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大權獨攬,慎防僭越(2 / 3)

4.用人不疑,疑人也用

各級領導都應對自己的實際權力進行約束和控製,防止和糾正自己的越權行為。領導自己越權,與對下屬不信任、不放心有關。這種不信任,主要是對下屬的工作態度、工作方法、辦事能力信不過。這就要做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對沒有考察了解清楚的下屬,對政治上不可靠,品行不端正,能力上不能勝任的下屬,不能草率使用。一旦決定使用,隻要沒有發生原則性的變化,就要充分信任,放手讓其工作,鼓勵其大膽幹,在做的過程中不斷增長才幹。如果通過實踐發現下屬工作主動性、積極性較差,能力較弱,領導就要督促檢查、幫助指導,促使下屬去努力工作,在實踐中鍛煉提高,寧肯“鞭打慢牛”,也不能“卸套不用”,自己去幹。

領導不能自恃權重,能力比下屬強,就隨意幹擾下屬做事,搶奪下屬的權力。領導不能把自己看得過高,把別人看得過低,總覺得自己行、別人不行,總看自己的長處,別人的短處。

領導不要每時每刻都以自己的習慣模式去衡量別人的行為。對下屬的弱點不能過於指責和苛求。沒有弱點缺點的人是沒有的,能見人之長,更能容人之短。基於這種認識,就不會因下屬的缺點和弱點而采取不信任態度,越權幹預事務。其實,自恃高明,並不一定高明,越權本身就是一種不高明的做法。

同時,領導不能以為自己與同事、下屬的關係密切、感情深厚,可以隨便越權。關係融洽當然是處理好上下級關係的感情基礎,相互之間深知對方的長處和短處,辦起事來深一點淺一點,容易相互理解和諒解。但是,絕不能因此發生既上級無威嚴,下級不照章辦事的現象,這樣的組織肯定不會有生命力。

領導防止和克服自己越權唯一的實際方法是靠自重、自慎、自控。行使權力的人要提高權力的自控能力,克服權力欲。

無論是上級越權,還是下級越權,都會影響團隊的工作效率,而上級的越權,更會使下屬失去積極性,造成上級的膨脹心理,這在實際工作中需要慎重對待。一方麵,要能正確評價下屬的能力,另一方麵,做到用人不疑,敢於放手讓下屬去幹。

5.絕不許下級越權

下屬的越權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由於職責範圍不甚明了,或是口頭交待得清楚,但在具體做事時卻糊塗了,出現了有意、無意的越權;二是有的下屬對領導有成見,或是為了顯示個人才能而不正當地越權;三是在非常情況下的越權,這樣的行為多少還是可以原諒的。領導要根據不同的越權情況,采取不同的防止下屬越權的方法。

首先,要讓下屬明確自己的職責範圍。權力是適應工作、責任而來的,有多麼大的職務,就有多麼大的權力,就承擔多麼大的責任。

權、責、利相一致是領導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隻有三者相統一,真正克服有責無職權、有職有權無責、有職無權無責、無職無責有權等現象,才能防止越權。

明確職責範圍,不能僅停留在製度規定上,而要研究出若幹辦法,製定實施細則,根據已有的經驗,定位、定人、定責、定權。除規定一般決策、指揮、組織、管理等工作的分工外,明確可能出現的緊急問題由誰負責處理。

上下級的領導工作,一般權責比較分明,但正職副職的工作,有時不那麼涇渭分明,這就需要明確職責範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其次,要對下屬進行一級管理一級的教育。分級領導就是分層領導,這是事物發展的客觀要求,任何事物都有層次結構,它的發展變化都是有規律的,係統之間能否有效地運轉是層次性決定的。隻有在發生障礙,產生矛盾,出現不協調時,才提交上一層次係統解決。

下屬根據這一原則,要認真地做好本層次的工作,對上級領導負責,執行上級的指示,接受上級的指導和監督,主動地請示彙報工作,積極地創造性地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任務。不能見硬就縮,見難就退,見險就躲,也不能固執己見,各行其是。

最後,對下屬的越權,要作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地批評和指責。有的下級越權,是做了應由上級主管領導決定的事,但與他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敢於承擔責任等優點相聯係的。這種越權的精神反倒顯得是可貴的。

對於那種出自正當動機而越權的下級,應該又表揚又批評,先表揚後批評,肯定其積極性,指出越權的危害。

6.授權的內在法則

所謂授權,是領導在一個組織內部,為了發揮每個員工的作用,保證人盡其責,事有所為,將份內的若幹工作委托給下屬去做。這有利於調動每個人的積極性。授權行為本身由三個要素組成:工作指派,權力授予,責任賦予。

關於工作指派,在授權過程中,向來最為管理者所強調。不過,一般講來,管理者在指派工作時,往往隻做到令下屬知道工作性質與工作範圍,而未能令下屬了解他所要求的工作成效。這一點可以被看作是管理過程的一大敗筆。

其實,有些工作無論如何也是需要自己親自動手的,並不是所有工作都能指派給下屬去做。例如目標的確立,政策的研擬,員工的考核等工作,都是管理者必須親自掌控的,均須管理者親自動手,而不得指派他人。

權力授予是在領導要求下屬授予完成任務所需的權力。這其實也是“授權”兩個字的由來,上司授予的權力應以剛好能夠完成指派的工作為限度,倘若授予的權力超過執行工作的需要,則勢必導致下屬濫用權力。

根據管理專家,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哈維·施爾曼的看法,授予的權力大小可以分為這樣四個層次:

(1)先研究一下這個問題,告訴大家一切有關情況,領導認為自己可以處理,自行解決,則不存在授權。

(2)審視這個問題,領導先明確希望下屬怎麼做,否則,在上司同意之前,下屬不采取行動,這種授權效果比較明顯。

(3)下屬可自己采取行動,但事後與上司通個氣,讓他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這種授權自由度比較大,除非是非常了解、非常信任的下屬,否則不能采取這種辦法。

(4)按照上司的要求做,即使上司的指令有誤,沒有他的進一步意見,也不作改動。這種授權比較機械,不易於發揮下屬的主觀能動性。

這四個層次的授權各有利弊,需要分別對待,把握原則是從事情本身出發,審視下屬的能力,做到責、權、利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