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我國長期封建傳統的影響,出嫁的女兒一般都不再繼承父母的房屋,但實際上,出嫁的女兒也是享有對父母財產的繼承權的。當然,繼承權是一種權利,權利可以放棄,也就是說出嫁的女兒可以主動放棄對父母房屋的繼承權,而將父母的房屋讓給自己的兄弟繼承。但是,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必須由出嫁的女兒明確表示,任何人不得在進行遺產分割時直接剝奪出嫁女兒的繼承權。如果出現了繼承權被剝奪的情況,出嫁的女兒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隻要存在合法的繼承關係,法院一定會支持其訴訟請求。
38.如何處理孳息所有權糾紛?
農民曲某由於要建新房,缺少資金,打算將自己所有的兩頭黃牛出售。經與肉聯廠約定,由肉聯廠將牛宰殺後,按淨得牛肉每斤5.5元的價格進行結算,除牛頭、牛下水歸肉聯廠外,再由曲某付宰殺費100元。在宰殺過程中,肉聯廠屠宰工人在其中一頭牛的下水中發現牛黃60克。肉聯廠將這些牛黃出售後,得款2800元。曲某得知此事後,認為牛黃歸自己所有,並到法院起訴肉聯廠。請問,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如何處理牛黃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這裏對於牛黃的所有權歸誰,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曲某與肉聯廠約定牛下水歸肉聯廠,牛黃為其一個組成部分,因此依約定歸肉聯廠所有;另一種觀點認為,牛黃不是牛下水的組成部分,而是黃牛的孳息,根據孳息與原物所有權一致的民法法理,原物的所有權仍然是曲某,牛黃的所有權亦歸曲某。
《物權法》將物分為原物和孳息主要是為了確定孳息的歸屬問題,孳息的歸屬在法律上的原則是原物歸誰所有,孳息也就歸誰所有。
本案中,牛黃歸誰所有,首先要確定牛黃是牛的孳息還是牛下水的孳息,依常識可以認定牛黃應是牛的孳息。其次是如何認定曲某與肉聯廠的約定。這個約定中包含了兩個不同性質的合同,一個是勞務合同,即肉聯廠為曲某宰殺牛,曲某支付100元作為勞務報酬。另一個是買賣合同,即肉聯廠以每斤5.5元的價格收購曲某的牛肉。這個約定對於牛肉、牛下水的約定都是明確的,但沒有對牛黃的權利歸屬作出約定,所以判斷牛黃的所有權隻能依照《物權法》上關於孳息的歸屬原則,即孳息與原物的所有權為同一人。
本案中,牛黃與牛的所有人都是曲某,肉聯廠應該承擔返還原物的責任,由於肉聯廠已經將牛黃出售於他人,無法返還原物,但現在肉聯廠得了2800元的價款,此為不當得利,肉聯廠應將2800元的牛黃價款作為不當得利歸還給曲某。
39.征地補償費有哪些?應如何分配?
丁某為A村村民,承包了本村20畝土地,後來因丁某在城鎮經營服裝批發生意,經村委會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將20畝土地轉讓給本村的高某耕種。後因國道建設通過該村,征收了A村土地,高某承包的20畝土地也全部被征收。A村村委會在受到土地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等費用後,經過村民大會的決議,分配了土地補償費,但是認為丁某在城鎮已經有了穩定的收入,不再依賴該村的土地生活,也就不具備了該村村民的資格,拒絕支付丁某征地補償費。後高某向村委會要求支付青苗補助費,村委會以高某的土地為流轉而來為由,拒絕支付高某青苗補助費。請問,A村征地補償費應如何分配才算合理?
本案中存在三個法律關係。丁某與村委會的征地補償費的支付關係;丁某與高某的土地流轉關係;高某與村委會的土地承包關係以及征地補償費等的支付關係。
本案首先要確定的是丁某是否有A村的村民資格。丁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組織成員未取得其他社會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基於以下四種情況被注銷或者遷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1)死亡;(2)已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3)取得設區市非農業戶口;(4)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係的。丁某隻是在城鎮從事第三產業,並未取得城鎮非農業戶口,雖然暫時脫離本集體經濟組織,但是仍需要以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丁某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土地補償費是發放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隻要具備該組織的成員資格就應當分得土地補償費,因此,丁某應分得土地補償費。如果丁某放棄了A村的統一安置,可以要求該村村委會一並支付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