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撥款監督
財政部門對教育經費的撥款監督分為事前監督、日常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
1.事前監督事前監督主要是通過審查單位預算和季度用款計劃進行的,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1)審查事業計劃落實情況。要求事業發展指標應是嚴格按照國民經濟發展計劃規定的指標填列,不能任意增減,以免影響教育事業的有關規定和國民經濟的發展。
(2)審查定員情況。教育單位的人員編製應按照國家或定員比例執行;不能超編.如有超編,應及時說明原因和處理意見。
(3)審查定額情況。教育單位所使用的定額標準,凡有規定的,按規定操作,沒有規定的,根據發展需要和財力的可能,結合對以往年度的執行情況予以審定。
(4)審查支出預算。各教育單位的支出不應超過預算,如有超出控製指標的情況,要查明原因,針對不同情況,妥善解決。
2.日常監督教育單位的經費實行預算包幹以後,其經費支配權和財務管理權限也隨之擴大,這樣,財政部門的日常監督就不像實行預算包幹以前那樣具體。在一般情況下,隻要用款單位在計劃指標範圍內提出申請,財政部門都會核準,並如數撥付或下達限額,以保證教育單位經費的需要。
3.事後監督事務監督主要是通過審查和分析會計報表,並輔以必要的現場檢查進行的。教育單位的會計報表編製以後,即報送財政部門審查並進行分析。審查是以單位報表為對象,審查其技術性問題,其中包括會計報表是否按期報送,預算科目、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格式是否符合製度規定,表列數字以及各表之間有聯係的數字是否相符合等,如發現錯誤,應查明原因或退回修正。會計報表經過簡單的審查後,還要進行分析,廣泛采用比較法,通過分析對比找出差距,為分析和解決問題提供線索。
如何運作教育基金
20世紀80年代以來,教育逐漸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與重視,各種形式的教育基金紛紛湧現。就其功能與作用而言,大致包括綜合與專項兩大類。教育基金的設立,是窮國辦大教育的重要依據和保障,體現了我國“重教”傳統和“科教興國”戰略,同時也有助於提高有限教育資源的利用率。
與一般的社會教育捐贈相比,教育基金的運作有其規範的程序和嚴格的要求,尤其是教育基金會的組建,更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由民政部門登記注冊,遵照《基金會管理辦法》
的有關規定執行。
教育基金來之不易,教育基金的組織管理顯得尤為重要。要用好管好教育基金,首先需要有組織上的保障。對此,《基金會管理辦法》
曾明文規定:基金會就其性質而言屬於“民間非贏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其組建必須以健全的管理機構、完備的組織章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及獨立的銀行賬戶為前提條件。
一、教育基金的籌集
(一)政府征集
1.按個人收入征集
各地政府大多按當地人均收入的1%~2%征收教育基金。比如大連市某區人民政府規定,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臨時工)按其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和獎金部分)的2%征收教育基金;對城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職工按個人收入的2%征收;對農村人口按上一年人均收入的2%征收,等等。遼寧省新金縣人民政府規定,對當地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按工資總額的2%和對農村人口按上一年人均收入的1%征收教育基金。
有些地區則按統一標準征收。山西省某縣人民政府規定,向地區以上駐本地單位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按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征收,向縣屬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職工按每人每年15元(月收入在百元以下者則按10元/年)的標準征收,向其他非農業人口按每人每年8元的標準征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