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法國中小學教育管理與保護(3)(3 / 3)

一、少年法官:主導司法保護

所謂“處於危險境地”的未成年人,是指那些肉體或精神方麵存在危險或困難,因缺乏關照或必要的教育而無法保證其健康、安全或良好品行的少年。所有知曉有處於危險境地的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本人)存在的人都可以向司法機構申請對這些少年進行妥當的司法救助和保護。法國專事少年司法職責的司法機構主要有少年法庭、青少年司法保護服務所等。而少年法官是法國少年司法體係中的核心人物,其對處於危險境地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一些家庭、教育、品格情況社會調查後有權委托青少年司法保護所等社會司法輔助機構對該少年本人或其家庭進行教育救助等舉措。這種司法保護根據少年本人申請或少年法官認為有必要可以延續到該少年年滿21歲(法國法律規定18歲即成年)。

二、特別程序應對未成年人犯罪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法國刑事法律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設置了特殊的規定。如規定未成年人案件由特別法院而不是普通法院管轄。對未成年罪犯,隻在特殊情況下處以刑罰。刑罰隻適用於13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10歲以上不滿13歲的未成年人,隻可以采取教育措施或處以教育性懲罰。根據未成年罪犯的年齡在刑事訴訟中采取與之相適應的特別程序性措施。在所有的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應該由律師陪同參與。

法國刑法把犯罪行為按嚴重程度劃分為三類:違警罪(其又具體分為五級)、輕罪和重罪。總體而言這三類犯罪分別由違警法庭、輕罪法庭和重罪法庭管轄。未成年人觸犯這三類犯罪的,根據罪名和被告人年齡的不同,又分別由不同的審判組織進行審理。未成年人犯一至四級的違警罪,與一般成年犯無異,由違警法庭審理。少年法庭負責審理最嚴重的違警罪案件(即第五級違警罪)和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所犯的輕罪案件以及實施犯罪行為時不滿16歲的少年所犯的重罪案件。

少年重罪法庭則對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所犯的重罪案件進行審理。少年法庭由一名主持案件的少年法官和兩名陪審員組成。在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獨任審判還是合議製取決於少年法官。如果他認為對未成年罪犯采取簡單的教育措施已足夠,他就自行審理。反之,如果其認為有必要對未成年罪犯處以刑罰或由特別機構安置的措施,他就召集陪審員通過合議程序以少年法庭的名義審理。

少年重罪法庭的審判形式為由一名上訴法院的法官和受指定的該法院轄區內的兩名少年庭法官和九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公訴職責由上訴法院負責未成年人案件的檢察官承擔。如果案件中牽連有成年人,法庭有權對其進行審理。在庭審程序前,負責少年案件的檢察官對警察機關移交的未成年人違法事件進行審查後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不足以繼續追究或有法定免予追究的理由,可以作出歸檔不起訴的決定。若檢察官認為認定犯罪的要素已充分具備,其可以將案件交由少年法官或少年法庭要求直接審判。在不起訴和追訴之外,檢察官還可以對某些犯罪性質輕微、其年齡、家庭、教育、個性情況適宜挽救防止重新犯罪的未成年嫌疑人采取追訴替代措施,例如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三、教育優先原則

少年法官、少年法庭、少年重罪法庭對被確定有罪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的決定有教育措施、教育性處罰和刑罰。優先采取教育措施是所有未成年犯罪審判機構都必須堅持的一項原則。這些措施包括訓誡、責令管教、賠償受害人損失、自由管製、司法保護等。教育性處罰是一種性質介於教育措施和刑罰之間的新型處罰未成年罪犯的方式。其具體方式有強製未成年罪犯參加旨在樹立加強其融入社會意識的公民培訓(期限不超過一個月)、幫助、賠償受害人等。教育性處罰隻能由少年法庭或少年重罪法庭作出決定,其不能和教育措施或刑罰並處。法庭可以在一個判決中作出一個或多個教育性處罰。這些處罰大多由法庭指定的青少年教育機構監督實施。適用於未成年罪犯的刑罰主要有:罰金刑、強製公益勞動刑、監禁刑。罰金刑最高不能超過7500歐元。強製公益勞動刑是監禁刑的一種替代刑種。法庭隻能在征得16歲至18歲間的未成年罪犯本人的同意下才能判決這種刑罰,其內容是判令該未成年人為社會義務勞動一段時間(40小時至240小時)以達到懲罰的目的。監禁刑又可分為實際監禁刑、附緩刑的監禁刑、附考驗期緩刑的監禁刑。實際監禁刑在實踐中運用極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