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學校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與評估

一、清產核資

清產核資是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基礎,它是清查財產、核實核定資金的簡稱。我國自建國以來,在全國範圍內已經開展過五次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從總體上說是摸清國有資產家底和實力,弄清國有資產分布狀況,澄清國有資產運行深層次問題的一項基礎工作。對於具體的單位特別是學校來說,清產核資也是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

資產清查是通過實地盤點、核對、查詢,確定各項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債權債務往來款項的實際結存數,並與會計賬麵結存數核對,以保證賬實、賬款相符的一種會計核算方法,也是一種資產管理的基礎方法。

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記錄反映的企事業單位財產情況與單位實際占有的財產出現不相符現象是經常的、大量的。這有會計製度規定方麵的原因,比如,固定資產確認標準、折舊年限與實物財產的實際情況、可使用壽命相背離等;存貨計價方法不同造成賬麵價值與實際貨物價值不一致;對外投資的賬麵記錄與實際權益不符等。也有的是管理上的原因,比如,因管理製度不嚴造成財產毀損、變質、被非法挪用、貪汙、盜竊,或管理當局以隱瞞、虛報盈虧、轉移收入、轉嫁支出手段造假等。還有社會經濟環境的原因,比如,物價波動造成資產賬麵價值與實際價值的背離。上述各種原因造成的資產的賬實不符,都需要通過資產清查來核實、核對、調整,以便如實反映企事業資產的價值存量與實物存量,強化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與實物管理,保護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資產清查一般采用實地盤點法、賬賬賬物核對法、發函詢證法等基本方法,核實企事業單位實有資產、負債、淨資產。在此基礎上,再根據國家清產核資領導機構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分別不同情況,采用一定的價值標準,如標準價格法、標準價格指數法等,重新確定資產價值,並按確定的資產價值補記賬外資產,負債,調整賬麵價值,以解決賬麵資產與實際資產、賬麵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的問題,核實資產、負債、淨資產的價值存量,為開展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交易等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做好準備。

清產核資的目的除了核實資產外,更重要的是為了正確和準確界定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所有權。在清產核資中,國家分別對企事業單位直接支配使用的資產和對外投資的所有權界定,製定有專門的政策界限。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合理界定不同所有者的資產產權,特別是國有資產產權,以保護各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二、產權界定

(一)產權與產權界定

產權是財產關係的法律表現,是建立在一定生產資料所有製基礎上的財產歸屬和運用的行為權利的總稱。產權首先是一種財產權利,是一種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的社會性行為權利;其次,產權和市場交易具有內在的聯係,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交易就是產權交易,產權交易是市場交易的前提;再次,產權體現為一種法律範疇,具有排他性,外部力量不得侵犯;最後,產權作為財產關係的體現,可以轉讓、分割和分離。不同所有製社會,產權的表現形式也不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有兩種存在形態:一是財產所有權,即國家代表全民對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或歸屬權,可稱為國有歸屬產權或所有產權,也稱為原始產權;二是財產營運產權,具體表現為經營者對國有資產實際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行為權利,可稱為企業產權或法人產權,也稱為派生產權。

產權界定則指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由於各種原因造成所有權關係模糊不清的資產進行劃分,明確資產所有權歸屬關係,以保護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具體地說,它包括財產所有權及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其他財產權的界定,即它是國家(授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力的財產範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

(二)學校國有資產的界定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法規發\[1993\]68號(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教財\[1990\]081號《關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學校的下列資產應定義為國有資產:

(1)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政府部門對學校的財政撥款、補助或各級政府以其他形式投入學校的資源所形成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