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Douglas,Ressler,Burgess和Harman(1986)參酌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心理描繪策略,區分心理描繪實施過程包括下列六個階段:
1.描繪輸入(Profiling Inputs)
第一階段涉及搜集所有有關犯罪的資料,包括犯罪現場的攝影照片、警察的犯罪調查報告、醫學驗屍報告、被害者最後的活動信息、被害者的背景資料等。此階段心理描繪專家並不希望立即做預判,以免產生偏差,誤導正確心理描繪工作的進行。
2.決策過程模式(Decision Process Model)
在這一階段,心理描繪專家將前述信息加以分析,並就其犯罪活動的許多方麵,區分成各種類型與問題。例如,它是屬於哪一類的殺人犯罪案件?犯罪的主要動機為何?為色、錢財抑或個人情緒障礙因素?被害者經曆的被害危險層級為何?凶殺案前與後的重要順序,以及需多久的時間從事犯罪行為?犯罪在哪裏發生?屍體是否被移動,或凶殺現場是否被發現?
3.犯罪評估(Crime Assessment)
根據前一階段的分析,心理描繪專家嚐試重建犯罪時犯罪者與被害者的行為活動。包括是否犯罪者有計劃、有組織地從事犯罪行為,抑或具有表達性、衝動性、精神性的暴行?是否是企圖誤導警方辦案方向?死亡原因、傷口的位置以及屍體移動方向透露出哪些犯罪動機?例如,依據一般心理描繪的心得,對受害者臉部予以重創和毀損,意味著殺人犯認識被害者;殺害被害者所使用的武器倘隨手可得,意味著凶殺犯可能屬於衝動類型,同時與被害者居住地甚為接近;而使用的武器倘為槍支,則預謀的可能性大增;殺人犯在清晨犯案,其涉及酒精與藥物的可能性即大幅降低,等等。
4.犯罪者描繪(Criminal Profiling)
在這一階段,心理描繪專家對最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做初步的描述。典型的描繪包括犯罪者的人種、性別、年齡、婚姻狀態、生活概況、雇用曆史、心理特征、信仰以及價值觀、可能對警方的反應以及過去的犯罪記錄,包括過去類似犯罪行為的幾率。此外,犯罪的前因後果曆程描述也包括在內。而檢視其是否與原始資料符合,是這一階段重要的工作項目。
5.調查(Investigation)
書麵報告在這一階段須交給犯罪偵查人員,以便對描繪出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假使新證據在這一階段被發現,此時另一個犯罪行為曆程將取代原先的判斷,而分析及描繪也可能因此而修正。
6.逮捕(Apprehension)
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心理描繪專家將在這一階段進一步考察評估其分析判斷及描繪的正確性,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訪談,以便評估各背景變項與心理變項對犯罪發生的影響力。
二、英國戴維·坎特(David Canter)的犯罪人個人特征描述法
戴維·坎特的偵查心理學研究始於1985年。當時蘇格蘭場邀請他將心理學及其環境心理學的理論方法運用到犯罪偵查之中。最著名的案件是“鐵路強奸犯”一案。
後來,戴維·坎特在Surrey大學開設課程講授他用來進行犯罪偵查的方法。而後他又到Liverpool大學為來自全世界的學生開設偵查心理學課程。戴維·坎特的研究主要是為在偵查中運用心理刻畫確定心理學原則。戴維·坎特與FBI的相同之處在於兩者都使用了統計學的方法。不同之處在於戴維·坎特一直根據他的理論不斷更新犯罪人數據庫,通過統計對犯罪人進行歸類並研究每類犯罪人的特征,當案件發生以後根據案情和犯罪人的相似性,將未知犯罪人歸為某種類型而後進行研究。
戴維·坎特的貢獻主要在於提出了五因素模型,即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五個方麵的互動因素。這一模型主要包括五個方麵:
1.人際間一致
戴維·坎特認為犯罪行為的變化反映了犯罪人對非犯罪情境中的其他人態度的改變。戴維·坎特假定犯罪人以相同的方式對待犯罪情境中的被害人與非犯罪情境中的被害人。被害人有可能是犯罪人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