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士族、庶族與家族、宗族關係辨析(1)(1 / 3)

治家族史的學者常常將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的家族、宗族稱為“世家大族式家族”或“士族宗族”。如徐揚傑在《中國家族製度史》中指出:“世家大族式家族組織從東漢末年到漢魏之際形成以後,在魏晉時期普遍發展起來”,“世家大族式家族製度,經過從三國西晉近百年的發展,到東晉南朝時已成為十分典型的中國封建社會中期的家族製度”;馮爾康等在《中國宗族社會》中將中國宗族發展史劃分為五個階段,稱秦唐間的宗族為“世族、士族宗族製”;常建華在《宗族誌》中也指出:“從秦到五代十國,是士族宗族興起、強盛、衰落的曆史時期,士族宗族在社會結構中占據中心的地位”,因而將魏晉南北朝的宗族稱為“門第宗族製”;麻國慶在《家與中國社會結構》一書中則強調:“東漢至魏晉南北朝時期,宗族主要表現為門閥士族。

到魏晉南北朝,宗族勢力有了進一步發展,確認了不同宗族之間的高低貴賤和高門士族內部的尊卑上下之分,禁止嫡庶之間互通婚姻;並且極為嚴格地規定宗譜、家譜的編修,這一時期的門閥士族,呈現出宗族合一的趨向。士族內部,族人同居共財。累世同居,族眾幾達數百上千的大宗族在當時非常普遍。這和大莊園經濟的支持和九品中正製度的維護有著極大的關係。”以上這些學者的研究,給人印象似乎是這一時期家族、宗族關係僅限於士族這一極小範圍,與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庶族無關或關係不大。士族、庶族與家族、宗族之間的關係是否如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入手進行剖析:

一、士族的形成

對於士族的形成,唐長孺先生曾指出:“漢末大姓、名士是魏晉士族的基礎,而士族形成在魏晉時期,九品中正製保證士族在政治上的世襲特權,實質上就是保證當朝顯貴的世襲特權,因而魏晉顯貴家族最有資格成為士族。”“士族”名稱出現是在西晉戶調式中規定“士人子孫”有蔭族特權之時,確定了士之為族,才出現了士族的說法。

士族在形成過程中,九品中正製品第人才標準的變化起了關鍵作用。延康元年(圓圓園年)創立九品中正製時,根據德、才、家世三項品第人才,“蓋以論人才優劣,非為世族高卑”;而後,家世在品第中所占的分量越來越重,幾成唯一標準,“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還,遂成卑庶”。當時中正所據的門第,“考慮的主要是‘當代軒冕’,而不是‘塚中枯骨’”,亦即主要考慮父祖官爵,而非遠祖的官爵。

劃分士族與庶族的標準,兩晉南北朝未見明確規定。士庶劃分大體上應是約定俗成,而不是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時人對東晉南朝的高等士族——陳郡謝氏社會地位的定位就反映了這一點。《世說新語·簡傲篇》載:“謝萬在兄前,欲起,索便器。於時阮思曠在坐,曰:‘新出門戶,篤而無禮。’”可見,東晉時的謝氏仍有時被認為是新出門戶。再有《宋書》卷遠園《荀伯子傳》載:“(荀)伯子常自矜蔭籍之美,謂(王)弘曰:‘天下膏粱,唯使君與下官耳。(謝)宣明之徒,不足數也。’”荀伯子的門資源遠流長,遠承漢末荀淑,魏晉間,位望極盛,但至東晉已是今非昔比,已經算不上士族高門。但他卻仍以“蔭籍之美”傲視後起之謝氏。由此可見,盡管謝氏在東晉南朝時已獲得了一流士族的政治地位,但從社會反映來看,謝氏的地位並未為社會輿論所一致認同。

北朝博陵崔氏的社會地位也說明了這點。《北齊書》卷猿園《崔暹傳》載:崔暹“博陵安平人,漢尚書寔之後也,世為北州著姓”。然而,作為“北州著姓”的博陵崔氏也同樣受到一些人輕視,據《北齊書》卷圓猿《崔癴傳》載:清河東武城人崔癴,“每以籍地自矜,謂盧元明曰:‘天下盛門,唯我與爾,博崔、趙李,何事者哉!’崔暹聞而銜之”;博陵崔氏甚至還被一些人視為寒門,《魏書》卷圓員上《高陽王傳》即載:“(高陽王雍)元妃盧氏薨後,更納博陵崔顯妹,甚有色寵,欲以為妃。世宗初以崔氏世號‘東崔’,地寒望劣,難之,久乃聽許。”因此說,這一時期士庶的劃分並沒有統一的、明確的標準。

唐長孺先生指出:“以朝廷的威權采取法律形式來製定門閥序列,北魏孝文帝定士族是第一次。”關於北魏的定士族,史載:太和十九年(源怨緣年),詔曰:“代人諸胄,先無姓族,雖功賢之胤,混然未分。故官達者位極公卿,其功衰之親,仍居猥任。比欲製定姓族,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隨時漸銓。其穆、陸、賀、劉、樓、於、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勳著當世,位盡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應班士流者,尋續別敕:“原出朔土,舊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已來,有三世官在給事已上,及州刺史、鎮大將,及品登王公者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來,職官三世尚書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間不降官緒,亦為姓。諸部落大人之後,而皇始已來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為中散、監已上,外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來,三世有令已上,外為副將、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為族。凡此姓族之支親,與其身有緦麻服已內,微有一二世官者,雖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已外,則各自計之,不蒙宗人之蔭也。雖緦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則入族官,無族官則不入姓族之例也。”根據該詔令與尋續的別敕,可知當時決定鮮卑姓族的標準兼及近三世親屬的官爵、皇始(猿怨遠—猿怨願年)以前是否為部落大人以及與前者的血緣親疏關係三者,而以近三世的官爵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