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6章 辨認中的心理學問題(1)(2 / 3)

貝克感到非常冤枉,這還不僅在於這些辨認大錯特錯,還在於他覺得自己是一個有錢的紳士,這種事牽連到他簡直是太不合邏輯了。他說他在挪威開辦了一個銅礦場,收入頗豐,他用得著去幹這種詐騙和偷盜的勾當嗎。他的證件上寫著:1841年生於挪威,1865年移居英國,在一個輪船航運公司當經紀人。後來他四處奔波,曾在貝丁市當過一名歌手,1868年遠赴南美,常在音樂會上演出。他在布宜諾斯艾利斯當過捐客。在秘魯軍需部門發了大財,1884年重返挪威,買下了挪威的一個銅礦場。一年後他回到倫敦,先是住在“科文特園”飯店,後在維多利亞街租了一套帶家具的房間。貝克的秘書證明他確實擁有一個銅礦場。但是也有不利的情況,警方查明,貝克在“科文特園”飯店還欠有600英鎊的賬,並且借了秘書的錢也沒有還。他對女色也不太檢點。警察認為這些情況證明他有問題。但貝克一再賭咒發誓說自己清白無辜,說自己有生以來從未見過這些女士中的任何一位。

1896年12月18日蘇格蘭場收到一封匿名信,匿名信認為貝克可能就是1877年有前科的約翰·史密斯,史密斯1877年在“老貝利街”就被判5年監禁,犯的是詐騙女人的罪,和“威洛比勳爵”一樣“聘請”女人到他家去當女管家,然後用假支票騙取信任,借故將女人的珠寶騙走。1877年4月20日,受騙的路易莎·霍華德認出了史密斯,把他交給了警察局。陪審團認定他有罪,法官福雷斯特·富爾頓(注意這個法官後來又是審貝克的法官)於1877年5月10日判他5年監禁。1881年4月14日,史密斯被釋放出獄,後無消息。

史密斯又重幹起詐騙勾當來了?

警方找出約翰·史密斯的檔案一查,果然,貝克和史密斯的手法完全一樣。1877年偵查和逮捕史密斯的斯帕爾警官和拉德斯頓巡官對貝克做了辨認,他們與史密斯見麵是19年前的事,但斯帕爾信誓旦旦地對威斯敏斯特違警罪法庭證明,貝克和史密斯完全長得一樣,是一個人,他說:“這個被告就是那個人,這是毫無疑問的。就是他。我知道這個問題的判定將視我的證言而定,但我可以堅定不移地說:就是他。”拉德斯頓巡官的證言和那位同事一致。

貝克申辯,1876~1877年他根本就不在英國,這可以從南美召來證人證明,他更不知道史密斯為何許人也,他從未在英國坐過牢。貝克絕望了:“我以上帝的名義發誓,這些女人和警察都搞錯了!”

現在輪到筆跡專家古林鑒定了,他將1894—1895年“勳爵”所開衣物清單的筆跡同1877年史密斯所開衣物清單的筆跡比對,然後又與貝克的筆跡比對,他看出,1877年的筆跡與1894—1895年的筆跡相同,但與貝克的筆跡有某些不同的特征。古林解釋道:但是這些清單均係貝克手寫,隻不過這次寫清單時是用了“變形筆法”。

事情對貝克十分不利,辨認和鑒定的證據是那麼一致,使得檢察官西蒙斯已經確信了貝克有罪。他在準備向“老貝利街”提出控告書,他的任務是審查一切對貝克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但他根本不認為有什麼必要再把阿道夫·貝克的外貌同有關約翰·史密斯的身份檔案材料作一對比,在罪犯卡片集中當然有這樣的材料。

瓦爾多克巡官提醒西蒙斯,在史密斯的檔案中有“深棕色眼睛”的記錄,可貝克的眼睛是天藍色的。西蒙斯認為,檔案記錄往往草率,當麵辨認可靠多了。因此對瓦爾多克的重要提醒不予理睬。瓦爾多克強烈堅持自己的意見,結果他倒被從貝克案的偵查工作中撒了出來,換上的巡官是弗雷斯特。

弗雷斯特的專業是到國外追捕案犯,有過驕人的閱曆,但他是個舊派人物,他對警察的“照相機式的記憶力”深信不疑,認為這種記憶力是最好的一種鑒定手段,這種堅信又是貝克的不幸了,因為他自然堅信斯帕爾和拉德斯頓沒有搞錯。

次年,在貝克案中,出庭公訴人、矮小精瘦的有“訟棍”之名的霍勒茨·阿沃裏,成了貝克的又一個克星。阿沃裏的奇怪之處是,他的訴狀裏原來列有幾條是說貝克一史密斯於1877年曾被判過刑,但在5月3日“老貝利街”開庭時,據律師們說,他並沒有把這幾條當作“法庭審理項目”。

主持審判的是福雷斯特·富爾頓法官,他自己就是1877年審判過約翰·史密斯的法官,據他說,那樁舊案他已經忘卻了。

貝克請了一位老練的律師——希爾做辯護人,希爾把打贏官司的希望寄托在同筆跡專家古林的交鋒上,希爾的邏輯是:如果古林作為公訴人一方的證人出庭的話,如果古林作證說,1877年案犯的筆跡和1894—1895年案犯的筆跡相同,並說兩者出自同一個人之手,那麼希爾將借助於南美來的證人,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因而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作案者,這樣,也就不可能是1894一1895年案的作案者。可是阿沃裏預見到了這種邏輯,他故意不向古林提1877年案的筆跡問題,他隻說:1894~1895年罪犯開給受騙女人的衣物清單是貝克用變形筆法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