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9章 黃得金、龐淑媛訴寧夏長慶采油三廠職工醫院醫療責任案代理詞(2 / 3)

第四,除了發現病人口腔發紺,心跳停止過晚之外,在搶救中也出現了一個本不該發生的事,對一個體魄強健的18歲女青年來說,如果心跳停止後搶救措施及時、得力的話,那也不至於發生致命的危害結果。由於參加搶救者驚慌失措,措施不力,發現心跳停止後經過20多分鍾才使心跳複蘇,而最佳複蘇時間則應為六七分鍾,耽誤了一倍以上的寶貴時間。按照常規,動手術之前應對手術常規的必要設備進行仔細的檢查,準備好應急措施,但院方並沒有按規定辦事,心髒監測儀及其給氧設備都閑置在手術室角落裏,出現了緊急情況以後才匆匆忙忙地拉來急救用的供氧設備,這就把寶貴的搶救時間給耽誤了。手術室內有冰箱,但那隻是一種擺設,中看不中用,冰箱冷凍室裏連一塊急救需用的冰塊都沒有,院方在慌亂之中竟然指派家長上街采購,家長隻好從小販處購來一包冰棍應急,交手術室使用,如此“搶救”,焉能不耽誤大事!這所醫院管理上的混亂程度、思想上的麻痹狀況,於此可見一斑。鑒定結論認為院方對病人的“搶救”是“及時的”,措施是盡力的,真不知從何說起,“醫醫相護”到了無視事實的地步,真是令人吃驚!

第五,1995年7月21日,在原告強烈要求下,院方才允許病人轉院到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急救。衛生部頒布的《醫院工作製度》明文規定,“病人轉院時,應將病曆摘要隨病員轉去”,但被告不知出於何種動機和需要,竟然拒絕采取這一對搶救病人具有重要意義的措施。而隨同前往的采三職工醫院領導隻三言兩語介紹病情,隨即就去旅館睡大覺了。第二天清晨6點,附屬醫院派人到旅館將這位領導叫來,他仍然說不清楚情況,甚至說出用了800CC的碳酸氫鈉之類的令附院醫護人員發笑的胡話。在一審庭審時,這位領導竟然強辯說:“我們院派5個醫護人員去介紹情況,難道不比一張病曆介紹更充分一些?”問題在於:(1)“將病曆及時隨病人轉去”這是條文規定的製度,為何不遵照執行?(2)去的5個人隻有那位領導含含糊糊介紹情況,連那位內行的醫生介紹情況都介紹不清,其他4人更說不清了,從這件事情反映出被告對這件惡性醫療事件的極端不負責的態度。

第六,采三職工醫院之所以敢於拒不承認這起闌尾手術致死的人命屬於醫療事故,是由於他們怕真相暴露後當眾出醜,丟麵子,承擔責任;還由於有一份長慶局衛生處的所謂“鑒定結論”充當他們的擋箭牌。但是,這份以“鑒定”為名,行“包庇”事實的所謂“鑒定結論”是不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的,更無客觀性,因而它是無效的,其理由如下:

其一,這份所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要求。因為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實行的是屬地原則,作為采三職工醫院的直接上司,長慶局衛生處根本無權組織什麼鑒定委員會進行什麼鑒定工作的。

其二,《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鑒定技術事故委員會工作條例》第4條第2款明確規定,“鑒定委員會應由9至15人組成”;第11條第2款還規定,“鑒定委員和學科鑒定小組進行技術鑒定時,每次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參加”。以最低限9人計,至少也應由6人組成,而這個所謂“鑒定委員會”由4人組成,不夠法定人數。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幹問題的說明》明確規定:“鑒定時每個學科至少有3名專業人員參加。”而這個所謂“委員會”的4名成員中隻有2名是專業人員,另外2人是長慶局衛生處的處長和科長,都屬於與醫療事故事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在“應當回避”之列。此後,這個“鑒定結論”還是用局衛生處文件的名義下發的,沒有任何人在其上簽名,可見這個結論連形式都不符合要求,遑論其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