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謝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田某通行權的侵害,謝某應該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1)判斷謝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田某通行權的侵害,就要按照構成要件逐條比對:(1)不動產權利人的不動產與公路(這裏的公路取廣義,即公眾通行之道路)之間沒有適合的通路,而且該通道是曆史形成的,另開辟其他通道將付出不必要的經濟上的花費。(2)該通道的使用是土地或建築物通常使用的必要。田某使用自家房屋的基本要求就是能和外界通過必要的通道發生基本的聯係,因此該通道自是不動產權利人的通常使用的必要。(3)田某房屋和謝某房屋處於毗鄰狀態,完全符合“相鄰”本身的要求。
(2)關於謝某應該承擔什麼民事責任。現田、謝雙方糾紛的通道處,在謝某未修建牛圈之前原是田家日常生產、生活的主要通道,謝某修建牛圈堵塞後,不但影響了田家的正常通行,同時還影響了相鄰各方的正常通行。因此,田某要求謝某拆除修建的牛圈應予支持,也就說謝某應負排除妨礙的民事責任。
43.如何處理相鄰關係中,由通風、采光和日照引起的糾紛?
肖某與董某是相鄰關係,兩家房屋相距很近,肖某在其院圍牆西南角建了一個簡易廁所,與董某房屋西北角相鄰,並且該廁所直接遮蔽了董某房屋唯一的窗戶。董某認為肖某建築的廁所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的日照和通風,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肖某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請問,肖某這種做法能得到支持嗎?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肖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董某日照和通風權的侵害,肖某應該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1)判斷肖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董某日照和通風權的侵害。
一是要看構成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係的主體是否為不動產的權利人。本案中,當事人所有的房屋緊緊毗鄰,顯然符合這一要件。
二是被影響的不動產應該建造在先,而影響的不動產應該建造在後。如果被影響的不動產建造在後,顯然無法提出自己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權受到侵害。本案中影響董某的廁所建造時間在董某房屋建造之後,因此也符合這一要件。
三是必須有通風、采光和日照受到影響的事實,即發生了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或工作物影響相鄰方通風、采光和日照的結果或危險。本案中肖某建設的廁所直接遮蔽了董某房屋唯一的窗戶,顯然影響了董某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2)對於被告應該承擔什麼民事責任。由於董某對肖某正常通風、采光和日照的侵害處於持續狀態,但這種持續是結果的持續,因此董某可以訴請肖某排除妨礙。另外,如果這種侵害給董某造成了損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當然,如果董某請求損害賠償,還應舉證具體受到了哪些損失。
44.如何處理地役權與所有權所引起的糾紛?
張某作為自己土地的所有權人,在付某所有的鄰地上設立了引水的地役權,並在付某地上鋪設了水道。後付某在其土地上蓋了房子,就拆毀了部分水道,造成了張某引水的中斷。張某因此訴訟到法院,要求付某回複原狀,賠償損失。請問,張某的要求法院能否予以支持?
本案主要提到的問題是供役地所有人的所有權和需役地地役權人的地役人的衝突。
付某作為其土地的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行使所有權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能,無論是積極的行使所有權,如在土地上進行耕作,還是消極的行使權利,如使自己的土地閑置,隻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規的強製規定,本來無可厚非。
但是,由於張某在付某所有的土地上設立了地役權,鋪設了引水的管道,就對付某的所有權進行了限製,這種限製一方麵表現在付某在行使所有權的時候,不得妨礙地役權任行使權利;另一方麵表現在對於地役權任在供役地設立的工作物,付某負有不可侵害的義務。當然,在不影響地役人行使權利的前提下,供役地所有人可以正常合理的使用工作物,不過如果因此產生了孳息,而雙方又沒有約定,孳息歸地役人所有。
因此,本案中付某在行使所有權的過程中破壞了張某在其土地上鋪設的引水管道,侵害了張某的地役權,理應承擔回複原狀,損害賠償的責任。
45.地役權人的義務有哪些?
(1)支付對價的義務。地役權的設定,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果地役權的設定是有償的,那麼地役權人自然有支付價金的義務。租金支付的數額、時間以及方式則按照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