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維持設施的義務。地役權人為必要附屬行為、建造必要設施的權利。同時,一旦地役權人為了行使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上設立工作物,如水道、道路等,則有維持其設置的義務,其維持的費用,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則由地役權人負擔。

(3)為最小損害的義務。地役權人在行使地役權的過程中,可能為必要行為、必要附屬行為、建造必要建築物,這些積極行為的行使必然要和供役地人的所有權或其他用益物權發生衝突。那麼,法律上就可以以地役權人為最小損害的義務。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可能減少對供役地的權利人物權的限製。也就是說,地役權人對地役權的行使,不能超過需役地不動產效益所必要的限度,而應選擇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

46.地役權合同簽訂不詳細引發的糾紛應如何處理?

朱某和趙某各自承包一塊牧場,朱某的牧場水草不夠肥美,於是朱某和趙某達成一致,在趙某的牧場上設立地役權,朱某取得每年6~8月在趙某牧場上放牧牲畜的權利。雙方對於朱某的利用方法沒有作出約定,結果朱某每次放牧都把牲畜放到水草最多的地方,趙某心裏很不高興,於是將朱某告到法院,要求朱某按照一定的路線放養牲畜。請問,法院對趙某的請求能否予以支持?

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地役權合同比較簡單,沒有對朱某利用趙某的牧場放牧牲畜的方法進行規定,隻是規定了放牧的目的和時間,所以造成了朱某每次都在水草最肥美的地方放牧,導致趙某自己的牲畜草量不夠。趙某訴至法院,如果朱某的行為確實不公平,法院會責令朱某按照一定的路線放牧,但是這個舉證責任就在趙某自己,而且必須舉證朱某的利用方法很不合理,給需役地帶來很大的麻煩,這樣的舉證是不容易的。

所以,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啟示,要想在地役權存續期間減少糾紛,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要在地役權合同上認真對待,盡量將地役權合同的條款規定得全麵細致而沒有疏漏。

47.如何處理地役權解除糾紛?

呂某和胡某二人的宅基地相鄰,呂某在自家要辦豆腐房,於是和胡某達成協議,在胡某的房屋上設立地役權,內容是呂某通過胡某的房屋接拉電線,呂某每年付給胡某500元,地役權期限為四年。第二年,呂某的豆腐房由於經營不善,生意冷清,於是呂某就拖交租金。於是,胡某將呂某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地役權,呂某要拆除電線,並繳納拖欠的租金。請問,胡某是否有權要求呂某解除地役權?

這裏首先要澄清的是地役權的消滅方式有哪些。一般而言,分別是土地滅失、國家征收、期限屆滿、地役權拋棄、混同、地役權解除。本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地役權的解除。根據我過《物權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了若地役權人有以下兩種情況,役地權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權:一種是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的;另一種是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的,也就是說解除權的享有是法定的,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享有並行使法定解除權。

其次,本此案件中,胡某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權呢?呂某作為地役權人和役地權人胡某訂立的是有償地役權,那麼自然呂某就有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呂某拖欠租金不交,並不意味著胡某就當然享有了法定解除權,這裏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付款期間屆滿,另一個是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仍未支付費用的。所以,本案件中,胡某應該為呂某設立一個合理還款期限,如果經兩次催告仍不還款的,當然可以解除地役權。

48.不動產能否善意取得?房子的所有權應歸誰?

某縣,教師節前夕,某房產商推出一個樓盤,對教師實現優惠:購者如有教師資格證書,房價可獲得九折優惠。此時文某與馬某,正為結婚要買一套房子。正好因為這時馬某的母親江某是教師,於是他們拿了江某的教師證以江某的名義購得了一套房子,並在房地產證書上以江某的名義登記。後來文某與馬某鬧離婚,要分割財產。這時嶽母江某出來主張房子是她的,並以房地產證書為證。於是文某拿出購房時銀行付款的單證,以及多年來居住該房子的事實主張該房子實際上是屬於自己的。訴訟期間,江某以當時市場價格將房子賣給林某,並辦理了房產登記手續。林某以買賣合理合法為由,主張其享有房子的所有權。請問,此案件應如何處理?

本案是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的一個典型案例。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精神,善意取得製度適合於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江某將產權辦理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住房出售給林某,並辦理了過戶登記。現文某以江某對房屋無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而林某則以善意取得提出抗辯,在這個典型的案例中,林某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應該從以下五個方麵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