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 走出困穀的戰略抉擇(二)(2 / 3)

我們認為,如果大中城市郊區的主要農資供應也采用價格調節基金製度,並同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製度有效地結合起來,定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財政的對策

目前,製約、困擾財政改革的因素有三:財政補貼、財政赤字、債務、而財政補貼改革是形成上述因素的主因。因為價格的改革導致價格補貼劇增,價格補貼引起的減收增支,導致財政巨額赤字,而巨額赤字靠借債彈補,導致債台高築。可見改革引起的連鎖反應使得我國財政步入一個進退兩難的困穀。財政要走出價格改革所設置的困穀,我認為應實行以下幾個方麵的對策:

開辟財源,充實財力。理財思想應由“內向”拓展到“外向”。

這是財政走出困穀、變被動為主動的前提。轉變理財思想主要是指財政應從封閉向開放型轉變。理財圈子不應僅僅局限於預算內的收支,而應著眼於整個社會資金。適應理財思想的轉變.應拓寬財政工作的新路子。主要包括:

加強綜合管理、加強稅收和征管工作,杜絕預算內一切“跑、冒、滴、漏”的資金,嚴格控製稅收的減免。

拓寬財政信用渠追。完違現行公債製度,發行保值公債,更大地籌集財政資金。擴大財源,開征新稅種。應建立健全對高檔消費品和高消費行為征收&節稅製度,開征價格調節稅,提高流通領域的稅務。

進一步壓縮暗補,推動暗補向明補的轉變。

實現財政補貼由暗補向明補的轉軌,必須以暗補的絕對量減少為前提。這是因為,實現暗補向明補轉變的根本目的在於理順價格關係。、通過提高副食品商品零售價格來減少商業購銷倒掛虧損,從而使生產者、商業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價格趨於合理。但是,它的前提有二。第一,由暗補轉明補,必須建立在農商交換價格已基本合理的基礎上(指給予暗補後),這時,隻要商業部門提高零售價,就可以全部抵減虧損。否則,既便由暗補轉為明補,因農商交換價格扭曲關係未消除,必然出現新的購銷倒掛增長因素,從而使提髙零售價獲得的減虧額又被新增長的虧損抵掉,甚至出現新增虧損額大於減虧額、最終出現暗補和明補同增同漲的惡性循環,使暗補轉明補的效能徹底喪失,財政壓力更為沉重。北京市近幾年的情況充分說明這一點。1984年,北京市財政補貼總額為10.3億元,1985年以後,開始增設明補,當年明補投放量為3,29億元,而暗補反而比1984年增加1.5億元。1985—1989年間,北京市明補總投放量共為27.47億元,年均投放5.49億元。暗補總投放量為110.11億元,年均投放22.02億元。其中,1989年髙達38.19億元,比1984年提高267,73%,平均每年新增暗補5.56億元,由此可見,在暗補運行體製為徹底更新之前,由暗補向明補的轉軌是毫無效果的。近幾年,社會各屆大力提倡暗補變明補恰恰忽略了這一點。第二,由暗補變為明補,對一些大城市的財政體製也需做出適當調整。如中央與地方財政的關係,省與市的財政關係等,在現行的財政體製下,變暗補為明補的難度很大,原因是:變暗補為明補必然加大地方財政的支出,而這部分支出在暗補情況下是可以按比例衝減上繳中央財政收入的。如北京市1986年暗補總額為14.52億元,由於暗補大部分可以抵收,故在年終北京市財政對中央財政結算時,減少上繳收入7.33億元,北京實際負擔的暗補僅為19億元,而1986年的5.06億元的明補(城鎮居民副食補貼)則基本由北京市地方財政負擔(中央對其在京人口僅負擔1元人)。因此若要使北京市財政補貼變暗補為明補的設想得以實現,現行的中央與北京的財政體製必須和補貼改革相配套。我們認為,今後可考慮象京津滬這樣的特大城市和」些省會城市,可考慮明補部分按中央駐市人口或省級單位駐市人口與當地城鎮人口的比例劃分負擔數額,年終由上繳中央財政的收入中按比例返還,此外,根據1985年改革的經驗和教訓,目前對副食品零售價采取強抑製和全麵放開均不可行。所以要使暗補變為明補得以實施,除改革財政體製外,還必須對副食品市場繼續實行“雙軌製”政策,即在相當一段時間內,要使兩種經濟運行機製(計劃機製、市場機製)、兩種價格(計劃價格、市場價格)、兩種管理體製(直接控製、間接控製)相互交叉和並存,實行雙軌製可以考慮對副食品價格的調整以職工實際收入(包含明補部分)增長為基準,可以考慮製定明補範圍內實行定量供應製,明補以外供應部分完全進行市場調節。

建立多元化的補貼資金渠道。

現在的補貼均由財政一家分擔很不合理,今後可開辟多種補貼資金來源的渠道,例如對城市居民的明補,除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外,也可考慮按部門劃分,采取行政、事業單位的副食品補貼由財政負擔,而工礦企業則可實行財政按比例分擔,企業分擔部分可據行業的不同,確定下成本和衝減上繳利潤的比例。

開辟多元化補貼資金渠道,還可從財政補貼的範圍上了出路,如實行誰使用農產品誰負擔補貼的辦法,國家調用國家補貼;地方調用地方補貼,其次,作為工業原料和飲食原料的農產品,可根據部門盈利情況,采取適當提高農副產品供應價的辦法,由工業部門負擔一部分產品補貼。開辟補貼資金渠道要同稅收掛鉤,今後,對於占用農田興建工廠的企業,應征收農業生產補償稅,用之於農業的生產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