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6月的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中央明確提出,必須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社會各方麵和人民群眾的辦學積極性,堅持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並充分肯定這是我國教育經費籌措的基本經驗之一。為了進一步規範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管工作,國務院在一係列重要文件中,對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不斷改進和完善的政策措施。

陝西省旬邑縣從1991年開始按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計征教育費附加,實行鄉征縣管,分鄉使用。為了保證足額征收,鄉鎮主要領導親自負責,與夏糧收購和農業稅征收一並進行,按期完成;該縣教育局堅持每月審計,縣財政、糧食、審計等部門定期檢查,鄉鎮政府堅持每年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征收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在山西,凡教育經費實施縣級統一管理的,采用鄉征縣管的辦法;教育經費實行鄉級管理的,采用鄉征、鄉管的辦法。征收實行分級負責製,以鄉(鎮)為基本單位;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教育費附加征收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指導,編製年度征收計劃,將征收任務分解到鄉,定期督促檢查,並做好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鄉鎮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征收管理工作,根據縣級政府下達的計劃,將征收任務落實到村,村落實到戶。征收的時間一般以夏、秋兩季一次或兩次征清,具體時間由鄉鎮政府確定。征收比例統一確定為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5%;對不交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按其銷售收入的4%計征。征管主體是鄉鎮稅務所或縣級地稅部門。稅務部門將征收的農村教育費附加交同級教育部門專戶儲存。縣、鄉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農村教育費附加專戶,單獨進行管理和核算。對減免農村教育費附加的規定是對農村中革命烈士家屬、五保戶、特困戶,經戶主申請,村委會同意,鄉鎮政府批準,予以減征或免征。

江西省對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對象、征收範圍、計征辦法和實施程序,在《江西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辦法》中,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做了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按鄉鎮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1.5%~2%的比例(包括在農民負擔的5%之內)和農業人口數下達征收任務,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協助。在減免對象方麵,規定農村的五保戶、特困戶、重災戶以及殘疾人免交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

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教育的最高權威規定:“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於本鄉範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農村教育費附加在鄉統籌中所占的比例和具體管理力、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三稅”教育費附加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