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此事的另一版本為:“英文分教溫緝周,學生所愛戴崇拜者也。日者謂學生曰:‘明年。將去,不克常聚首矣。’學生問其原因,溫以他言亂之。學生駭甚,然姑隱之不言。逮總教習請他人庖代溫君,學生遂謁總教,質之曰:‘溫師何故辭歸?師平日遇學生,平和謹婉,殊未嚐以壓力繩人。總教辭分教,必其與學生意見不合也。意見合而辭之,教學相長之謂何矣?’總教非特不是學生,且加以申斥,以為學生權利,不得幹涉此等事。英文師之所以辭者,總董龐青城言度支窘絀故也。因是學生積不平。總教複有夷視學生及種種野蠻語,召學生之怒。”《南潯潯溪公學之衝突》,愛國青年。:《教育界之風潮》第10章。其中關於溫不以壓力繩人之說,顯然是針對總教習杜亞泉對待學生的態度而來。
對於溫緝周的“平和謹婉”,杜亞泉早有意見,八月潯溪公學開運動會時,他就告訴蔡元培:“餘意英文教習必須有教育思想,與餘輩同宗旨者,與共商榷茲事。今英文教習某己,文學頗深,然甚冷淡於教育。學生已界三級矣,而每日止能任三時,每周止能任五日。自授課外,日與善粵語之某司事沽飲市樓。任事一二周則必回上海一次,曠日殆亦一二周,於公學甚不宜。餘意欲易以資格稍淺而肯留意普通教育者。”蔡元培:《潯溪公學第二次衝突之原因》(錄《蘇報》來稿),《選報》第35期,1902年。11月20日。則學生覺得易於相處的原因,在校方看來不免放任。
與杜亞泉交涉不果,學生不肯善罷甘休,“有誌者相謂曰:‘學堂者,因培植人才而立也。故有國民之資格者,然後可興學堂,有國民之思想者,然後可入學堂。反是焉,水火未有能相濟者也。總董以數萬度支,創建學堂,而教習盡頑鈍,學生似奴隸,何樂而戀戀於此?講形式而不求實際,縱讀破十年。經窮白首,其何能成?學而不成,毋寧不學。往哉休哉,此學固非唯一之學堂也。良禽擇木而棲,賢臣擇主而事,善者正多,何地不可容身哉?’眾紛議不能決,卒曰:‘質之總董以後,欲去則去,欲留則留,毋狐疑猶豫也。’遂舉代表,偕訴總董。總董大驚曰:‘吾何曾有此意見哉?無已,吾為汝等調停之。’於是學生知總教之詐,而怨聲益甚,遂相率歸”《南潯潯溪公學之衝突》,愛國青年。:《教育界之風潮》第10章。。
國民與奴隸,是戊戌後梁啟超興民權的重要概念,立憲為國民,專製為奴隸,學生既然將矛盾上綱上線到如此程度,與校方的衝突便開始升級,他們先“邀英文教習至花園,語以明年。必無去,且要以簽字”。隨即35人聯名致公函給總董、總理及總教習,“言明年。辦法,要求四事:一宜請理化、算學專科教習;二宜留英文教習某己;三每日課程太繁,宜酌減;四宜增購新書”。其實學生的要求與校方的原定計劃相去不遠,隻是雙方缺少溝通,互不知情。杜亞泉稱:“蓋所延算學教習某戊,初訂七月到學,後以鄉試故,展遲兩月,九月到學。後以試榜未發,心搖搖不肯上班。及榜發不中,又牢騷不上班,忽支兩月脩赴上海。餘馳書誥之,答書遂辭。故算學尚未有教習,餘仍自任之。然明年。理化教習,則餘已訂定某君,學生蓋未之知,故有第一條之請。餘於是告學生以第一條必能如諸生意;第二條餘意頗不然,然諸生既心服教習某己如是,亦可商量;第三條餘意亦然,必酌改;第四條尤易辦也。學生亦無甚不悅。”蔡元培:《潯溪公學第二次衝突之原因》(錄《蘇報》來稿),《選報》第35期,1902年。11月20日。盡管有組織和提條件往往是衝突擴大的征兆,雙方聲氣一旦相通,矛盾還是有所緩和。
起因之三,為校方變更考試獎品。此誠所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因英文教習而起衝突的翌日,季考案(一說為月考)揭曉。八月運動場期間,總董龐青城曾獎勵體操優勝者以銀牌。“方此案未發時,亦有獎銀牌之說,後忽中變,欲無獎。”杜亞泉認為:“無獎決不可。”改獎鉛筆洋紙簿等。“及給獎,凡十名,其四已以病回裏。而某辛忽稱鉛筆不佳,欲售之於司事。司事不受,乃折而棄之,並強出其餘諸人所售者,亦折而棄之,狼籍滿地。”杜“乃集某辛等五人,告以‘褒賞之物,以學校名義褒之,所重固不在物。今如是,是大傷校友之感情,汝等宜自知過。’某辛等不服曰:‘學校以是等粗惡之物褒賞,是既傷我輩感情。且我輩既受此物,則我所有權得自由處之,先生不必過問也。’及夜,又招某辛等勸諭之,終不肯認過。餘於時甚灰心,因發一紙,大意謂:‘師生之間,在情感與心服。今某辛等護前不變,大反此旨,餘不願再任是職,已告退,並函辭於總董。’未幾,學生詣日本教習所,稱:‘某甲不稱總教職,已辭去。然君幸毋俱去。’又上書總董、總理,言:‘某甲不稱總教之職,學生已不認為總教。前所要求四事,請徑由總董、總理安排之。’”蔡元培:《潯溪公學第二次衝突之原因》(錄《蘇報》來稿),《選報》第35期,19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