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政府征收於教育的稅費

國家統一規定在全國普遍開征兩項教育費附加,對征收主體、征收比例、管理辦法、實施程序等一係列問題,有一個逐步完善和規範的過程,比如“三稅”教育費附加的附加率,由最初的1%調整到目前的3%。分述如下:

一、國家教育稅費的征收管理

國家教育稅費指由中央統一規定在全國普遍開征的教育費附加,分為農村教育費附加(俗稱農村教育費附加、農村教育附加、農村附加,或稱農村鄉統籌教育費附加、鄉統籌費的鄉村兩級辦學經費),以及“三稅”教育費附加(俗稱城市教育費附加、城鎮教育費附加或城市教育附加、城市附加)。而中央政府授權地方政府開征的地方教育費不是附在某種稅收項目上,所以稱為“附加費”。一個“費”字置於何處,表明開征該項目的決定權特征。

(一)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

在出台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初期,鑒於全國各地經濟和教育發展的不平衡,國家對各地的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對象、征管範圍、實施程序及計征辦法也未作統一規定,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當地經濟狀況、群眾承受能力和發展教育的實際需要提出意見,報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在計征比例方麵,國家規定可以按銷售收入或其他適當辦法計征,但要求不按人頭、田畝計征,附加率可高可低,貧困地區可以免征。

20世紀80年代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對象、征管範圍、計征比例和征收實施辦法一般為:交農業稅的,按農業稅征稅任務的5%計征;有稅務任務的鄉鎮企業(包括鄉鎮辦、村辦、戶辦、聯辦等諸類企業)、基層供銷社和個體工商戶,按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按應納稅款的10%—15%計征。為保證農村正常的教育資金,各地從當地經濟狀況和群眾承受能力出發,由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按國撥教育事業費包幹後的缺額相當地教育事業的實際需要,提出具體征收意見,經鄉鎮人大討論通過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凡鄉鎮企業發達的地方,鄉教育費附加主要向鄉鎮企業征收。在一些地區,例如革命老區的特困鄉,是否暫緩向農戶開征教育費附加,或隻對特困戶免征,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在征收主體上,農村以鄉為單位,由鄉政府按照不同的征收項目實施,由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凡屬於稅收附加的,由稅務部門隨同正稅代征;屬於農業稅或其他附加的,由鄉鎮財政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征收,不得由學校或教師上門收款,更不得以學生家長未交教育費附加而拒絕學生入學。

在開征農村教育費附加初期,由於各方麵原因導致征收工作不落實,有些基層領導對開征教育費附加的意義認識不清,教育部門的少數幹部也以“實惠不大”為由,對開征農村教育費附加的積極性不高,漏征、少征和拖欠教育費附加的現象比較普遍。

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農民每年承擔的社會負擔為其上年人均純收入的5%,其中村提留和鄉統籌各占一半,即各為2.5%。(條例)下發後,有的地方誤認為,農村教育費附加也是一種加重農民負擔的亂收費,便取消了農村教育費附加。對此,國務院辦公廳1993年下達《關於糾正一些地方取消農村教育費附加的通知》,指出:“一些地方把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收作為減輕農民負擔的一項內容予以取消或暫停執行,這是不妥的,應立即糾正。”由於在鄉統籌的2.5%中,鄉村兩級辦學經費(即農村教育費附加)為60%(即2.5×60%=1.5),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收比例為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