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民族繁榮及國家與民族的歸合(5)(1 / 3)

整體社會性質對國民統一族性的規約是國家固有屬性對國民的影響,這種影響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完全受製於國家發展和民族過程的自然規律。然而國家畢竟又在具有主觀意誌的人的掌握之中,代表人的意誌的國家從來不會放棄對於社會穩定和發展有著重大影響的民族關係的幹預;國民統一族性的形成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國家的自覺規約。當然,這裏所說的自覺規約是指國家旨在調節和處理民族關係的自覺行為,它的終極結果都趨向於促進國民統一族性的形成,但這種行為的實施者則不一定都能認識到這種結局。

作為一種國家行為,民族政策的製定和實施是國家對民族關係調節的主要方麵。所以,國家對國民統一族性的形成的自覺規約首先是從民族政策的製定和實施中表現出來的。

我國自古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朝各代都有自己處理民族關係的政策。總的來看,曆代統治集團交替實行兩種政策:一種是視少數民族為“非類”,力主排拒、鎮壓;另一種旨在安撫,力主“用夏變夷”、“羈縻懷柔”。前者是國家的階級壓迫屬性在民族關係上的必然表現,然而實行的結果則隻能激起少數民族的更激烈反抗,最終不利於統治的鞏固,因而後者的實行有著更實際的效應,更為統治集團所看重。

“用夏變夷”即是用漢族文化去同化“四夷”。這裏有強製同化,也有由各種政策造成的自然同化。強製同化是一種違背被同化民族意願的行為,它迫使少數民族放棄原有的生產方式、傳統習俗和語言,改變自己的民族特征,除了對民族心理和文化造成摧殘外,也總是伴隨著民族之間的經濟剝削、政治壓迫和歧視。古代少數民族人遷中原列入“編戶齊民”之後,隨之而來的即是殘酷的賦稅、勞役和兵役負擔,它對少數民族帶來的消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用夏變夷”是基於漢族和少數民族的差異的改造,它實施的效果是使少數民族在文化、經濟方式和政治隸屬上和漢族的一體化。中國曆史上發生過多次少數民族向中原地區的人徙浪潮,入徙的結果總是使這些少數民族的絕大部分溶彙於漢族的汪洋之中,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即是中原地區國家的強製同化。自然同化是以民族混居為前提的,而造成混居的原因,除了少數民族的自內徙外,也無疑有國家實施“用夏變夷”政策帶來的強製內徙和間或有之的招撫。因為中原王朝為了補充勞動力和軍事力量的不足,有時也以各種措施吸引少數民族內徙。人們常說曆史上的中原地區是中國民族融合的大熔爐,而把各少數民族引入這個熔爐,把它們與原有的漢族熔鑄為一體的,無疑有中原統治集團實施的“用夏變夷”政策。

“羈縻懷柔”是針對邊遠地區民族的政策。這一政策對各民族統一族性的影響在於積極地維護和發展了中原地區民族與周邊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聯係。不能說沒有國家就沒有漢族與周邊民族的交往,我國自成一體的地理環境決定了漢族與周邊民族的各種聯係是亙古既有的。但使這些聯係經常化、製度化、不斷得到加強和鞏固的,卻是由國家實行的開明的民族政策。為實施羈縻懷柔在周邊民族地區設立專門的行政機構,實行“土官”自管和“流”“土”並治的管理體製,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對少數民族文化和政治權利的尊重,這使周邊少數民族能夠傾心歸順中原王朝,對維護邊疆安定和國家的統一是有決定意義的。出於安撫目的,國家對周邊民族實行的所謂賞賜、和親、敕封等不但大大有利於民族之間的交流,鞏固了既有的互補和共生關係,而且通過這種交流培育了周邊民族與中原共為一體的國家意識。由於羈縻懷柔是基於周邊民族實際實施的“安撫”,它雖然促進和鞏固了我國各民族的一體性聯係,但卻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周邊民族的民族特性,從而使我國的民族結構是多元一體的,而不是單一的。

我國是一個有著完整曆史的國家,因此它在曆史上的民族政策對國家統一族性的形成是有代表性的。雖然具體表現形式不同,但民族同化無疑是我國曆史上民族政策的重要內容。其實,民族同化也是曆史上所有多民族國家普遍實行過的民族政策。這一政策到了近代以後便有了係統的理論闡述並得到了許多國家的公開提倡。如我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先驅孫中山在1919年指出,民族主義目的有二:一為消極目的,即推翻滿清;二為積極目的,即民族同化,並舉瑞士和美國為例,證明各族人民可以同化為一個較大的民族。1921年6月,孫中山仍希望將“滿、蒙、回、藏都同化於我們漢族,成為一個大民族主義國家。”①著名人類學家林惠祥在其1934年出版的《文化人類學》中談到,研究文化人類學的目的之一就是推動“國內民族的同化”。認為消除民族鬥爭的最好途徑“莫如實行同化了。”②此外,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和美洲、非洲和亞洲的其他大多數國家都曾實行過或仍在實行著民族同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