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時期,供銷社(這時也統稱為合作社)重點開展了以下七個方麵的工作:

一是扶助農業生產。通過調劑籽種、供應生產資料,幫助農民搞好春耕,度過春荒。二是組織農村剩餘勞動力,就地取材,開展群眾性副業生產和手工業生產,增加農民的收益。三是組織災民開展生產自救,幫助農民推銷農產品和手工業產品。四是開展信貸業務,扶持農民恢複生產。許多地區的村都建立了合作社信貸部,根據存放兩利原則,經營信貸業務。五是執行國家經濟任務,收購糧食及工業原料,推銷工業品。六是開展獨立經營業務,通過供銷網絡,組織地區交換。七是在業務活動中廣泛推行合同製。

為了適應國民經濟恢複發展的需要,使合作社工作走上正軌,在劉少奇、朱德領導下,1950年7月,在北京召開了中華全國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屆代表會議。這次會議標誌著供銷合作社由分散到統一。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草案)》《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章程(草案)》等若幹重要文件,通過了成立全國合作社的中央領導機構——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統一領導全國供銷、消費、手工業等合作事業。會後經過兩年多的整頓和發展,供銷合作社已形成從中央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再到基層的係統,初步形成了一個網點遍布城鄉、組織完整獨立的合作社係統。

4.建立農民的金融組織——信用合作社。

土改後,農戶分得土地,生產有了初步發展,農戶有擴大生產的普遍要求,民間資金的互通有無已不能滿足需要,而少數富裕農戶想將多餘的錢放債生息,因而高利貸再度出現。195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召開了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準則草案》《農村信用互助小組公約草案》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試行記賬辦法草案》等一係列相關規章。規章確定了農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質、組織形式、內部分配製度和經營管理製度,即在內部實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外部接受國家銀行的領導和監督,與銀行業務往來采取合作製。在這一係列政策草案支持下,農信社與農戶和農業生產合作社聯係緊密,對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改善起了較大的支持作用。信用合作組織在全國廣大農村迅速發展。信用社個數由1950年的103個,增長到1953年的4418個,信用小組由33個增加到3394個,信用部由439個增加到2069個。另外,1953年信用社存款總額為73855萬元,年末餘額為13699萬元,貸款總額為75743萬元,年末餘額為17210萬元(見表1-3)。在此期間,農村信用社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的發展。一方麵它將分散在農民手中的資金集中起來,另一方麵將資金貸給缺錢等用的農民,解決了他們生產、生活中的資金困難,避免了高利貸的剝削。

二、計劃經濟體製形成時期(1953~1957年)

1.農業合作化運動。

1953~1955年6月,我國的農業合作化運動還是比較正常的。1953年12月16日,在提出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之後不久,中共中央發出了題為《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草案)》文件。《決議(草案)》指出:“農民這種在生產上逐步聯合起來的具體道路,就是經過簡單的共同勞動的臨時互助組和在共同勞動的基礎上實行某種分工分業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財產的常年互助組,到實行土地入股、統一經營而有較多公共財產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到實行完全的社會主義集體農民公有製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決議(草案)》把黨在農村工作中的注意力集中到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上來,為中國農業和農村的發展,規劃了一條從有社會主義萌芽的規模不大的常年互助組到半社會主義性質的規模稍大的初級農業合作社再到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規模更大的一些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道路。到1955年6月底,當時的農村入社農戶占15%、入組農戶占43%,未參加互助組的個體農民占40%左右。在此期間,農業合作化運動還是取得了很大發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