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我國審計名稱的曆史演變(2 / 3)

(二)經籍中關於計宇的應用。

《周禮·天官·塚宰》大(太)宰之職中規定:“以八法治官府……八日官計,以弊邦治。”這裏的官計之計,是為了治邦防弊的屬於審計監督範疇,即對官吏進行審計。“三歲,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即每三年開展一次大規模的全麵審計,從而考察群吏治理政務的業績,並根據審計結果決定誅賞。審計的具體方法是“聽出入以要會……月終,則以官府之敘群吏之要。讚塚宰受歲會。歲終,則令群吏致事。”當時司會中的“日成”、“月要”、“歲會”除內部審計中“以參互考”外,還要接受小宰的“聽出入以要會”的外部審計監督,真可謂監督體製完備,有人把西周時期的審計具體形式認定為“聽計”,不是沒有道理的。《韓非子·外儲說右》:“田嬰令官押券鬥石參升之計,王自聽計。”這說明春秋戰國時期的魏國承接了西周時期的審計製度,文中的計屬於會計之計,即當時的田嬰命令屬下官吏要押券(會計憑證),帶著“鬥石參升”的計簿,由王親自聽計。計雖屬會計,但它是通過報送會計憑證、簿計及實物形式,由王聽取彙報完成審計的,審計的具體方法為:除對賬、證和實物的驗證外,還要有由王聽取會計彙報。

(三)春秋戰國及秦漢時期關於計字的應用。

審計由屬吏按規定向上報送會計資料及實物,這在以後的春秋戰國各國及秦漢時期便形成了製度,這種製度叫做上計製度。“上計”顧名思義,一方麵可以理解呈報會計賬證、報告之意;另一方麵可以理解為:由屬下核算的會計資料及實物即下計,再呈上來由受計(審計)人員重新複核驗證,以確保其呈報的會計資料真實、評價業績的準確。《韓非子·外儲說左》載:“西門豹為鄴令……居期年上計。”這不僅說明魏國實行了上計受計製度,且要按期進行上計。《呂氏春秋·知度》:“趙襄子之時,以任登為中牟令,上計言於襄子”即戰國時期的趙國實行了上計製度;由秦簡中的《律》(秦兼並六國前的戰國時期就有)知,戰國時期的秦國也實行了上計製度。秦時審計的主要特點為:實施上計,法律健全;包括記賬規則、會計年度、結算規則、上計時間、內容、審計懲處依據、專門核算往來賬的計所等一應俱全,如:《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規定:“計校相繆(同謬)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即審計出會計錯誤金額在220錢以下的,對責任人訓斥;錯誤在220錢至2200錢之間,罰一盾;超過2200錢的罰一甲。人戶錯誤一戶或一人,馬牛錯誤在一頭的,罰一盾,錯誤在兩個以亡的罰一甲。另審計出倉庫保管人員保管的糧食有差錯時,也製定了嚴格處罰製度,並實行連坐處罰,即一事有誤,關聯多人受處。在其他方麵也都有相應的規定。漢朝實行的上計製度,比起秦朝的審計內容來更為廣泛,除了實行郡縣的年度財政財務上計受計(審計)以外,還對當時的人力資源實施“與計偕”方式的報送上計製度,即除了報送的郡縣計簿、上貢的實物外,還將“茂才、孝廉”、“明當時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的人力資源,一並隨上計吏呈報,接受公卿大夫的是否有真才實學的當麵驗證,被確定為人才的,拜為郎中,伴隨皇帝左右,待有吏員缺位時,再作重用。西漢時朝廷重視上計,有時皇帝親自參加受計活動。繼西周以後的春秋戰國、春漢時期的審計名稱均為“計”或“受計”。

用“比”字表示審計

(一)對比字的理解。

比:比較、較量。比的甲骨文狀為:表示兩個人站在一起比高低,在西周時期比表示村民行政單位,即五家為比,其行政官吏為比長,相當與現在的村民小組組長,是西周地方官吏中的最小官吏。比,後來引申為考校、審計。比字取代考、稽、計或與之共用,最大的優點在於:“比”字造型的本身特點,兩個人(或延伸為兩種事物)站立在一起,一個人成為另一個人的參照物,相互之間有了比較標準,有比較才能評價、鑒別出人與人、事物與事物之間的優劣。

《周禮》中關於西周王朝的管理與監督活動中常用“大比”活動來表示審計。何謂大比?即西周時期通常將要比的內容、數量多、周期長的活動,定位大比;鄭玄在注解《周禮·地官·司徒》中“及三年大比”時說:“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當時的審計內容為:“民數”、“財物”。大比的周期為三年,每三年開展一次全麵大規模的審計。如《周禮,地官·司徒》中的鄉師:“以國比之法,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若國大比,則考教察辭,稽其器展事,以詔誅賞。”這裏把比當作國家審計製度,把稽當作具體審計方法。州長有:“三年大比,則大考州裏,以讚鄉大夫廢興。”縣師有:“三年大比,則以考群吏,而以詔廢置。”均人(均衡稅賦的官員)有:“三年大比,則大均。”鄉大夫有:“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即鄉大夫負責當時的人力資源審計,通過大比發現人才、推薦人才、使用人才。

(二)經籍中關於比字的應用。

在以後的朝代中,比作為審計的代名稱仍被沿用。如:《管子·乘馬篇》:“春曰書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與民數得亡。”把“民數得亡”規定在春天計人簿籍,夏天彙總計算,秋天實施大稽。《管子·度地篇》:“常以秋、歲末之時,曰其民,案家比地,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即在秋天(當時的秋後定為會計年度)時,用“案比”的方法審查民數和地數,並以什伍為單位編組,區別人口數量以及男女大小。這種案比審計製度在以後的秦漢時期仍被承接,李賢注引《東觀漢記》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時,謂案驗戶口次比之也。”之所以秦漢對人口、土地的基層審計極為重視,是因為當時的國家財政稅收和勞役分配,主要依據土地的數量、人口數量及年齡大小為標誌來征收、均衡的。案比是秦漢時期最基本的審計監督。

比的應用到了魏晉時期,成為封建王朝加強經濟監督,鞏固中央集權的專門機構——比部,專司稽核簿籍的部門。唐朝比部的審計職能最為專一。之後,比部成為刑部所屬四司之一。金元後廢置,明清時演變為刑部司法官員的一般稱呼,其意推至為法官,失去了專司稽核簿籍的審計職能,並逐步消亡。

用“勾”字表示審計

(一)對勾字的理解。

勾,本為句,是彎曲的意思。篆字形狀,《淮南子·本經訓》:“句爪,居(鋸)牙戴角,出句之獸,於是鷙矣。”勾的本意為鳥獸類的爪,後引申為以勾為曲、以曲為規(規矩之意),之所以用勾來表示具體審計,一是源於鄭玄解釋《周禮》中的審計製度時,以鉤考代審計;後鉤考演變為勾考,而將勾考簡稱之,也便有了“勾”。再者把審計的重點放在事物發展過程的轉折點上或者物質的轉移的環節上,正是在財物的征收、管理、使用的各個環節的連接處,最易存在弊端或者隱匿。勾考,以規審察,也是審計主體所應遵循的。曹魏時期承西周、秦漢之大比、案比、比的監督體製,設立了比部,置有比部郎中官職“掌內外諸司公廨及公私債負徒役工程,髒物賬及勾用度物。”魏初,比部職能為“掌勾檢等事”,這裏比上升為機構名稱,勾被明確為具體的審計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