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與高某之間是合法的土地流轉關係,丁某退出了該承包關係,高某則成為新的承包方。高某與A村之間是土地承包關係,高某作為該村村民,當然能夠分得土地補償費。土地流轉以後,已在土地上耕種、生產投入、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理應歸投入人高某所有,村委會拒絕支付是不正確的。
在本案中,丁某與高某均有權獲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高某還有權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40.如何處理非法占用耕地糾紛?
周某為某村的農民,從事蔬菜生產,與村委會簽訂了承包土地的合同,承包本村耕地30畝。後來,周某見開發近郊商品房市場很好,認為種地賺錢靠天吃飯不如建房出售賺錢快,於是雇用某建築公司將其承包的30畝耕地搗毀,在耕地上灌注混凝土修築地基,準備建造商品房出售。施工中被他人舉報而被查獲。由於周某的行為,導致了該30畝耕地土壤板結,肥力下降,嚴重影響農作物的生長。
本案涉及的是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應承擔的責任的問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的用途一經確定,未經法定途徑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否則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了要限期拆除在耕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除罰款以外,構成刑事責任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即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刑事責任。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的行為。
在本案中,周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周某非法占用耕地30畝改作建築商品房所用造成土壤板結,非法占用耕地的,隻有“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的”,才構成犯罪,數量較大是衡量罪與非罪的尺度。本案中周某非法占用的土地有30畝之多,大量的耕地被混凝土澆灌,造成土地板結,肥力下降,嚴重影響農作物的生長,周某主觀方麵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嚴重的破壞耕地,構成故意,且其行為又導致了嚴重的後果,符合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本罪的,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是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並且開發房地產必須是取得國家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方可,集體所有的土地隻有在轉為國有後才能用於房地產開發。本案中的周某也不具有房地產開發的資格。
41.如何處理相鄰中的排水糾紛?
司某和武某是東西房屋相鄰關係,武某處於低地,而司某處於高地。兩位當事人相鄰處共用一條排水溝,排水溝也呈東西走向。武某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在與司某相鄰處拉起一道院牆石基,由於司某與武某房屋座向不同,該石基直拉至司某房屋前,使排水向司某門前偏移,影響了司某房屋的正常排水,司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武某拆除違章建築的圍牆石基,恢複原狀。請問,這種相鄰關係中的排水糾紛應如何處理?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武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司某正常排水的侵害,武某應該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1)本案屬於相鄰關係案件中的相鄰用水、排水關係侵害。由於武某的違法建築行為,司某正常的排水受到了影響,不能正常地從高地流向低地,因此武某的行為構成對司某正常排水的侵害。
(2)關於武某應該承擔什麼民事責任。由於武某對司某正常排水的侵害處於持續狀態,但這種持續是結果的持續,因此司某可以訴請武某排除妨礙。另外,如果這種侵害給司某造成了損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2.如何處理相鄰中的通行關係?
田某與謝某的房屋是同一平麵的相鄰關係,田家住在西麵,謝家住在東麵,雙方房屋座向均係坐北朝南,田、謝雙方家門口原有一條通道由東轉向南通往西麵與該寨上的一條主道相接。田某為了方便自家生活將原通道西麵的轉彎部分堵建廁所,然後改道(現雙方糾紛地)分別通往田、謝家。自從田某改道行走雙方糾紛地以來,謝家均無任何異議。幾年後,兩家以其糾紛地原係自家廁所的使用地為由將田家搭建的一小間豬圈拆除,並擴建一個磚混結構的牛圈堵塞其通道影響了田家的通行而引起雙方糾紛。田某訴至法院,請求責令謝某排除妨礙。請問,這種相鄰關係中的通行問題應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