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趨於完滿的格式塔心理學(1)(1 / 3)

從感覺元素到意動布連塔諾(1838~1918)

布連塔諾出生於德國萊茵河畔的馬利恩,幼年時期有誌於當牧師。16歲那年,他到柏林學哲學,非常讚同亞裏士多德的思想而且受其影響極深。1856年他入慕尼黑大學學習。1864年在杜平根大學獲得哲學博士學位,同年受命為格拉茨地方的牧師。1866年轉任符茲堡大學講師。1869年他發表表示不同意教皇無過失這一教條的文章,並於1873年辭去神父職位。1874年他到奧地利的維也納大學任哲學教授。在這之後的6年中,他和學生一起形成了意動心理學。他的意動心理學思想來源於萊布尼茨唯理論的單子論。我們在第一章的內容中已經知道,單子是一種知覺,由於內部的原因,它能主動地運動發展,由微覺發展到大覺(知覺)再到統覺。以後,萊布尼茨的這種唯理論思想,經過18世紀的康德,繼承發展為先驗論。到了19世紀,海爾巴特發展為統覺團學說。這樣就形成了近代德國傳統的理性主義思想路線。這條思想路線傳到布連塔諾。布連塔諾和他在維也納大學的學生胡塞爾形成一種現象學(現象學是一種方法論,它認為通過內省自然而然地所觀察到的是整體的直接經驗,而整體的直接經驗是不能分析成為心理元素的)。這種現象學就是格式塔心理學的理論基礎。布連塔諾從現象學出發,反對馮特內容心理學及其元素主義。1874年正是馮特出版《生理心理學原理》的同一年,布連塔諾發表了題為《從經驗的觀點看心理學》的著作,向馮特的內容心理學挑戰,反對馮特心理學中的基本觀點: 首先,在研究對象上,布連塔諾定義心理學是研究“心理現象的科學”。他認為心理現象是人的心理動作或意動。意動是可以由意識經驗到的活動過程,人是可以通過內省體驗到這種內部活動的過程的,反對馮特把意識看作靜止的心理狀態和分析為心理元素的觀點。布連塔諾指出,我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是知覺,不是馮特所說的感覺元素。這種感覺元素是人為地抽象出來的。他主張把意識的動作,即意動作為心理學的研究對象,雖然意識的動作和內容是不可分的,它們兩者都要研究,但是心理學研究的是意動,而不是意識的內容。例如,聽見一種聲音,看見一個有色物體,感到溫暖和寒冷。這裏所說的聽、看和感到都是意識的動作,是心理現象;而聲、香、溫和冷等是心理意象,是意識的內容。他說,這裏的意動或心理現象才是心理學必須研究的對象,而心理內容則是物理學研究的對象。因此,他認為,馮特把心理學的研究對象確定錯了,應該加以糾正。他還進一步指出,任何動作都必須有它的對象,對象性是心理動作的特點,因為動作必須以它的客體為對象。為了說明這種動作和心理學研究對象的關係,他提出“意向性”這一概念。認為“意向性”是意動的重要特性。例如,沒有思維的客體就沒有思想,沒有願望的客體就沒有欲望。在愛的動作中以被愛的東西為對象,在恨的動作中是以所恨的東西為對象的。所以,心理現象是在意向性上包含有對象的。

在研究方法上,布連塔諾認為,作為一種心理現象或意動,是可以通過實驗的內省法自然而然地直接體驗到的。其實,這就是現象學的研究方法,它強調自然而然地、直接地通過自我觀察所得到的經驗材料。隻是布連塔諾本人不是個實驗家,他隻是提出這種思想。 在心理現象分類上,布連塔諾把動作分為三類: (1)觀念作用。包括感覺與表象等。 (2)判斷作用。包括承認、拒絕、知覺和回憶等。 (3)愛憎作用,包括感情、意誌和欲望等。

實際上,他受亞裏士多德思想的影響,把整個心理現象分為兩大類,即認識和情意,也就是把感覺和判斷歸為認識過程。例如,說到某甲的感覺,這是觀念作用;如果說某甲自己覺得是甲,這就是判斷作用了。

可見,在心理分類上布連塔諾和馮特也是不同的。我們知道,馮特是按柏拉圖和康德的知、情、意三分法來劃分心理過程的。

1874~1880的6年間,布連塔諾講學很有成效,影響很大。在這一時期內,他培養了許多後來知名的學者,如屈爾佩、斯圖姆夫等。當時年輕的弗洛伊德也曾來聽他講課。就在這一時期,布連塔諾和一位女天主教徒發生戀愛。但她在奧地利不能和曾經擔任過牧師的人訂婚。這樣,布連塔諾又一次辭去教授職務,以取得當地的公民資格,終於在德國萊比錫與女天主教徒結婚。婚後則回到維也納大學任大學的講師。1894年妻子去世,布連塔諾悲痛之餘,體弱多病,因而再次辭去教職。以後,他的雙眼患病,幾乎失明,屢次遷移住處。到1896年以後,他過著隱居生活長達19年,但他仍然從事著作,大多以哲學為主,心理學的著作很少。最後於1917年去世。無意象思維屈爾佩(1862~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