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我國審計名稱的曆史演變(3 / 3)

(二)經籍中關於勾字的應用。

《舊唐書·職官誌》: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諸司百僚科、公廨、髒贖、調斂、徒役、課程、逋懸數物,周知內外之經費而總勾之。”“凡倉庫出納、營造、傭市、丁匠功程、勳賞賜與,軍資器仗、和糴屯收,亦勾覆之。”這說明唐代的審計是通過勾來實現的。宋承唐製,《宋史·職官誌》載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複中外賬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核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勾考百司經費,有隱匿,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到了宋神宗時,實施了元豐改製,設立了三部勾院、都磨勘司、都憑由司、都理欠司、催驅司、專勾司、提舉賬司,《宋史·職官誌》載:“三部勾院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穀百物出納賬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都磨勘司“掌複勾三部賬籍,以驗出人之數。”很顯然,這裏的勾字由具體的審計方法名稱上升為組織機構名稱,無疑是審計的名稱隨決策者對審計不同曆史時期認識的改變而改變。宋時期,同時在太府寺下設置左藏東西庫、糧料院、審計司。其中審計司專管勾稽太府寺所轄財物的出納給受之數,審計司的出現,標誌著以“審計”命名的審計機構產生,是未來審計將取代勾字的前兆。

用“審”字表示審計與審計名稱的確立

(一)對審字的理解。

審,繁體字為審,篆字形狀為,上麵是個寶蓋表示住房的房屋;中間是個辨字的古體,象獸爪分別之形,即古人是通過獸爪遺留下來的足跡,來辨別是何種動物;下麵是個田字;其本意是農戶田裏種的莊稼被踐踏了,可以通過獸爪留下來的足跡辨認,進而確定是何種動物所為。後來其本意消失,被用作詳知,明悉之意。《淮南子·說山訓》:“萬事由此所先後上下,不可不審。”《禮記·中庸》:“博學之,審問之。”《論語·堯曰》:“謹權量,審法度。”明確為依法審度。秦始皇三十七年上會稽,祭大禹,為自己樹碑立傳時,刻有碑文“初平法式,審別職任,以立綱常。”這些審都是定義在定性基礎上的明晰、詳知。

(二)經籍中關於審字的應用。

在我國春秋戰國時期,有位理財家叫管子(今安徽潁上人)他主張對國家的財政收支活動要進行監督,提出了“明法審數”的理財思想,數是計的基礎、前提,做到以法定量而明晰審數,與現代審計極為相似。其實,管子在《官山海》關於以鹽鐵為標準征收國家稅收的預審、預算會計,是財經管理中的千古佳話。《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成於戰國時的秦國,簡文中有“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償”的規定,即會計人員在按律受理財務時,不加審查而使財物賬實不符的,按效律中的關於賬實不符的規定處罰,但不再責令其賠償。“計用律不審”當是我國迄今發現審計用語間隔使用的最早詞語。

“審”字的使用,當與計字連用時,而始完成命名;它將定義在審查的客體對象為會計基礎上的,這種審計並用,標誌著我國以“審計”為正名的近現代審計產生。《宋史·職官誌》載:元豐改製後,在太府寺下設置左藏東西庫、糧料院、審計司等職能部門,其中審計司專門負責審查財物糧穀入出賬籍和會計憑證。到了南宋時期為避高宗趙構之“構”名諱,遂改原專司中央和軍隊財務稽核的“諸司諸軍專勾司”為審計院,審計院的職能為:諸軍審計司“掌騎兵、徒兵給受之數”;諸司審計司“掌自宮禁朝廷下至鬥食佐吏、凡賦祿者,以法式審其名數而稽其辭受。唯郊賜給已,乃審祿有疑予則詔以法。凡四方之計籍,上於大農”這就決定了宋代的全國審計領導機構地位低,那時的審計院充其量隻能是中央大農和軍隊的內部審計機構。

至元明清時期,審計的職能多由監察禦史兼之,史稱“科道”審計,至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清政府調整中央體製時曾設想再設審計院,使審計職能從都察院中剝離,屬六院二府一監之列。至此,審計名稱一直被沿用。

在審計名稱的演變過程中,還衍生出以上代名稱的合用,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兩個字間隔使用,字意相同,字麵不同,以示文采變化、生動,如:“若國大比,則考教察辭,稽器展事,”其中:比、考、稽間隔用;“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藝”,比、考間隔用;“春曰書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比、稽間隔使用;“以式法審其名數而稽其辭受”,審、稽間隔使用;“比部掌勾檢等事”,比、勾間隔使用;間用的規律多是前麵表示製度、活動或機構,後麵表示製度執行、活動開展、機構職能的具體方法。另一種是兩字無間隔使用,如:“三部勾院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穀百物出納賬籍”,唐禦史“勾稽省署”,勾稽並用;“元豐勾考隱漏官錢,督及一分賞三厘”、“勾考百司經費”,勾考並用;另有稽考、稽察、稽查、稽核等並用。審計的代名稱還有辨、逆、察、覆、勘、磨等,此不再贅述。

(三)審計名稱演變規律。

比較以上審計名稱演變與發展,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道理,審計名稱演變規律為:隨著人們對審計的重點內容、關鍵點及漢字形象、表意特征的改變而改變,如:審計先是由定性認識的“考”,表現為經驗性定性審查,發展為有專門用途的既定性又定量的“稽”;而後為以計量審查賬簿的“計”;其重點落腳在定量上;發展為比時,對審計的認識定義在審計的標準上,即通過對審計對象與標準比較,進而達到評價、比較、鑒別的目的;審計命名到了鉤(或者勾)時,人們認識審計重點為以規審計,注重不同關節的銜接上,如:賬與賬、賬與實物、賬與經濟行為的事實,或引申為依法規審計(詳見本書《鉤與勾的考證》);到了“審”字時,其認識仍停留在對事物的定性判斷上;隻有到了“審計”才被重新定義在既考慮了定性因素,又考慮了定量因素,又兼顧了以賬簿計量、記錄為基本客體對象的命名。《辭海》中對“審計”一詞作了如下描述:“資本主義國家的會計師受當事人委托,對有關單位的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等所進行的查賬工作。有為查明企業的財務和獲利情況而進行的,也有為其他目的,如查核舞弊等而進行的(作者注:將審計理解為社會審計會計師的職能和業務項目)”,又解:“舊中國和某些國家中,專設的審計部門對各級機關的財政收支所進行的事前和事後審查(作者注:此定義為國家審計機關)。”這是對我國審計發展的誤解,審計名稱的產生是由活動形式命名,然後發展到具體活動方法,當具體的方法上升為審計機構時,又有人們對審計認識的改變孕育出新的審計代名詞,就這樣審計活動、機構、方法名稱不斷交替演變,才出現審計名稱由考一稽一計一比一勾一審,及考察、考核、稽考、稽驗、稽察、稽查、受計、鉤考、勾考、審計等,各種審計代名稱在不同朝代互相交織,這就是我國審計命名自舜、禹以來的整個演變過程。

(四)我國不同曆史時期審計代名稱表。