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所有律師和所有美國人一樣,我為這次爭論的必要性感到遺憾。但是,合眾國的福利,事實上也是憲法本身的福利都是我們首先不需要考慮的問題。我們今天在法院遇到的難題不是法院作為一個機構的結果,而是法院之內的人造成的。但是,我們不能將我們的憲法的命運交給少數幾個人的自我判斷。這些人對未來充滿恐懼,將會否認我們采取這些方法應對當前形勢的必要性。
我的這項計劃並不是對最高法院的攻擊,而是要努力保持法院在我們的憲政體製中的應有的曆史地位,並使之擔負起將憲法建設成為“活著的法律體係”這一崇高的任務。法院本身是解除其困境的靈丹妙藥。
這樣,我已經向大家解釋了我們要在憲法的範圍內保證立法結果的原因。我希望憲法修正案的艱難曆程能因此變得容易些。但是,讓我們來考察一下這個過程。
人們提議的修正案種類繁多。每個修正案與另一個都針鋒相對。國會內部或者國會之外沒有哪個集團在任何一個修正案上意見一致。
就修正案的種類和文字達成一致要幾個月或幾年時間。此後還要花幾個月或者幾年時間在參議院和眾議院都取得三分之二議員對該修正案的支持。
然後,接下來的就是取得所有州中四分之三州批準的慢慢征程。任何有權勢的經濟利益集團或任何有權勢的政黨領袖有理由反對的任何修正案都不曾獲得批準。隻擁有5%投票人口的13個州就能夠阻撓批準進程,即便占投票人口95%的那35個州都支持修正案也無濟於事。
相當數量的報紙發行商、商會、律師協會、製造商協會都在努力給人們留下了他們確實需要一項憲法修正案的印象,但修正案一經提出,他們第一個會跳出來大呼小叫,“哎呀!我是讚同一項憲法修正案,但你們提出的這個修正案不是我想要的那種啊!因此,我要花時間,精力和金錢去阻止該修正案的通過。不過我非常樂意幫助其他某種修正案獲得批準。”
兩個集團反對我們的計劃,其理由是,他們支持一項憲法修正案。第一個集團包括那些基本上反對根據當前形勢進行的社會經濟立法行動。去年秋天試圖阻止人民的意願得以實現的也是這幫人。
現在,他們現在要進行最後以搏,其策略是建議啟動費時的修正案議程,以便靠拖延戰術來扼殺人們的立法要求。
我對他們說,我認為你們不可能長久地用你們的目的蒙蔽美國人民。
另一個集團由那些真誠地相信修正案議程是最佳途徑,如果能同意某一個修正案的話,他們會樂意支持它的批準。
我對他們說,我們不能將修正案當成是權宜之計,或僅僅是為了解決當前的困難。等到了采取行動的時候,你們會發現許多假裝支持你的人會千方百計地阻撓所提出的任何具有建設性的修正案。看看你們這些奇怪的臨時夥伴們吧!在你們為了進步事業而奮鬥時,你們什麼時間發現他們還站在你們中間支持著你們?
大家還要記住另外一件事。即使修正案獲得通過,並在接下來的幾年中得到批準,它的含義也要依賴於最高法院那些大法官們的解釋。一項修正案,如同憲法的其他條款一樣,大法官說什麼它就是什麼,而不是其製定者們或者你們大家所希望看到的情形。
我的這項提案對美國人所珍愛的公民或宗教自由不會造成任何傷害。
我作為州長和總統的記錄表明我願意為實現這些自由奉獻一切。了解我的人不必擔心,我決不會容忍政府的任何部門對我們的自由傳統的任何部分造成破壞。
現在,有些反對進步事業的人企圖利用人們害怕會危及個人自由的心理,這使我想到,這個反對派曾經用同樣拙劣和殘忍的伎倆,在反對社會保障法的工資袋宣傳運動中恐嚇美國工人。當時,工人們沒有被那類宣傳所欺騙。現在,美國人民也不會被這種宣傳所愚弄。
我支持通過立法采取如下行動:
因為我相信該法案能夠在本屆國會獲得通過。
因為該法案將建立一個使人重新振作起來的、思想自由的司法係統,以便完成更快捷、更合算的,惠及所有人的正義事業。
因為該法案將建立一係列樂於按著憲法的條文來實施憲法的聯邦法院,而厭惡通過將他們自己的政治和經濟政策寫入憲法來顯示其立法權的做法。
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裏,聯邦政府三大機構之間的權力平衡已經被法院打破了,這與憲法製定者們的最高目標是背道而馳的。我的目的是恢複這種平衡。大家了解我,你們會接受偉大莊嚴承諾:在民主製度受到攻擊的世界,我要使美國的民主製度獲得成功。你們和我都將會各盡其責!
注釋:
〔1〕這裏的“政策”指《緊急銀行法》的“黃金條款”,即禁止黃金囤積和黃金輸出。1935年6月,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裁定此條款合法。
〔2〕這裏指1935年3月9日《緊急銀行法》授權總統控製外彙交易和黃金流向,3月10羅斯福發布行政命令,規定銀行從事外彙交易、銀行和非銀行機構支付黃金都必須得到財政部長頒發的許可證。
〔3〕1934年6月27日羅斯福政府頒布《鐵路員工退休法》,規定了鐵路員工福利保障。1935年1月間,聯邦最高法院裁決《鐵路員工退休法》違憲,理由是政府不經法律程序剝奪公司財產。
〔4〕查爾斯·E。休斯(Charles E。 Hughes,1862~1948),美國政治家,曾任紐約州州長、國務卿和聯邦大法官。羅斯福新政期間擔任聯邦首席大法官(1930~1941),以幹練的領導才能和靈活的政治手腕而著稱,領導了最高法院與政府的鬥爭,從而使羅斯福“打輸了戰役卻打贏了戰爭”。
〔5〕1936年1月6日,聯邦最高法院在美國訴巴特勒案中,判定《農業調整法》違憲。
〔6〕斯通(Harlan Stone,?~1946),1925~1941年任聯邦大法官,1941~1946年任聯邦首席大法官。
〔7〕1936年6月1日,最高法院判定紐約州的婦女與兒童最低工資法無效,理由是它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保證的訂立合同的自由。
〔8〕這裏的pack也譯作“囊括”。這是前總統胡佛對羅斯福司法改革的形容。
〔9〕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1735~1826),美國第二任總統。
〔10〕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1743~1826),美國第三任總統。
〔11〕尤利塞斯·S。格蘭特(Ulysses Simpson Grant,1822~1885),美國第十八任總統。
〔12〕指威廉·H。塔夫脫(William Howard Taft,1857~1930),美國第二十七任總統。
〔13〕指沃倫·G。哈定(Warren Gamaliel Harding,1865~1923),美國第二十九任總統。
〔14〕指J。卡爾文·柯立芝(John Calvin Coolidge,1872~1933),美國第三十任總統。
〔15〕羅斯福建議的完整意思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凡服務至少已經10年而且年滿70歲6個月後尚未辭職或退休,總統有權任命一名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