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人性心理的我本位基本原理(1)(3 / 3)

佛家講“大慈大悲”,其中就包含了同情心。有慈悲心的前提是首先必有同情心,有同情心的人則未必大慈大悲。當然,如果換一種角度講,同情心是慈悲心的小用,而慈悲心則是同情心的大用。

什麼是同情心?

簡單地說就是對他人遭遇不幸而在自己心裏產生相應痛苦的心理感受。

何以會產生同情心?淺而言之,乃是由於人性心理雙向反應的結果:由我推及人,由人推及我。由於其人有與我相同的地方即共性,故由我可推及人,並由其人的遭遇而推及我,於是乎同情心生焉。由此可見,同情的程度,與人我之間的共性程度成正比(此種原理不與具體善惡程度不同的個人其同情心的體現原理相違背)。共性愈強,其可能引起的同情情感愈強;共性愈小,其可能引起的同情情感愈弱。而這種抽象的“共性”的具體體現,即如血緣、友情、同事、同行等等之類。

我們對於自己親人的同情往往大於“外人”,對家鄉人的同情往往大於外鄉人,對自己民族的同情往往大於外邦人,對人的同情往往大於對動物的同情,對動物的同情往往大於對植物、微生物、非生物的同情等等。

同情心的刺激原理同樣是我本位R原理。

同情心的我本位R原理是我們有血有肉的“凡夫俗子”人性的基本原理。

《東周曆國誌》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戰國時期,齊桓公有一個宮廷廚師叫易牙,他是個大佞臣,為了取寵於齊桓公,竟把自己的親生兒子殺了做成美味獻給齊桓公;這件事情給相國管仲知道後,管仲即向齊桓公提出諫勸,提醒他,像這種連自己的親生兒子都忍心殺的人,怎麼能忠心對您,叫他遠離這種惡毒小人;但齊桓公被迷惑得太深,仍以為他的這種行為是對自己的無限忠誠;但最終在害死齊桓公的三個佞臣中,便有齊桓公曾以為對自己無限忠誠的這個家夥。人性心理的由此及彼、由內及外,是人之常情;縱然對君主無限忠誠,也不可以殺親子、烹美味的方式來表達。這種做法,慘絕人倫,人性喪盡。而齊桓公竟以之為美事,不僅說明其是非不明、黑白不分,更說明他驕奢淫逸、泯滅天良的惡性暴露,死在易牙這等惡人的手中,正是他咎由自取的結果。

中國古代有“舉孝廉”的傳統。任命官吏,首先要考察這個人是不是孝子,其次看他廉不廉潔。把“孝”放在第一位的道理很簡單——一個對對自己有無上大恩的父母都忤逆不孝的人,怎麼會忠於國家?一個對對自己有無上大恩的父母都不敬愛的人,怎麼會愛人民?

父母恩深,難以報答,自當以無限敬愛的心理對待之。所以,對父母忤逆不孝的人,一定是人格有問題的人。所以“舉孝廉”的辦法是很有道理的,這也符合人性我本位R原理。

也是在《東周曆國誌》中,有一個與前麵性質不同的另一個故事。晉國公子重耳(相當於後來的“太子”、“王儲”)流亡在外,有一次弄到無糧可食、幾乎是等著餓死的地步;追隨他的一個叫介子推的人,毅然割下自己屁股上一塊肉作為食物給他的主子公子重耳吃,這才救了晉公子重耳,使他渡過了這個難關。重耳當上國君以後,感念介子推的大恩,要封他官的時候,他卻老早就隱居起來,堅辭不受。

這兩個故事耐人尋味,值得深思。易牙是以犧牲“大我”成就小我,介子推是以犧牲“小我”成就“大我”,具有本質的區別。

“小我”和“大我”不是對人性我本位R原理的否認,恰恰證明了我本位R原理;“小我”和“大我”,反映了人性各自自我內涵的不同,這個我並沒有消失。

在R相同的情況下,對於不同的人,其所表現的心理強度可能是不同的。譬如孿生兄弟對共同的父母所遭遇的不幸,其同情(當然也包括痛苦)的程度可能會有一些差異,這是前述自我內涵各自不同所造成的。由於各自自我內涵的不同,所以體現出的感情的刺激反應強度亦可不同。這就是說,由於各自自我的內涵不同,它可以相應變相地起到增長或縮短R所起到的作用。

而所謂自我內涵,其對於感情對象來說,其實也就是“情感基數”。“情感基數”包含兩大類型:一類如愛心、同情心,一類如怨恨心、妒忌心。前者屬於積極向上的,後者屬於消極向下的。事實上,人類的情感大致就可以分為這兩大類型。

在普通意義上,每位父母都深愛自己的子女,次愛自己的侄子女,更次愛他人的子女。對不同距離對象的愛的程度就是不同的愛心,就是同一愛心在不同層次距離上的表達——這就是“情感基數”。愛心更狹隘的人的感情對象和範圍及愛的程度會縮小和減弱,這就是情感基數小;愛心更廣闊的人的感情對象和範圍及愛的程度會擴大和增強,這就是情感基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