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大中城市建立、健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製度
1988年四月,國務院在23號文件中明確指出:為了防止副食品價格劇烈波動,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副食品價格基金(或稱之為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副食品供銷過程中,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抑製市場物價的暴漲暴跌。
例如成都市,為了發展副食品生產,搞好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出現劇烈波動,特別是在生產供應中遇到突發性問題時,使主要副食品能保持合理價格水平,決定從1989年開始建立主要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以增強政府調控市場的能力,平抑市場物價。基金征集的範圍和辦法是,在成都市東、西城區和金牛區內八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全民所有製、集體所有製企事業和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由稅務部門逐月按其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一征收;月營業額在五千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按月征收5元。菜田建設費按每年實際收繳數的納入“基金”管理。外地來成都市東西城區和金牛區內八鄉的建築隊、裝卸運輸隊分別由城建部門和勞動部門按每人每月四元征收。工商、物價等部門的罰沒收入,由財政部門按30交納。為嚴格管好用好調控基金,還成立了成都市主要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管理委員會,由一名副市長任主任委員,市財辦、財政、物價局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稅務、工商、商業局負責人為成員。市財政局在銀行開設“基金”專戶,專款專用。各部門征收款直接交“基金”專戶。動用“基金”由管委會辦公室提出計劃,經市財辦、財政、物價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管委會批準後執行。“基金”主要用於兩個方麵:一是豬肉、蔬菜、鮮蛋等主要副食品市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時,用於調節市場供求的價格補貼;二是主要副食品生產經營遭受嚴重災害等不可預測因素,迠當補貼在經濟上造成的損失。國家原定的對豬肉、蔬菜、鮮蛋的補貼繼續實行。不予變動。從全國各地建立價格調節法金製度的實踐來看,刟食品價格調節坫金的來源有多種渠道,主要是:
按工商企業(包括經營性事業收費單位)銷售收入的1~3%稅前提取。
將各種物價違法罰沒款的一部分轉為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從開征髙檔消費品的特別消費稅和讓會集團購買力的集團消費稅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如對名煙、名酒、彩電、電冰箱、吸塵器等高檔消費品征收特別消費稅,對賓館、飯店開征宴席稅以及征收其它集團消費稅。
對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按床位分檔提取;對飲食業按營業額2%提取;對外地進駐本地的成建製的基建隊按每人每月定額提取。
由當地財政專項撥款籌集一部分。
這些作法的主要依據是:第一、凡消費副食品的都有承擔穩定副食品市場的義務。因此,城市工商企業應當為職工負擔調節基金。外地建築隊伍、來往商販、旅客和各種社會集團,都應通過一定形式提供調節基金;第二、凡擾亂物價的應當承擔擾亂物價的責任。亂漲價是引起市場物價非正常波動的重要原因。因此,物價違法罰沒收入中的大部分應當用於穩定副食品市場價格。第三、價格調節應體現以價治價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據此,應從一部分高檔消費品的特別消費稅中提取價格調節基金。
目前,各城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於以下四個方麵:
由於季節原因或自然災害,使主要副食品生產或供應受到影響,價格陡然上漲乃至暴漲時,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適時進行平抑。
由於計劃安排不周或交通運輸調度不當,出現賣豬難、賣菜難,導致這些副食品價格陡然下降乃至暴跌時,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塞金,參與落實保護價格。
由於某些突發因素以及政策考慮等臨時性原因,重要副食品的生產和經營因價格不合理而不能正常進行,又不容變動時,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加以解決。
其他特殊情況也可使用。
由此可見,在大中城市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製度不但必要,而且盡快使有關製度健全和完善還具有緊迫性。價格調節基金製度是維護城市居民副食品消費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對副食品財政補貼的有效補禿。
要使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製度進一步完善和健全,今後應在基金的製度化和規範化上下功夫。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由當地政府因地製宜,自行籌集、自行管理。為加強管理,可以由政府組建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政府主管領導和物價、財政、稅務、工商、銀行、商業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領導小組是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決策機構,製定有關基金來源渠道、征收範圍、使用途徑等政策以及負責對大宗補貼的審批。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可設在物價局。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作為專項存款,在銀行獨立開戶,由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管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對基金的使用提出意見,並決定小額支出,大額支出報經領導小組審批後執行。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如資金征收細則,資金使用申請和審批製度,資金管理財務製度等,逐步使資金來源具有穩定性,資金管理具有規範性。
對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物價局要投入必,要的力量,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結合本地情況進行探索和試驗,
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使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製度不斷完善。
從目前各地籌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情況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應當避免采取直接推動物價上漲的辦法籌集調節基金;第二、不能采取易地漲價的辦法,從外銷商品賣髙價中籌集調節基金;第三、不要簡單地“補貼搬家”,把原有的財政對豬肉、蔬菜等副食品價格補貼納入價格調節基金。目前靠財政補貼維持某些商品不漲價的措施不能撒銷。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製度應與其它政策配套使用,比如同副食品補貼政策、購銷政策和農資專營政策等相互結合,使其發揮更大效果。象四川省南部縣建立了化肥價格調節基金。化肥調節基金的來源:一是本縣產計劃內碳鉸,二是縣農資公司為收購農副產品組織的計劃外獎售肥,本著誰用肥誰負擔差額的原則,提取價格調節基金。化肥調節基金主要補貼從外地調進的計劃外肥料差價。補貼辦法是,由調進肥料單位在碳銨銷售後,正式報告並將進貨發票、費用單據附上,由縣供銷社審查,縣物價局和縣供銷社共同審批補貼金額。1988年對縣農資公司和全縣10個區共審批40個批次,全年共補貼碳銨差價170餘千元。南部縣通過建立化肥調節基金,改進化肥價格管理辦法,收到了以下效果:使化肥“三統一”的政策得到了具體貫徹落實,解決了碳銨“雙軌製”價格帶來的各種弊端,減少了價格上的混亂現象,處理了生產者,經營者和農民的利益關係,化肥生產和經營者有正常合理利潤,調動了他們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