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群居本能的個體發生自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當幼兒獨處時所表現出的恐懼(特羅特宣稱這已經是這種本能的顯現),仍然更易於提出另一種解釋。這種恐懼與兒童的母親有關,往後則與其他熟悉的人有關,它是未滿足的願望的表達——兒童尚不知道除去把它轉變成焦慮之外以何種方式進行處理。當兒童獨處而感到恐懼時,看到任何任意的“人群成員”也不會感到安全,恰恰相反,這類“陌生人”的接近則會產生這種恐懼。於是,在兒童那裏長時間沒有什麼群居本能或群體感情的性質會被觀察到。在容納許多兒童的幼兒園中,這類東西起初是在兒童與他們父母的關係之外產生的,它的產生也是作為大兒童對小兒童的最初嫉妒做出的反應。大兒童肯定是嫉妒地想把他的弟妹撇開,使其離開父母,並剝奪其所有特權。但在麵臨著這個小兒童(像後來出生的所有兒童)像他本人一樣被父母所愛,結果是不可能在不損害他本人的情況下保持他的敵意態度時,他不得不把自己與其他兒童相認同。所以,在兒童群中就產生了共同的或群體的感情,然後在學校進一步發展。由這種反相形成所做出的第一個要求是為了公正,為了同樣對待所有人。我們都知道,這種要求在學校是表現得多麼響亮和不能改變。如果一個人自己不能成為受寵者,那麼無論如何也沒有別人會成為受寵者。這種轉變即在幼兒園和教室裏群體感情取代嫉妒心,可能被認為是不大可能發生的——如果同樣的過程往後在其他環境中不能再次被觀察到的話。我們隻需想到這樣一群婦女和女孩,她們都以癡迷的方式愛著一位歌星或鋼琴演奏家,當他表演結束後她們緊緊圍著他。她們每個人肯定容易嫉妒其他的人,但是當麵對她們的成員以及結果不可能達到她們愛的目的時,她們放棄了這種嫉妒,不是去撕扯彼此的頭發,而是以聯合的群體去行動,用她們共同的行動對她們崇拜的英雄表示敬意,高興地分享他的幾絲飄垂的頭發。原先她們是競爭的對手,現在通過對同一對象相似的愛而成功地把自己與其他人認同。當一種本能的情境像通常一樣能達到各種結果時,我們毫不奇怪:使這種結果產生某種程度的滿足的可能性,而某種其他的結果——本身是更明顯的,則由於生活環境阻止達到任何這樣的滿足而被放過了。
後來在社會中以“群體精神”等形式出現的東西,與它從原先的嫉妒衍生出來並不相悖。沒有人一定想要名列前茅,人人必定是同樣的,並擁有同樣的東西。社會公正意味著,我們自己否認了許多東西,以至於別人也同這些東西無關,或者也許不能要求這些東西——這都是一回事。這種對平等的要求是社會良心和責任感的根源。它也在梅毒患者擔心傳染給他人中出乎意料地顯示出來,對此精神分析已教給我們怎樣理解。這些可憐的不幸者表現出來的擔心,與他們強烈抵抗要傳染給他人的潛意識願望是相一致的。為什麼單單他們被感染並如此這樣地被隔離?為什麼其他人不被感染這種病?在所羅門有關公正的故事中可發現這同樣的萌芽。如果一個婦人的孩子死了,那麼其他婦人的孩子也活不成。這個喪子的婦人顯然具有這種願望。
這樣,社會感情的基礎是,起初是敵意的感情反轉成認同性質的肯定色彩的聯係。在迄今我們能追蹤的各種事件的過程中,這種反轉似乎在與群體外的一個人有共同的情感聯係的影響下出現。我們並不認為對認同作用分析是周全的,但就此刻的目的來說,我們隻要回想這樣一個特征就夠了,即一致實行平等這一要求。在討論兩種人為的群體——教會和軍隊中已經得知,它們必要的先決條件是,它們所有成員應該得到一個人即領袖的同樣的愛。然而,我們不要忘記:群體中平等的要求隻適用於其成員,而不適用於領袖。所有成員必須是彼此平等的,但他們都想到被一個人所統治。許多平等的人能使他們彼此認同,一個單個的人優越於他們所有的人——這就是我們在能持續存在的群體中所發現的境況。現在,讓我們大膽地糾正特羅特的這一斷言:人是群居動物,而堅持認為,人不過是個部落動物——由一個首領支配的部落中的個體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