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士族、庶族與家族、宗族關係辨析(3)(2 / 2)

論者或曰,所謂的“士族家族”,不是指整個家族都是士族,而是指該家族中有人出身於士族,或者說士族家庭占主導地位。若此,家族、宗族中既有一二累世當官的士族官僚家庭,又有一二父祖不曾入仕而又有人出來當官的庶族官僚(官爵可能更高)家庭,又當如何歸類呢?

論者對於所謂的“世家大族式家族”或“士族宗族”特點的概括也存在很多問題。如徐揚傑等學者認為:北魏至唐代世家大族出現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並占據了當時社會的主體地位;在歸納世家大族式家族組織形態結構的特點時,又認為世家大族式家族組織是地主莊園的經濟實體,並以莊園為範圍“聚族而居”,武裝塢堡是家族自衛的軍事組織;在談到家族組織內部的製度和活動時,認為家族(宗族)內部有著或嚴密或鬆散的組織製度係統,在功能上族眾之間有無相通等等。上述這些概括性的提法,都不符合當時世家大族的一般情況,至少說存在以偏概全、以少代多、強調特殊而忽視一般的片麵性。關於此期家庭結構類型、家族聚居與異姓雜居並存等情況正文中已有詳論,此不贅言。這裏僅再以附錄二陳郡謝氏為例進行辨析。

陳郡謝氏是東晉南朝的一流高門士族。但從文獻記載來看,謝氏家族、宗族的組織形態結構特征並不明顯,或者說基本不具備徐揚傑先生所說世家大族式家族組織的形態結構特征。首先,所謂的“家族和地主莊園的二位一體”和“以莊園為範圍的聚族而居”就不能成立。謝氏家族是當時有名的封建大地產所有者。其中,見於史傳的封建大地主有謝安(謝裒之子)、謝混(謝裒之曾孫或謝安之孫)、謝靈運(謝裒之玄孫)。他們都擁有自己的所謂“莊園”,如謝安別墅、謝混田業及謝靈運的始寧墅等。這些“園”、“墅”、“別業”的擁有者顯然各不相同,說明這些田產並不屬於謝氏家族的公共田產,也不可能是家族與地主莊園的二位一體。這一點,我們可以從謝混被誅後,其妻晉陵公主(後降封為東鄉君)將謝混家事委於族子(即高祖謝裒之玄孫)謝弘微管理來證明。當時,謝混仍為世宰輔,“一門兩封,田業十餘處,僮仆千人”。而弘微為謝混經紀生業,“事若在公,一錢尺帛出入,皆有文簿”。東鄉君不久薨,“資財巨萬,園宅十餘所,又會稽、吳興、琅邪諸處,太傅、司空琰(謝混之父)時事業,奴僮猶有數百人。公私鹹謂室內資財,宜歸二女,田宅僮仆,應屬弘微,弘微一無所取,自以私祿營葬”。由此可見,謝弘微隻是代管謝混家事,所經營的田業仍屬謝混家。東鄉君死後,又以私財相營葬。所以說,謝弘微與謝混盡管為緦麻親,但在財產上兩家並非共財。另外,這些“園”、“墅”、“別業”也是分處異地,因此家族成員也很難以此“聚族而居”。而謝安所謂的“攜中外子侄往來遊集”,最多也隻是家族近親屬的聚居,也不可能是整個家族聚居。由此也說明,謝氏家族累世同居共財更是不可能的。

再看家族內部的組織情況。所見謝氏家族人的互動活動主要是文義賞會,史載:“(謝)混風格高峻,少所交納,唯與族子靈運、瞻、曜、弘微並以文義賞會。常共宴處,居在烏衣巷,故謂之烏衣之遊,混五言詩所雲‘昔為烏衣遊,戚戚皆親侄’者也”;“(謝)靈運既東,與族弟惠連、東海何長瑜、潁川荀雍、泰山羊璿之以文章賞會,共為山澤之遊”。但是謝氏的文化聚會也隻是族中一些子弟的臨時性活動,至於有組織的聚族活動尚未見。而文獻記載中謝氏家族成員有的很少來往,如謝琰,“與從兄護軍淡雖比居,不往來,宗中子弟惟與才令者數人相接”;謝弘微,年十歲出繼從叔謝峻,“所繼父於弘微本緦麻,親戚中表,素不相識”。說明這些家族成員交往不密,甚至長期不來往。五服之內的近親尚且如此,更何況五世之外。至於說族長、族規等宗族組織的外顯形式特征,更是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