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從如下基本事實出發的:群體中的個體通過群體的影響而在他的心理活動方麵發生常常是深刻的變化。他的情感傾向會變得格外強烈,而他的智力顯著降低。這兩個過程顯然是接近於該群體其他成員的方向發展的,隻是通過取消對每一個人特有本能的抑製,並且通過他放棄他自己特有傾向的表現,才能達到這種結果。我們得知,這些常常不受歡迎的結果在某種程度上至少通過群體的更高“組織化”而得以避免。但這與群體心理的基本事實相矛盾,即在原始群體中情感的強化和智力的抑製。現在我們的興趣是指向為群體中的個體所體驗到的這種心理變化做出心理學的解釋。
雖然,理性的因素並沒有包括可觀察到的現象。在此之外,社會學和群體心理學權威給我們提供的解釋總是同樣的——雖然這些解釋被賦予不同的名稱,即魔力性的詞“暗示”。塔爾德稱它為“模仿”。
但我們不得不同意一位作者,他主張模仿是暗示概念的引申,事實上還是暗示的一個結果(布魯格爾斯)。勒邦把社會現象所有令人困惑的特征都追溯到兩個因素:個人的相互暗示和領袖的威信。但是威信隻是通過它喚起暗示的能力才被承認的。麥孤獨暫且給我們這樣的印象:他的“情緒的原始誘導”原則可能使我們不需要暗示的假設。但進一步的考慮迫使我們感到:除去對情緒因素的決定性強調外,這種原則不過是我們所熟悉的關於“模仿”或“感染”的論點。毫無疑問,當意識到別人情緒的訊號時,身上所存在的東西往往使我們陷入同樣的情緒。但是我們有多少次不成功地抵抗這一過程、抵製這種情緒並以完全相反的方式做出反應,當我們處於某一群體時,為什麼總是屈服於這種感染。我們隻好再次說,迫使服從這種傾向的東西是模仿,在我們身上誘發這種情緒的東西是群體的暗示性影響。而且,完全除開這些,麥孤獨不能使我們避開暗示,我們從他那裏以及其他作者那裏得知,群體的獨特性在於其特定的暗示感受性。
所以,我們接受這樣的觀點:暗示實際上是一種不可還原的原始現象,是人的心理生活的一個基本事實。這也是伯恩海姆的觀點。我在1889年曾目睹過他的令人驚訝的技巧。但是我能記得那時就對這種粗暴的暗示感到一種壓抑的敵視。當一個表現出不服從的病人遭到嗬斥:“你在幹嘛?你在反暗示!”我就自言自語說,這是明顯的不公正,是一種暴力行為。如果人們試圖用暗示使這個人就範,那麼他肯定有反暗示的權利。後來,我的抵抗集中在反對這樣的觀點上:解釋一切的暗示本身將用不著解釋。想到這裏,我複述過古老的謎語:
克利斯朵夫生出了耶穌基督;
耶穌基督又生出了整個世界;
可是克利斯朵夫當時何處立足?
在大約三十年回避暗示問題之後,如今我又再次探討暗示之謎了。我覺得在這方麵的境況沒有發生什麼變化。我注意到,特別努力地係統闡述了暗示這一概念,即固定在該名詞的因襲用法上(例如,麥孤獨),這絕非是多餘的。因為這個詞獲得了愈來愈廣泛的用法,並且在德語中的涵義也越益模糊,不久將用來表示無論什麼類型的影響,正像在英語中所表示的那樣,“勤告”和“暗示”對應於我們德語【建議】和【鼓勵、激發】。但是一直沒有對暗示的性質做出解釋,即沒有對在無適當的邏輯基礎情況下發生影響的條件做出解釋。如果我沒意識到即將進行以完成這個特定任務為目的詳盡探究,我是不會回避通過分析近三十年的文獻來支持這一陳述的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