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對家庭和社會開放的課堂(2)(1 / 2)

家長為子女積極參與學校教育管理。美國輿論普遍認為,由於拘泥於標準化、程序化教育,很多中小學權力過分集中,官僚主義、教條主義盛行。為改變這一狀況,一方麵,作為努力改革學校教育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教育工作者建立了一係列的責任製度。這種責任製度允許家長以及更廣泛的社會人士參與學校教育目標的製定,允許他們了解、掌握學校教育的情況,從而發揮他們的監督職能。另一方麵,在改革學校教育管理的呼聲中,許多家長紛紛在其子女所就讀的學校積極、主動地參與了學校教育管理。他們與學校管理工作者、教師聯手管理學校,一起研究解決學校教育所麵臨的、特有的各種問題,共同承擔對下一代的正規教育的結果。家長的參與,完善了學校教育管理,在教師、家長和學校管理工作者之間,建立起了一種嶄新的協作關係。

籌措經費,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家長們常常幫助學校籌集經費,填補政府經費削減留下的漏洞,包括教學用具、清潔用具、科技設備、教學資料甚至教師工資。據統計,近年79%的家長為孩子就讀的學校捐款,39%的家長一年至少捐100美元,11%至少捐300美元。基層PIA為了籌集教育經費,可謂盡心盡力,除了鼓勵會員捐款,收繳會員費,組織會員向親朋好友、公司同事集資外,還會想出各種辦法,比如向家長售商店或餐廳的優惠券;組織一些學生競賽活動,讓家長根據學生的成績相應給予獎勵作為對學校的捐贈,如跳繩比賽,約定每跳多少下就為學校募捐多少錢。這樣既為學校募集了經費又激勵了學生的愛校情感。有了PIA的支持,學校與教師的壓力大大減輕,教師能更專注於學生的教育成長。對家長而言,為了讓子女能得到更好的教育環境,他們不會吝惜捐款(這些錢是可以抵稅的)。當然,所有這些捐款都由PTA委員會統籌安排,其賬目受到嚴格的審計,而且要向家長、教師公開彙報。

3.作為決策者

美國的家長參與學校決策,參與兒童教育計劃的製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在理論上,美國的家長交納了教育稅,作為納稅人,他們有權監督其稅款的使用情況,這是美國人參與學校決策的法律基礎。美國1974年《公法93-380》規定,有聯邦資助的學區和學校,應成立谘詢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大量的家長,以協助教育項目的實施和管理。一年以後,美國《殘疾兒童教育法》出台,規定家長有權參加與其孩子教育有關的學校會議,有權對學校做出的決定發表意見。這部法規的作用遠遠超過了殘疾兒童的特殊教育,對普通中小學的家長參與管理也有深遠影響。家長參與學校決策的全過程,即決策形成、決策執行和決策監督。

鼓勵家長-教師協會或其他家長團體的成立,以充分反映和代表家長的利益。所有團體都吸納家長成員參加,並確保其接受諸如政策、課程、預算、學校改革行動、安全及人事等方麵的適當培訓,所有的管理機構,都給予家長平等的代表權。在設定學校目標、開發或評價學校有關項目與政策時,允許家長以合作者身份參與,並促進家長參與學區、州及全國的委員會討論有關教育問題的解決。家長-教師協會、家長顧問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是家長參與學校決策的組織形式,其中家長-教師協會(PTA)是最普通的組織形式。學校PTA往往會派出家長代表與學校負責人組成理事會,共同計劃、管理學校的各項活動,以確保學校的教育政策與行為切實符合學生的利益,並能促進學生健康發展。

家長們通過研討小組討論學校係統的政策和實踐、家長教師合作采用的方法以及學生成績通知書、家庭作業、學校中的社團等問題。家長們積極幫助學校確定教育目的、具體領域的目標以及學生所學課程,在課程的適當性、課程修訂等方麵提出建設性意見供學校參考。另外,家長們為了一種專門的問題而組建的團體,是家長能影響學校決策過程的另一種形式。

從美國家長在中小學家校合作中扮演的多重角色可以看出其家校合作達到較高的廣度和深度,能順利實現這一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麵的原因:

1.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為其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