的公共政策流產了。
我現在建議,依法建立一項保障措施,防止將來在最高法院出現類似的年齡不平衡現象。我建議從今以後,法官到了70歲,以為新的年輕法官將自動增補進法院。15我建議通過這樣的方式依法落實一項合理的公共政策,而不是將我們的聯邦法院包括最高領袖在內的人員構成置於偶然因素或者個人的私人決策之下。
如果認為我所建議的這項法律建立了一個新的先例,難道這不是一條最令人期盼的先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