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2月15日,國家教委、財政部出台了《一九八六年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規定》。按照規定,1986年各類成人高等學校實行全國統一招生,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組織統一命題、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評分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統一考試、統一評卷、確定最低控製分數線;各招生學校進行錄取。
1986年12月1日-5日,國家教委、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中央組織部和全國職工教育管理委員會,在煙台聯合召開全國成人教育工作會議。1987年2月,國家教委製定了《關於改革和發展成人教育的決定》,1987年6月,國務院轉發了該決定。該《決定》大致建立起了成人高等教育製度的框架,“成人高等教育要以專科為主,要在調整、改革、提高質量的基礎上有計劃地發展”。
1987年2月,國家教委出台了《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暫行工作條例》(適用於夜大學),此條例是我國函授教育史上首個帶有法規性質的綜合性指導文件,第一次用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函授教育的多個方麵進行了權威性規定,其中關於“函授畢業生必須達到高等學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畢業生相應水平”的質量一致性原則,成為函授教育的準則。
1988年11月,為了確保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學士學位的質量,指引成人高等教育學位工作良性發展,國務院出台了《關於授予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給予較全麵的要求。1989年11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發出了《關於普通高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的通知》。
1990年6月5日,國家教委下發《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頓工作的若幹意見》,意見包括:高等學校成人教育進行治理整頓的目的,是為了貫徹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和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精神,進一步端正辦學指導思想,正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管理,控製規模,保證質量,堅決製止“三亂”,創造良好的改革和發展環境,使高等學校成人教育在規範化製度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1991年6月12日,國務院學位辦、國家教委下發《關於整頓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授予成人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必須堅持與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基本相同的標準,即我國學位條例規定的學士學位獲得者必須達到的水平。成人本科學曆教育的辦學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授予學位的標準應該一致。國家教委在1990年與1991年對全國成人高等教育開展了治理整頓工作。
1993年1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關於進一步改革和發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見》。此意見是我國第一個全麵指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性文件,文件指出了成人高等教育發展的方針及任務:成人高等學曆教育以專科為主,以招收在職、從業人員為主;根據需要開辦第二專業學曆教育,試辦以專科為起點的本科教育;要貫徹按需施教、學以致用的原則,緊密結合生產和工作實際進行教學領域的改革;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的製定和編寫要注意針對性、使用性和職業性,強化實踐技能的培養。1993年,國家教委出台了《函授教學過程實施要點》(適用於夜大學)對函授、夜大教育教學過程中的諸環節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成為函授、夜大教育實施過程中的指令性規定。
1995年3月,八屆人大三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成人教育製度,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此法的出台和實施從法律上保障並且推動了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在內的成人教育的發展。
三、成人高等教育立法開拓期
1998年8月29日,九屆人大四次會議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並於199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教育法指出: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高等教育包括學曆教育和非學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製和非全日製教育形式;國家支持采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科研機構可以舉辦學曆教育;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承擔實施繼續教育的工作等。此法規明確了成人教育的法律地位,指出了成人各等教育的發展方向和發展前景,為高等學校成教、普教的協同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