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稅”教育費附加的使用方向
在“三稅”教育費附加的具體管理程序和使用方向上,國家規定:
(1)教育費附力口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各地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實際情況,適當提取一部分數額,用於地區之間的調劑、平衡。
(2)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3)鐵道、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彙總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經財政部同意後,用於全國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
(4)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每年應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的收支情況。
(5)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應當先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所在地教育部門可根據它們辦學的情況,將其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中,每年按一定比例酌情返還一部分經費給辦學單位,作為對所力、學校經費的補貼。國家還規定,辦學單位不得借口繳納子教育費附加而撤並學校,或者縮小辦學規模。
依照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精神,江西省規定,企業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從其繳納教育費附加中,每年返還一部分經費給辦學單位,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返還的標準以當地當年教育費附加總收入在當地中小學生的生均占有額及自辦普通中小學當年在校學生數為依據,同時,參照該單位繳納教育費附加的數額和辦學的層次、規模酌情返還。返還比例由市、區人民政府自定。設在農村的國營廠礦企業,其部分或大部分職工子女(非農業人口)需要在鄉鎮辦中小學上學者,一般以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從該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中,酌情給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補充辦學經費。補貼的標準和數額由縣市、鄉鎮協商確定。
針對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將按“三稅”計征的教育費附加的使用範圍擴大到中專、技校等其他方麵的問題,國家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的規定,在1991年提出明確要求,重申“三稅”教育費附加應用於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能擴大到中小學以外的中專、技校等其他方麵。有的省在1996年教育法執法大檢查中發現,有的地市將“三稅”教育費附加用於其他方麵(如黨校)後,及時予以糾正。
國家要求.教育費附加不得頂抵財政撥款。為此,有些省市規定,征收教育費附加以後,各地、市、縣、區仍要確保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不得因征收教育費附加而減少正常的教育撥款。
三、地方政府開征的教育附加費的征收、管理與使用地方政府開征的教育附加費指的是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各地方人民政府開征,用於發展教育事業的附加費項目。除全國統一規定的教育費附加的三個應征稅種外,各地開征的地方附加費各具特色,例如專控商品附加費、基本建設附加費、旅館床位附加費等。
(一)地方政府開征教育附加費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在《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指出,要進一步完善城鄉教育費附加征收辦法的同時,明確規定:“地方政府還可根據當地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經濟狀況和群眾承受能力,開征其他用於教育的附加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教育法》在規定了教育費附加作為公共教育財源的法定地位的同時,給予各地方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開征其他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的決定權,體現了政府教育稅費的地方性與靈活性。因此,地方政府開征地方教育附加費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