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農村改革的第三個曆史階段(1993~2002年)。
農村改革的第三個階段為20世紀90年代初到2002年末。在這一時期,隨著宏觀經濟體製改革全麵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邁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在改革方麵也出台了許多重大的舉措。
(1)進一步穩定和完善了農業基本經營製度。
1984年《中共中央關於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15年以上”,到90年代,第一輪承包期已到。中共中央和國務院1993年在《關於當前農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中指出:“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開墾荒地、營造林地、治沙改土等從事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1994年12月30日,國務院又批轉了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意見》的通知,提出了七條建議:一是切實維護農業承包合同的嚴肅性;二是積極、穩妥地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三是提倡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四是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製;五是不得借調整土地之機變相增加農民負擔;六是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七是要加強對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領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了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的原則和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以及爭議的處理。
(2)加快中西部鄉鎮企業發展。
改革開放10多年來,我國鄉鎮企業異軍突起,為農村發展和國民經濟增長做出了重大貢獻,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生機勃勃的力量。但是,由於多種原因,鄉鎮企業發展的區域分布很不平衡,占全國人口約三分之二的廣大中西部地區隻擁有全國鄉鎮企業產值的三分之一,已成為我國中西部與東部地區經濟發展差距的重要原因。針對這種情況,1992年召開的黨的十四次代表大會上指出,“繼續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特別要扶持和加快中西部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鄉鎮企業的發展”。1993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發展的決定》,要求中西部地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加快發展鄉鎮企業作為中西部地區經濟工作的一個戰略重點,並提出了要在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上給予鄉鎮企業支持。提倡不同組織形式的鄉鎮企業共同發展,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走上開發鄉鎮經濟的主戰場。中西部地區也要因地製宜,合理布局,走集中連片發展的路子。1995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農業部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範工程方案的通知》,從而進一步加快了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發展的進程。
(3)加強了宏觀調控。
第一,建立了糧食保護價格製度和糧食風險基金。1993年2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糧食收購保護價格製度的通知》。《通知》對製定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原則、執行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範圍、製定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權限和程序、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品種及標準作了具體的規定。另外,《通知》還明確指出要建立糧食風險基金製度,並決定建立中央和省(區、市)兩級糧食風險基金製度,風險基金的籌集、使用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物價局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1994年5月,國務院轉發了財政部等六部委提出的《糧食風險基金實施意見》,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範圍、基金的來源和基金的管理等做了具體規定。
第二,深化糧食流通和購銷體製改革。國務院為深化糧食流通和購銷體製的改革,1993年2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快糧食流通體製改革的通知》,提出糧食流通體製改革要把握時機,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放開價格,放開經營,增強糧食企業活力,減輕國家財政負擔,進一步向糧食商品化、經營市場化方向推進。1994年3月,國務院發出《關於深化糧食購銷體製改革的通知》,宣布全國糧食國家定購議購收購不少於9000萬噸,強調必須加強國家對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國有糧食部門掌握市場糧源70%~80%,建立和完善中央、地方糧食和儲備製度,在安排市場、穩定糧價、保障有效供給等方麵發揮主渠道的作用。1998年5月,國務院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製改革的決定》。《決定》按照“四分開一完善”(政企分開、中央與地方責任分開、儲備與經營分開、新老財務賬目分開,完善糧食價格機製)的改革原則,對轉換糧食企業經營機製,實行政企分開;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糧食責權,全麵落實糧食省長負責製;完善糧食儲備體係,實行儲備和經營分開;建立和完善政府調控下市場形成糧食價格的機製;積極培育糧食市場;妥善解決糧食財務掛賬,改進資金管理辦法等都做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