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鄉鎮企業異軍突起,改變農村單一的農業經濟模式。
我國的鄉鎮企業的起步可以追溯到1956年農業合作化時期,當時在農業合作社的副業專業對口隊(組)的基礎上形成的社隊企業,正是今天鄉鎮企業的前身。國務院1979年7月頒發了《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出台了不少扶持社隊企業發展的政策。在此以後,鄉鎮企業在全國各地迅速崛起並迎來了第一個發展高峰期。另外,改革開放以後,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全麵推行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及勞動熱情空前提高,農業生產迅速增長,為農村非農產品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質條件,另一方麵農業勞動生產率的迅速提高又使大量農村勞動力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迫切需要大力發展非農產業予以吸收。在這種情況下,從1978年到1983年,社隊企業在全國各地廣泛地興辦了起來。到1983年社隊企業共吸收農村勞動力3235萬人,比1978年增長144%;總產值從1978年的493億元增加到1983年的1017億元,年均增長速度為21%。與此同時,農村個體、聯戶辦企業也悄然興起並逐漸發展壯大。1984年中共中央向社隊企業下達了4號文件,轉發了《關於開創社隊企業新局麵的報告》,將社隊企業正式改稱為鄉鎮企業。國家對鄉鎮企業采取了更加積極扶持的政策,如減免稅收和提供信貸支持,使鄉鎮企業迅速地發展起來。鄉鎮企業在組織生產、產品銷售等方麵獲得了較大的自主權,鄉鎮企業進入了第一個全麵發展的高峰期。鄉鎮企業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國農村的單一的農業經濟模式,實現了工農業的協調發展,打破了城市辦工業、農村搞農業的二元結構,使城鄉經濟逐步融為一體。
2.農村改革的第二個曆史階段(1985~1992年)。
農村改革繼續深化,主要是解決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與滯阻商品經濟發展的舊體製之間的矛盾,推行農村商品流通體製改革。另外,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加強對農業服務。
(1)取消農產品統購統派製度。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了《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文件的十大內容之一即是“改革農產品統購派購製度。國家不再向農民下達農產品統購派購任務,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糧食、棉花取消統購,改為合同定購。”由商業部門在播種季節前與農民協商,簽訂定購合同。定購的糧食,國家確定按“倒三七”比例計價(即三成按原統購價,七成按原超購價)。定購以外的糧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場糧價低於原統購價,國家仍按原統購價敞開收購,保護農民的利益。定購的棉花,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計價。“定購以外的棉花也允許農民上市自銷。”另外,“生豬、水產品和大中城市、工礦區的蔬菜,也要逐步取消派購,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隨行就市,按質論價。”這一政策的出台正式結束了我國30年來農副產品的統購派購製度。統購統派製度的取消,擴大了農民的自由出售農產品的自主權,放開了農產品的價格,由市場自行調節,培育了農產品市場組織,逐步形成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流通渠道的新型農產品流通體係,疏通了農村商品流通的渠道。
(2)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
20世紀80年代農村普遍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之後,農戶成為農業經營的主體。但在農業生產過程中,有些項目一家一戶難以解決,而且一些服務如機耕、水利、植保、防疫等需要集體統一提供。隨著農業的發展,集體提供的服務已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必須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對農業的服務,建立比較完備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農業社會化服務主要是圍繞以下幾方麵展開:一是調整和改革政府辦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縣一級把分散的農業科技推廣機構集中起來,成立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對鄉一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進行定編、定職、定員,逐步充實力量和必要的設施。二是大力發展和鼓勵民辦的各種農民專業協會。據統計,1990年底,全國農村有各種專業性合作、聯合組織123萬個。其中,生產方麵的合作、聯合組織有74萬個,生產服務性合作、聯合組織達41萬個,專業性協會達到77萬個。三是深入進行供銷社與信用社的改革,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社和合作金融組織。各地供銷社在恢複“三性”、擴大股金以及增加服務內容方麵都進行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農村信用社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到1991年底,全國2320個縣級聯社,獨立核算的信用社58萬個,下放各種不獨立核算服務項目網點31萬個。1991年與1979年相比,存款餘額增長近6倍,貸款餘額增長近1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