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在幫助農民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打擊高利貸、支持農村合作化運動等方麵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據江西省餘幹縣調查,在全縣借貸中高利貸所占比重,1951年約1/3,1953年降至88%,1954年再降至36%,到1955年農村信用陣地基本上為銀行和信用社所占領。然而,由於信用社發展很快,許多規章製度未及建立,急需整頓。1955年9月農業銀行總行召開全國分行行長會議,明確提出按照“開展業務、賬目清楚、民主管理健全、執行國家政策、群眾擁護”的標準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整頓。當年底,全國已有50%~80%的信用社得到了整頓。至1956年底,信用社工作走上正軌,業務開展較快。1956年年末存款餘額達到1080億元,比上年增長78%,信用社貸款占當年農村銀行和信用社貸款總額的36%。農村信用社的發展轉入經常性的鞏固提高階段。
4.對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製度。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城鎮人口的迅速增加,對商品糧食、棉花和油料等農產品的需求急劇增長。3年恢複時期的農業生產雖然有了較快的發展,但農產品的供求矛盾十分突出。首先,政府掌握的糧食遠遠滿足不了需求。據糧食部報告:在1952年7月1日到1953年6月30日的糧食年度內,國家共收入糧食547億斤,比上年度增長89%;支出587億斤,比上年增加316%。其次,一些不法私商投機倒把,造成物價上漲,對人民生活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當時,江蘇省蘇南地區的私商收購糧食價格要高出市價的90%。江西省吉安市從1952年12月18~22日的五天中,上市的稻穀全部被私商收去。這樣也使手中有糧食的農民滋長了惜售心理,農民也參與糧食購買行列。最後,政府收購任務難以完成。1953年10月10日,在全國糧食緊急會議上,當時主管我國財經工作的陳雲在報告中詳細分析了當時的糧食購銷形勢,比較了各種方案,最後提出統購統銷內容和所應掌握的政策。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糧食供給的統銷的決議》。1953年11月19日政務院第194次政務會議通過《關於實行糧食的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以下簡稱《命令》),至此,糧食統購統銷製度基本形成。糧食統購統銷製度主要內容有三個:一是關於計劃收購(簡稱統購)。《命令》規定:“生產糧食的農民應按國家規定的收購糧種、收購價格和計劃收購的分配數字將餘糧售給國家。”二是關於計劃供應(簡稱統銷)。《命令》規定的計劃供應範圍,包括縣以上城市,農村集鎮,缺糧的經濟作物產區,一般地區的缺糧戶,災區的災民。三是關於市場管理。《命令》規定:“一切從事糧食經營、加工的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經營的商店和工廠,統一歸當地糧食部門領導;所有私營糧商一律不許私自經營糧食,但得在國家嚴格監督和管理下,由國家糧食部門委托代銷糧食。”四是關於中央統一管理。《命令》規定:“所有方針政策的確定,所有收購量和供應量,收購標準和供應標準,收購價格和供應價格等,都必須由中央統一規定或經中央批準,地方則在既定的方針政策原則下,因地製宜,分工負責,保障其實施。”這幾項內容簡單來說就是指明了糧食的來去,即由國家從農村統購,在城市、鎮統銷。
隨著人口的增加特別是城市人口的增加,我國的食油和棉花的購銷形勢也日漸緊張。在實行對糧食的統購統銷政策不久,政務院相繼頒布了《關於在全國計劃收購油料的規定》和《關於實行棉花計劃收購的命令》,將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都實行了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後來,統購統銷範圍不斷擴大,對一些重要農產品,包括生豬、鮮蛋、烤煙、黃麻、糖料、茶葉、蠶繭、羊毛及部分水果、水產品、中藥材(統稱二類農產品)實行派購。
對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政策,是解決當時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產需矛盾的一種選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並且有力地支持了國家的工業化建設。但是糧食的購銷和經營完全由政府壟斷,不僅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龐大的糧食管理部門和管理係統,而且完全割斷了糧食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聯係。另外,整個經濟運行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農業資源配置和生產計劃受行政指令支配,再加上對集市貿易的限製和取締,市場機製對農產品供求和交易的作用十分有限。
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1958~1978年)
1.人民公社化(1958~1962年)。
農業合作化剛完成不久,緊接著我國農村又掀起了人民公社化運動,其前奏是小社並大社。1958年3月,在成都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上,根據毛澤東的建議,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適當地合並為大社的意見》。意見指出:“為了適應農業生產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條件的地方,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有計劃地適當地合並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會後,各地農村開始了小社並大社的工作,有的地方出現了“共產主義公社”“集體農莊”,有的地方出現了“人民公社”。同年5月,中共人大二次會議確定了“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在這條總路線的指導下,“大躍進”運動逐步形成,各地相繼加快了小社並大社的進程。同年7月,《紅旗》第三期和第四期發表陳伯達的文章,比較明確地提出“把一個合作社變成一個既有農業合作又有工業合作基層組織單位,實際上是農業和工業相結合的人民公社”。隨後,毛澤東到河北、河南、山東農村視察,不斷宣傳他辦大公社的思想,中共中央並派人到河北徐水縣搞公社試點。同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開擴大會議,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決定在全國農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決議還認為:人民公社是建成社會主義和逐步向共產主義過渡最好的組織形式,並認定共產主義在中國即將實現。《決議》下達後,全國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熱潮。到10月底,全國74萬多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改組成26萬多個人民公社,參加公社的農戶有12億戶,占全國總農戶的99%以上,全國農村基本上實現了人民公社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