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當形成一個群體時,這種整個的不寬容在該群體內便暫時或永久地消失了。隻要一種群體形式持續存在,或在它存在的範圍內,該群體中的個體的行動似乎就是統一的,容忍其他成員的特性,把自己與他們等同起來,對他們的感情不存在反感。根據我們的理論觀點,這樣一種自戀性限製僅僅通過一種因素即與其他人的力比多聯係而得以產生。對自己的愛隻有一個障礙——即對他人的愛或對對象的愛。立刻會被提出的問題是:利益共同體本身——沒有任何附加的力比多——必然不會導致對他人的容忍相關照嗎?可以這樣回答這一反駁:以這種方式仍然無法引起對自戀的持續限製,因為這種容忍與從他人的合作所獲得的直接利益相比不會持續更長。但是這一討論在實踐上的重要性比設想的東西要小。因為經驗表明,在同事之間合作的情況下,那延續他們之間關係的聯係,通常會達到超出純粹功利的程度。像精神分析研究個體力比多發展過程所熟悉的情況,同樣也出現在人們的社會關係中。力比多使自己隸屬於偉大生命需要的滿足,並選擇共享這一滿足過程的人作為它的第一個對象。在作為整體的人類發展中,正如在個體發展中一樣,唯有愛——在它引起從利己主義向利他主義變化的意義上——起著文明因素的作用。這不僅對婦女的性愛是如此——連同不損害婦女心愛之物的所有義務,而且對男人非性欲的、升華了的同性愛——這種愛起源於共同的工作——也是如此。
所以,如果在群體中,自戀性的自愛受群體之外不起作用的各種限製的支配,那麼這就有力地說明:一個群體形式的本質就在於該群體成員中新型的力比多聯係。
現在,我們的興趣引向這樣一個迫切的問題,即群體中存在的這些聯係的性質可能是什麼。在精神分析有關神經症的研究中,迄今幾乎無一例外地關注著與愛的本能——這種本能仍然追求直接的性目的——所形成的對象之間的聯係。在群體中,顯然不存在這類性目的的問題。這裏關心的是轉移了其原初目的的愛的本能,雖然它們並不因此而以不足的能量起作用。現在,在通常的性對象貫注範圍內,我們已經觀察到本能轉移其性目的的現象,把它們描述為愛的程度,確認它們涉及對自我的某種入侵。現在我們要把注意力更密切地轉向愛本身的這些現象——堅定地期待在它們中發現能改變群體中存在的各種聯係的條件。但我們也想知道,這種對象貫注——正如我們在性生活中知道的那樣——是否代表了與其他人情感聯係的唯一方式,或者,我們是否必須說明這類對象貫注的其他機製。事實上,從精神分析得知,的確存在情感聯係的其他機製,即所謂認同作用——一種未充分知曉的過程,並很難描述。不過對認同作用的研究將暫時使我們離開群體心理學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