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無限發展性
人的需要是無止境的,一旦一種需要得到滿足,人又會產生新的需要。主要表現為需要的層次性,如:生存需要得到滿足之後,人又會產生安全上的需要;當安全需要得到滿足之後,人又會產生感情上的需要;當感情需要得到滿足之後,人又會產生尊重上的需要;當尊重需要得到滿足之後,人又會產生自我實現的需要;等等。因此,人的需要永無止境地產生發展著,從沒有停頓和空白。也正因為如此,社會才會不斷地發展。安全需要也具有一定的層次性,最低層次的需要首先是物質上的安全,保障人們的生命健康。其次是經濟上的安全,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質量。最後是心理上的安全,保障健康快樂的精神狀態。物質上安全需要滿足是經濟上安全需要滿足與心理上安全需要滿足的前提與基礎,經濟上安全需要滿足與心理上安全需要滿足更是促進人的全麵自由發展的巨大動力。
4.可選擇性
現實生活中,人的需要在同一時間內可能不隻是一種,但是,由於種種條件限製,並不是所有的需要都能在同一時間內得到滿足。因此,人們總是選擇其最強烈的欲望,然後采取行動。需要強調的是,最強烈的欲望會隨著人們所處的社會環境變化而變化,往往表現為多種需要之間相互競爭和相互製約的結果。在不同的社會曆史條件之下,人們對安全需要的內容要求的側重點不同,如在社會保障體係完善,保障水平較高的條件下,人們追求的更多的是物質上與心理上的安全,而在戰爭年代,人們追求的更多的則是一種生命安全與心理安全。
第二節消費安全
消費安全是安全需要的一個重要方麵,它與每一個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了解什麼是消費安全,以及消費安全的特征,無疑是促進人們重視自身消費安全權,促進國家和社會積極實現和保障消費安全權的首要前提。
一、什麼是消費安全
關於消費安全的定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消費者權利的角度進行了解釋,“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可見,消費安全是指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安全性應得到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能受到侵害。人身安全主要關係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與心理健康,財產安全則主要關係到消費者的經濟損失狀況。因此,我們可以把消費安全的內容分為以下兩個方麵。①人身安全。它又包括:第一,消費者的生活安全。即消費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如因儀器有毒而致使消費者殘廢,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生活安全。第二,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即消費者的精神和身體健康不受損害,如食物不衛生而致使消費者中毒或因電器爆炸致使消費者殘疾等均屬侵犯消費者健康安全。②財產安全。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在消費者而言,其購買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都是為了個人或者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在其為商品的所有、服務的提供付出代價後,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而不能使消費者在付出代價後,反受到傷害。故在消費者方麵,他們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安全成為人類生存的首要條件之一,沒有安全權,人們的其他權利就失去了意義。而且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賦予消費者的第一項權利便是安全權。對所有消費者而言,在購買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並支付代價後,經營者就要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然而,現實中損害消費者權益危害最嚴重、消費者反映最強烈的就是安全健康權益問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問題、假酒害人問題、豆腐渣樓房倒塌傷人問題、瓶裝啤酒爆炸傷人問題、燃氣熱水器使人窒息問題等日益凸顯出來,已引起社會各方麵的廣泛關注。
二、消費安全的特征
消費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與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中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害雖是一脈相通,但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安全具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包括:
1.內容廣泛性
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內容,包括生活消費的任何領域,其範圍包括一切購買、使用消費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所以,消費安全具有廣泛性的特點。生活消費是與生產性消費相區別的,生產性消費中的安全不屬於消費安全問題,是勞動安全問題,消費安全中的消費特指生活消費,因此,消費安全又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2.社會交往性
消費安全是在特定的環境下產生的。也就是說,在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始能產生,離開生活消費這一特定領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費安全問題。當今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使得人與人之間的依賴性不斷加深,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有可能是生產者,每一個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費者,任何個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務,不可能不購買、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賴下,人與人之間的接觸成為必然,每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都要得到保護就成為理所當然的事情。
3.主動防範性
作為一種消費權利,消費安全權不隻是被動地形成,還可以主動要求,也就是說,這項權利並不意味著消費者隻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權或財產權遭受損害後才能主張。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消費者可以主動行使消費者安全權,既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標準。
三、消費者安全權的實現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在很多時候消費者的安全權不會自動實現,該項權利的保障首先有賴於經營者切實履行相關義務。在不同的消費交易領域,經營者所應當承擔的安全義務和責任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消費者在整個消費過程中都享有人身、精神、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這就要求:
第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家用電器、家用機械、燃氣以及燃氣用具、日用百貨、文化用品、兒童玩具等生活消費品時,有權要求這些產品的質量能夠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受到損害。
第二,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食品、藥品、化妝品時,有權要求商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第三,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相關的服務設施、服務用具用品、服務環境、服務活動以及服務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不致遭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威脅。
消費者安全權的實現有賴於國家對消費交易活動的有效管理。現在國家為了更加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規範,我國對特殊危險性商品和服務的安全保障問題也製定了一係列專門的法律規範,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範、藥品管理規範、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規範、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範、生活用電安全管理規範、服務安全管理規範等等。這些安全管理規範是國家對消費者交易進行必要幹預的法律依據,為國家對消費安全進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係列法律手段。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種:標準化管理、安全認證管理、許可證管理、商品和服務的標示管理。國家通過這幾種管理手段,可對涉及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產品和服務製定強製性的各項安全標準,強行要求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達到相應的安全標準,從而實現保障消費者安全權的功能;並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務進入市場,為消費交易的安全創造條件;而且通過標示的管理,可以讓消費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務,避免消費者的安全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