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在中國的司法審判中一直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近代有個寫平反冤獄的評劇,名為楊三姐告狀。農婦楊二姐被有錢的丈夫謀害之後,其弟弟妹妹到縣衙門告狀,縣知事接受楊二姐丈夫賄賂後明顯偏袒被告。二姐弟弟激憤地呼喊:“這是縣太爺說話嗎?分明是現大洋說話啊!”這句話也正是俗語所說的: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名劇《竇娥冤》中把這個真理漫畫化,叫貪官楚州太守桃機大老爺上場就說:“我做官人勝別人,告狀來的要金銀。”他一見告狀的進來,馬上當堂下跪,大堂上的差役十分奇怪,他解釋說:“但來告狀的,就是我衣食父母。”這些事例說明封建社會可以用金錢半公開地收買司法官吏,叫他們上下其手、開後門把人犯從重減輕。
另外,古代刑律中就規定有以金錢贖罪的條款,不僅是“罪疑惟輕”,些易於引起爭議的“罪行”可以用金錢贖罪,即使一些處以肉刑的“罪犯”也可以罰錢了事。漢代出現的《尚書大傳》就有這方麵的記載。著名的史學家司馬遷因為李陵辯護觸怒了漢武帝,被下蠶室,處以宮刑。如果司馬遷家中有錢即可以免受這使人身心受到雙重摧殘、令人感到無比恥辱的宮刑。可是他“家貧不足以自贖”,親戚朋友又多是勢利眼,急於與他“劃清界限”,而不肯出資援助,為了完成《史記》最後隻能“就極刑而無慍色”含羞忍憤接受了宮刑。這是金錢介入司法的第二條道路,在封建社會中它是公開的,光明正大的,與執法官吏受賄賣法不同。其贖金是入國庫,也就是皇帝的腰包。
當然,古代不是什麼罪都可以用金錢贖免的。如當朝大臣觸怒了皇帝,皇帝下令處罪,就很難用錢(或用官)贖罪,但如果有錢而且願意賄略行刑者也可以少受痛苦。明代“廷刑”是當堂用“杖”責打“罪”臣,如不使錢很可能被執刑者打死。清代朝官犯有輕罪,或觸怒了皇帝,有當廷“奉旨申斥”的處罰,說白了也就是令太監對著“犯官”的耳根子大罵一頓。如給太監使了錢,他對著“犯官”的耳朵說幾句不相幹的話也就算了。清代太監大多無文化,什麼髒話都會罵出來的,有的被當廷罵哭了的。但太監是代表皇帝罵他,他不敢反駁或回敬。他人也不會計較這些話是否為“禦口”所能罵出的。
古代“十惡”(“反逆”“大逆”“叛”“降”)等統治者認為會“危及社稷”的罪行也在不赦之列,但如果給獄吏好處,則坐牢時可以舒舒服服,被處決時可以少受痛苦,有些還會從緩執行。清代有則筆記記載某富家子,犯有大罪,判“監斬候”。這一般都在本年秋處死,但他是富家獨苗、且無後。於是富家花了許多錢,把要發往北京請刑部批複的該犯案卷,混到發往雲南的郵件之中。那時快馬傳遞到雲南也得四五個月,等發到之後、雲南發現錯誤再寄回,前後過了一年多。負責刑名的師爺又搞了點鬼;最後呈送刑部再發回執行已經三四年過去了。這期間,家中為他買了一個妾,送到監中,共同生活了很久,已經有了兩個孩子了。解決絕後問題。這隻是足不出鄉裏、缺少見識、交遊僅限於鄉曲的富翁以錢幹法之道;至於那些富可敵國,遍交權貴的富翁幹擾司法的辦法自然更比他高明,如雇人代死也是屢見不鮮的。這在清代梁章钜的筆記中就有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