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際進行情況看,國民會在上海設總部,各省各埠設分會,而各省又以省垣為總機關,外府為分支機構,這樣層層相屬的組織係統,將分離渙散的各階層民眾結合為統一有序的政治勢力,形成具有內外職能和實際社會控製力的民間權力機構。它對外公開宣稱:“自求為外交之主體”,即“以商務、工業、學術種種諸方麵,組織國民的團體以與外人為直接之交際,而無俟聽命於政府”練:《論國民當求為外交之主體》,《民立報》1911年。8月21日。。雖然沒有直接涉及政權,但這種民間外交主體的出現,就是政治權力轉移的表現,所謂商務、工業、學術,顯然包含路礦利權和國際條約。在內政方麵,該會雖公開聲言“非吾人所問”,但同時又表示:“然而朝局政態,日就欺罔,凡吾民前此所要求之條件,日漸發表,非但不能慰情勝之切,而荒淫偷竊,甚於疇昔。此益可以堅國民自衛之心,而不敢冀政府之有以福我。是其反激,正我國民會之後援旁助,而代我說目者也。”《國民總會宣言書》,《民立報》1911年。6月15日。顯然決非不問,隻是不與清政府公開爭辯,而徑自以民間權力取而代之,以民眾自治與清廷專製相抗衡。國民會的政權功能,正是建立在擁有軍、政、財、外交等項實權和能夠控製社會的組織係統的基礎之上。
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雙向移動,在近代中國社會變動中具有特殊複雜性。傳統社會集權統一與分裂割據的矛盾仍然繼續,又出現了中央專製與地方自治的對立。後一趨向反映了地方紳商權力地位的強化提高,他們要求減輕政府的直接控製,參與地方政權,以維係、鞏固和擴大其既有的地位權利。不過,要徹底擺脫在專製體係內分權與集權、統一與割據的循環,民間政治實體的內在結構必須貫徹民主原則與製度,從而形成社會製衡機製。湖州國民分會成立時,歸國代表特意聲明:該會與前此之尚武公會不同,“前會不過強身體防盜賊”。“今宜認定‘國民’二字,為國防問題、民族競存而發生者。”《國民尚武分會成立記》,《民立報》1911年。7月28日而“國民之要,在人權二字”,“無人權思想則不得謂之國民”。民間權力機構就是要集平等自由的人權為民主自治的民權。國民會成立之日,人們紛紛讚道:“今日國民成立大會,可謂中國國民第一紀念日。”《國民會成立記》,《民立報》1911年。6月12日。“今日開幕,國事存亡,惟貴會之實力是賴。”《專電》,《民立報》1911年。6月12日。這種以“人權”為基礎的民間政治實體,要求權力來源與權力結構的根本改變,而不是權力重心的簡單轉移。
國民會表麵承認清政府,實際上不僅認定其不能維護國家民族利益,而且是民眾合群自保的嚴重障礙。這種隻承認其存在的現實性而否定合理性的態度,與維新立憲派的雙重承認也有明顯甚至本質的區別。當清政府阻撓國民會活動時,有人憤然指出:“將欲請承國會,則政府指為浮囂,將欲擴張民權,則政府疑為抵抗,欲合團體以謀自保,則政府加以煽亂之誅,欲伸公憤以折強鄰,則政府責以排外之罪。”“吾不解政府何厚於外人,何仇於國民,而不恤倒行逆施如此也。”夢幻:《嗚呼國民軍》,《大公報》1911年。4月6日。表麵承認是權宜之計,隻要“政府不阻撓,則辦事自好著手也”《留學界空前大會》,《民立報》1911年。5月4日。。而要實現真正的宗旨目標,“必求之公意,成於眾力,掌以公權,為政府官吏所不能為,為保固邦本所必宜有事。其對於政府,不為異變以肅其心,不為附隨以厲其行”《為國民會事敬告全國父老兄弟》,《民立報》1911年。6月10—13日。。以民眾為後盾和依靠,堅持“吾民自出其力,自保其生命財產,以保國家之生命財產為唯一之目的。政府而阻撓我也,不必因此而生畏縮心,政府而讚助我也,更不必因此而生倚賴心,作一日國民盡一日國民之義務,苟利國家,死生以之”無妄:《偉哉國民軍》,《大公報》1911年。4月1日。。不畏縮不依賴,對政府的獨立性表現得相當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