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犯罪心理分析的原則與方法(2)(3 / 3)

2.時空等周圍環境的認知

犯罪人選擇犯罪的時間和空間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犯罪空間的選擇反映了犯罪人對周圍環境的認知模式,而犯罪時間的選擇則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活動規律。

3.犯罪人在遺傳和環境的雙重影響下的個性特征

使用犯罪人分類的方法將有助於偵查人員掌握犯罪人最可能的特征。如FBl使用犯罪人“有組織力和無組織力的”分類。戴維·坎特認為這一分類沒有什麼價值,因為這種分類很多情況下是交織的。

4.犯罪人職業

犯罪人可能從事的職業能反映出犯罪人曾經是否實施過犯罪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的方式和特征。而且要注意犯罪行為的實施是否要求犯罪人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技術和能力。

5.反偵查知識

查明是否有證據表明犯罪人掌握一定的偵查和訴訟知識或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比如犯罪人帶手套、使用避孕套等。

三、美國布倫特·特維(Brent Turvey)的行為證據分析法

美國布倫特·特維是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名私人心理分析專家。他提出“行為證據分析法”,強調心理分析必須根據現場的各種證據,通過證據進行行為分析,進而進行心理刻畫。

美國布倫特·特維提出了演繹推理的方法進行行為證據分析,認為演繹型犯罪心理刻畫要從下麵四個方麵人手:

1.刑事和行為證據分析

確保所分析的受害人和犯罪人行為及犯罪現場特征的完整性。

2.被害人研究

被害人研究的部分內容是風險評估。了解被害人的所有信息,並根據被害人的特點推斷出犯罪人的動機、慣技及犯罪人幻想行為的決意等。

3.犯罪現場特征

犯罪現場特征涉及現場進入方式、攻擊方式、對被害人的控製方法等。一個犯罪人的犯罪現場特征能推斷出犯罪人的精神狀態、計劃、幻想和動機,這將幫助分析人員區分出犯罪人的慣技行為和標記行為。

4.犯罪人特征

這是犯罪心理刻畫的最後一步,即在前三步的基礎上推斷犯罪人的行為特點和個性特征。

布倫特·特維認為,在犯罪心理分析中,要運用科學方法進行演繹推理來分析行為證據。這種科學方法的步驟是:

(1)詳細說明問題

調查一個案例,評估已知的刑事和行為證據、被害人研究和確認已知的犯罪現場特征。

(2)收集相關信息

確定需要收集、分析或檢驗什麼,根據詳細的證據和信息來恰當地報告刑事和行為證據、被害人研究和犯罪現場特征。

(3)形成一個工作假設或解釋

工作假設或解釋其中包含關於已知物證、已知被害人研究、已知行為模型(即慣技和標記行為)、潛在動機和個性特征的信息。把工作假設或解釋當做一種調查工具來利用,將有助於說明為完成最後的刻畫還需要什麼更多信息。

(4)通過實驗來驗證假設

當新發現的案件特征和隨後的案件分析被證明有效時,要對獲取到的物證和行為證據進行全麵地分析和解釋,來重新評定犯罪人特征並重新估計犯罪人特征,挑出刑事科學家的合適見解和觀點來解釋任何被懷疑的地方。

(5)解釋結論

根據新發現的案件證據來解釋犯罪人特征的有效性。拋棄沒有物證和行為證據支持的任何犯罪人特征而保留其餘的特征。

(6)提取結論和按照需要修改假設,尋找表現犯罪人特征的行為模型

這些行為模型包含心理的、情感的、個性的及社會關係的信息,而這些信息是從物證和行為證據、被害人研究和犯罪現場特征中發現的模型彙集當中推論出來的。這些行為模型組成未知犯罪人的刻畫,刻畫中的任何要素應該是根據行為證據可論證的彙集得出的。

布倫特·特維認為,行為證據分析有兩個獨立但同樣重要的階段。這兩個階段的劃分是根據不同的目標和順序決定的。一個階段是調查階段,指嫌疑人被逮捕以前,犯罪心理刻畫的調查階段通常涉及借助已知案例來對未知凶手模型的行為證據分析。另一個是審判階段,指嫌疑人在法庭受審期間。犯罪心理刻畫的審判階段包括對有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時是被認定的被告人)的已知案件的行為證據分析。這種分析在聆訊和審判的過程之中進行(審判的定罪、判刑或上訴階段都是使用刻畫技術的合適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