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主義時代,雖然我們反對那些無原則的哥們義氣,但是不能簡單地否定義的積極意義。包含在義的內涵之中的正義仍然是我們崇尚的道德品質。在麵臨國家、民族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我們仍然提倡大義凜然、舍生取義。
良心
“良心,,是倫理學的一個基本範疇?它是“人們對他人和社會履行義務的道德責任感和自我評價能力,是個人意識中各種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機結合”。許多概念都與良心一詞有關,比如義憤、羞恥、正義感、畏懼、後悔等。有人說,良心是辨別善惡的道德判斷力;還有人說,良心是在我自身中的他我。
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常把良心說成“良知”。“良心”、“良知”是指仁義之心,即合乎道德的善良之心。
最早提出良知一詞的是孟子。孟子說人有四心:“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這是說同情心屬於仁;羞恥心屬於義;恭敬心屬於禮;是非心屬於智。蕭子把“良知”看作是先驗的、存在於人們內心的:“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能良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就是說,良知是人不學習就知道的事。孟子認為人的“四心”是先天存在的,人之本心是善良的,道德良知也是先天的,“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這就是說,仁義禮智都不是由外在的因素加給我的,而是我本身固有的。孟子同時認為,惻隱、羞惡、是非、辭讓之心可以擴充、培養,這一擴充、培養過程雖然建立在作為先天道德稟賦的“四端”之七,但也離不開後天環境、學習等因素的影響。
良心在人們的道德行為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動機的選擇,還是對行為的監督,抑或對行為後果和影響的評價,良心都會起作用。
良心對於人的最高意義,就在於成就一個完善的人格。良心不向人許諾健康、財富、權力、地位、榮譽、知識這些常常被人視為幸福要素或價值目標的東西,它隻是許諾一個高尚的人、一個純粹的人。
盧梭給了西方人所能給予的對良心的最高讚辭:“良心呀!良心!你是聖潔的本能,永不消逝的天國的聲音,是你在妥妥當當地引導一個雖然是蒙昧無知,然而是聰明和自由的人,是你在不差不錯地判斷善惡,使人形同上帝!是你使人的天性善良和行為合乎道德。沒有你,我就感覺不到我身t有優於禽獸的地方;沒有你,我就隻能按我沒有條理的見解和沒有準繩的理智可悲地做了一樁錯事又做一樁錯事。”
義務
義務與良心相對。如果說良心是人內心的要求,義務往往表現外在的、客觀的道德責任。所以,義務就是責任。
義務是指“一定階級或社會基於一定社會生活條件,對個人確定的任務、活動方式及其必要性,所做的某種有意識的表達”從個人角度來說,義務是個人能夠最好的為他人、為社會服務的方式,是人所應當做的。人心中有許許多多的欲望、喜好,這些欲望、喜好都可能對真正的道德行為構成動力、障礙和限製。正因為在人心裏有這些動力、障礙和限製,“正當”也就要變成“應當”,“應當”對人構成命令,這些命令就是義務。
康德認為,盡自己的義務並非是為了自己得到快樂,甚至不是為了使別人的快樂(有時從這義務中得利的並非是我們喜歡的人),而是為了使自己“心安”。我們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我們才感到“心安”,“心安’’是比“心悅”更基本的一種狀態,因此它更不可缺少,更具有普遍性。我可以沒有“欣悅”和“快樂”而生活,我甚至可能不想去追求它,然而,我卻不能沒有“心安”而生活,“不安”就必然導致我要去改變自己的生活。所以,“心安”實在比“心悅”有更大的道德推動力。
自覺地盡義務表明已經達到了人生的一定境界。如果在非常困難的情況下仍堅持履行自己的義務,人們就會在自己的心裏發現這樣一種感受:不論我多麼卑微、多麼軟弱,但隻要我能夠在任何情況下部遵守義務的命令,就使我感到自己身上還有超越自身的東西,這東西就是我的高級天性,就是獨立的理性。
在強調個人對他人和社會應盡的義務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義務的範圍受著個人能力大小的限製。比如,在“非典”時期,許多大學生為自己沒有為社會做點什麼而深深自責,這是因為他們擴大了自己的義務範圍。我們認為,對一般人來講,在那個特殊階段,隻要保護好自己就是盡了對}社會的義務。
在通常的時候,明智、利益、愛好可能都會支持自己去履行義務,但當我們遇到履行義務將把自己拖入非常窘迫的境地,甚至會帶來死亡時,諸如明智、愛好一類動機就會悄然撤退,這時,我們就必須獨自依靠對義務的純然敬重之心,來堅持履行自己的義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