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校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學決策學校的投資決策屬於學校的重大決策之一。學校進行對外投資不同於將款項借出學校。學校對外投資,尤其是進行經營性投資或直接投資時,都是以當事人的身份出資經營經濟實體,而借出資金則是以旁觀者的身份借款給其他人去經營或作其他用途。這兩種情況下學校的身份不同:前者是投資者,後者屬債權人。一旦被投資者破產,債權人首先得到清償,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才按規定在投資合股人中分配。因此,投資與借款所承擔的風險是不同的。對外直接投資方案一旦確定和實施,往往具有長期承諾的特點,在被投資企業不被關閉或清算的情況下,學校通常不能將投資的資產收回用於其他用途。因此,學校對外直接投資決策必須慎重。在進行直接投資創辦經營企業前,應從市場供銷、被投資者自身條件情況(包括人員、設備、用房、技術)、投入產出的比例等方麵進行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並依據可行性分析結果製定投資決策。
(三)學校對外投資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投資方案的審批,一般應報學校校長會議討論決定。同時,由於學校是國家撥款興辦的事業單位,學校的對外投資有時還必須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
(四)學校必須嚴格按法律和政府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學校對外直接投資,實際是兩個經濟法人間的經濟交往活動,在辦理對外投資手續的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如果是獨資成立新的經濟實體,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和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若是屬於聯營、合股的企業,必須簽訂合同,並經當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簽汀合同的雙方必須分別具備法人資格,合同的內容應包括聯營的組織原則、投資的對象、投資金額、投資內容、經營範圍、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利潤分配及損失承擔的比例與方法,經營終止後處理原則等。
學校用以對外直接投資的資產,除貨幣資金外,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必須進行價值評估,以評估確認的價值作為投資的依據。為保證資產評估價值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評估工作應委托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等),按照國家的政策和法規,履行法定的程序,在翔實可靠的數據資料基礎上,遵循公允的原則和標準,運用科學的方法,對某一時點的資產價值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評價。學校決定進行對外投資後,應依據合法的憑證及時記載入賬。
(五)加強對外投資的過程管理
學校對外投資的最終目的在於取得投資收益,主要是經濟效益。學校作為投資者,應積極參與被投資者的經營決策,不斷提高被投資單位的獲利水平,才能達到增加投資回報的目的。
前已說明,投資者和被投資者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法人。投資者是投資載體的所有者,擁有對所投資本的占有權、收益權、處置權和要求保值增值的權利。對獨資企業,投資者往往還是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另一方麵,作為被投資者的法人,擁有對經營管理的財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理的權利,獨立支配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投資者和被投資者之間的這種複雜的關係,是學校對對外投資進行過程管理,包括對校辦企業進行管理的關鍵。以校辦企業為例,在處理好上述複雜關係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事、企分開的原則學校是以教學、科研等教育事業活動為中心工作的事業單位,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創造科研成果。而學校投資興辦校辦企業,目的是依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通過合法的經營活動,獲取盡量多的利潤。因此,學校正常的教育事業與校辦產業的職能和目的不同,運行機製也完全不同。
學校作為校辦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貫徹政府的企業管理的有關法規或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製定校辦企業建立和管理的規定,宏觀引導校辦企業規範發展。作為投資者,學校可以通過選擇經營管理者、參與企業的經營方針決策、調整報酬分配政策和利潤分配政策等措施來控製企業,爭取更大的效益。但學校不能代行企業的經濟職能,不能直接幹預企業的經營權利,不能侵占企業對經營資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理權利。
2.獨立核算的原則既然投資者同被投資者是兩個不同的經濟法人,它們各自進行獨立的經濟核算本應是顯而易見的。但由於曆史原因,目前學校同校辦企業之間普遍存在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現象,所以在對校辦企業的投資管理中,強調堅持獨立核算的原則,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