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善意取得不動產的基礎應是信賴公示原則。依賴公示原則是動產善意取得和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區別所在,動產善意取得可以基於賣方對物的占有,而不動產善意取得則必須基於產權登記的公信力。
(2)名義登記人實施的是無權處分的行為。名義上的登記人實際上並不享有或是不完全享有不動產的物權,其是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對財產進行了處分。
(3)支付合理的對價。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構成善意取得,需要支付和不動產價值大體相當的合理對價。因為善意取得製度的立法本意就是保護自由交易的安全,如果交易本身就存在著不合理、不公平,在權利義務上不對等,那麼善意取得製度保護交易安全的初衷就無從說起。因此,支付合理的對價是構成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
(4)取得行為屬於善意。即不知道名義登記人是無權處分人,隻要取得人不知道名義登記人的處分行為存在瑕疵,而該瑕疵又無法通過表麵特征被人所知曉,那麼基於對登記公信力信賴,在自願協商達成協議,並支付對價之後,取得了不動產,即可認為是善意。
(5)進行了產權變更登記。作為不動產交易的成立要件,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即過戶登記是第三人取得所有權的必要要件。登記解決的不是善意問題,而是取得的問題。
在本案中,經過合法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歸“記載於登記簿”(法定)的江某。但是,本案中江某隻是形式上的權利人,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房屋權利人,因此,江某不具備對該房屋的處分權利。對於林某來說,表麵上,房產證上載明的所有權人仍舊是江某,林某信賴此項登記,無義務去了解房產的具體出資人是何人,因此林某隻要是以合理價格購買的,而且辦理了登記手續,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產權。因此其轉讓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林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符合善意取得的五個構成要件。
在本案中,如果文某要想減少損失,隻要能主張原來的購房合同無效,並確實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合同無效,並能確實證明江某並無購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錢購買,隻是以江某的名字來辦理的,實際付款是夫妻的話,就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要求江某退還不當得利並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
49.破壞耕地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對於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1)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責令期限改正或者整理,以及罰款。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者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並責令在一定的期限內對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以減輕其違法行為的後果。這種補救性的處罰,目的是在使被破壞的耕地得以恢複,保證現有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限期改正是指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實施其違法行為,並采取措施加以改正。限期治理是指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對被破壞種植條件的耕地或者造成荒漠化、鹽漬化的土地進行整治,使其恢複原有的種植條件或者消除荒漠化、鹽漬化現象。對於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並處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兩倍以下的罰款,但是否處以罰款,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視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來確定。
(2)破壞耕地行為的刑事責任。當破壞耕地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時,即構成非法占用耕地罪,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的,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的行為。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批準、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占用耕地的行為。
非法占用耕地行為通常表現為:
一是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耕地的。
二是少批占用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經過核發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且多占耕地的數量較大的。
三騙取批準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準手續而占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行為。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耕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麵使用。
50.什麼是土地複墾?土地複墾原則是什麼?
土地複墾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占壓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壞,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複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土地複墾實行“誰破壞,誰複墾”的原則。土地複墾應當與生產建設相統一規劃。凡是有土地複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複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規劃,在征求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並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