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要學會獎罰分明(2 / 2)

有功必賞,有過必罰,賞罰分明,此乃軍中要律。領導用人與之同道,兵法之理,時刻記在心中。對於有突出貢獻者,要及時獎勵,盡管他口頭說“這是應該的”,還是盼望領導給予獎勵。

賞罰分明,體現了褒揚貶抑,指示了人們行動的方向。強化正當的進取,弱化錯誤的選擇。賞罰分明,給人以精神上的滿足或抑製,它通過獎賞,肯定了人才的勞動價值乃至人生價值。通過懲罰,否定了一些錯誤行為和消極因素。

賞罰分明,必須講究科學方法,必須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賞罰據實

懲罰與獎勵,是領導工作的兩件利器。但是在做出懲罰決定時,其先決條件是弄清事實。隻有事實清楚後的懲罰才會做到擲地有聲,又穩又準。領導必須分清事實與懷疑之間的界限,必須創造讓大家看來是公開、誠實、信任的氣氛。我們很少能一眼看出事實的真相,所以必須從不同的角度去看,如果從單一的角度去看問題,難免出現偏差。

獎罰分明必須首先弄清楚事實,不受外界各方麵的影響。如果故意誤導,帶有偏向,不將事實弄清,領導的威信將大受影響。不但受到懲罰的人滿腹委屈,其他明白真相的人看在眼裏,也會提他鳴不平。

事實與觀點不同,很多人容易將這兩者混淆。例如,他們喜歡將“某人懶惰”,“某人沒有競爭性”等作為事實。某人很少主動幫助別人是事實,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就是懶惰者。關鍵是要抓住核心事實,能夠麵對挑戰和展開詳盡的調查。弄清了核心的事實,才能更好地作出有效的決定。

核心的事實是存在的有形的東西,是實際發生的東西。這些有形的東西可以用確切的語言來描述,也可以用數字來衡量。某人上周遲到了3次,這是事實,但某人總不守時,卻不一定是事實。某人昨天失去了一批訂單是事實,但他幹不成任何事情則不一定是事實。

弄清事實,也需要建立一種關係與信任。這意味著領導能準確地判斷誰可信,同時也意味著不能以個人的信任和觀點掩蓋我們麵前真切的事實。弄清事實才能下定決心是獎是罰,才會有的方矢,才會使人信服。

2.賞罰一致

懲罰和獎勵的目的都是為使人更努力地工作。但有時候,由於某些製度或程序的障礙,造成所需要的行為與所懲罰或所獎勵的行為之間不一致,因此也無法達到最初目的。

一位年輕的工程師想請3天假去陪家人郊遊,但他的領導沒有批準,因為部門最近的工作很緊,工人們每天都要加班,連星期六也不能休息。有一天,這位保持最高遲到紀律的工程師又晚到了30分鍾。領導對此十分生氣,警告他:“如果你再遲到一次,我將讓你停職3天並扣除工資。”你猜第二天誰遲到了?還是這位工程師!那位工程師聽到這一警告,為這一難得的機會而沾沾自喜。他終於可以實現自己郊遊的願望了。於是第二天,他故意去得很晚。如其所料,他被停工3天,扣除3天工資。但他可以出去與家人一起郊遊了,滿足了自己的需求。那位領導也自以為做的正確,他“正確”地維護管理製度,但部門的工作還是無法按時完成。

以上事例中領導者按常規辦的做法,造成了懲罰行為與懲罰效果的嚴重脫節。這位領導者敲的警鍾最後還是沒有敲到實處,反而正中那位工程師的下懷。獎勵也是一樣,有時會出現獎勵目的脫節的想象。

雖說讚揚與撫慰是經常性的行為,但也應注意不要獎勵不應該獎勵的事。如果那樣,領導將不會得到自己所希望的東西。譬如不慎獎勵了一個人,是他的投機取巧的工作瞞過了領導的眼睛,那麼這種投機取巧行為就會被縱容滋長起來。

3.賞有信,罰必果

“信賞必罰”是領導者遵循的禦人法則。信賞必罰的重點在及時和適度。立刻施行,大家才會知道效法或警惕。所謂“適度”,就是獎罰的程度要適當。大動大賞,小功小賞、大過嚴懲,小錯薄罰。

在公平的範圍內,獎罰才有意義。如果因為私心,小功給大賞,或是大過而薄罰,引起的後果可能比不處置還嚴重。

4.功過不抵

賞罰分明,不但指對不同的人該賞則賞,該罰則罰,還值對同一個人的不同事件改賞則賞、該罰則罰,絕不能功過相抵。因此,在實施獎懲時,有功則獎,有過則罰,功過要分明。絕不能因為某人過去工作有成績或立過功,而對他所犯的錯誤姑息遷就,搞所謂的以功抵過。這樣做對他自己、對集體都沒有好處,而隻有害處。同樣,也不能因為一個人有了錯誤,而一筆抹殺他過去的成績,或對他犯錯誤後所做的成績不予以承認,予以獎勵。這樣做也是不利於犯錯誤者進步的。對於一個人犯錯誤以後做出成績,更應該注意給予肯定和獎勵,這樣才能使他們看到自己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